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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兩機長辭職:被判各賠196萬元

 2006-06-23 17:2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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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先生和鐘先生均是某航空公司機長,去年年底向公司提出辭職,不想各遭遇公司300 多萬元的賠償要求。4月19日,此案在浙江省勞動仲裁院審理。昨天,浙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仲裁判決書》,判定兩位機長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要求兩機長分別支付給航空公司賠償款196萬元。

  事件回放 兩機長辭職各遭300萬索賠

  馬先生和鐘先生都是1996年進某航空公司的,因職業的特殊性,兩人各與公司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約定,當勞動雙方一方「消失」後,才能終止合同。

  2003年8月,該航空公司被另外一家航空公司合併,沒有再和他倆續簽任何勞動合同。去年12月底,兩位機長各向公司遞交辭職書,卻遇到公司索賠:要求他們每人支付包括違約金、培訓費等多個項目在內的賠付金。也就是說,馬先生和鐘先生分別被索賠340萬元和389萬元。

  仲裁結果 兩位機長各賠196萬元

  兩位機長與航空公司之間,究竟是事實勞動關係,還是勞動合同關係?如果是勞動合同關係,機長單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賠償?這成為本案的最大爭議所在。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後認為,航空公司被合併後,兩位機長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的支付等沒發生變化,應該看作是原合同的繼續認可。在雙方沒有變更原合同的情況下,應該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因此,兩位機長和航空公司之間是一種勞動合同關係。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判定,兩位機長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已構成違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馬先生和鐘先生各支付航空公司賠償款196萬元。

  機長反應 兩人對結果均不滿意

  「在國內,機長因跳槽引發的索賠案件也發生過。與這些案件相比,本案有其特殊性:因為勞動合同關係中的一方,事實上已不存在。」昨天,兩位機長的代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錢梁堅持認為,與物品、資產等不同,勞動合同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一旦合同其中一方主體「消失」後,就應當自動失效,「將人等同於資產、物品進行繼承,是對個體權益的忽視」。

  錢律師表示,他們對這個結果「不滿意」,可能會向法院起訴。他同時透露,另有3名機長因同樣原因遭航空公司索賠。目前,浙江省勞動仲裁委員會已受理這3起案件。來源: 今日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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