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反腐敗,年年更腐敗。
問題出在哪裡.問題就出在執法機關沒有,或者不能正常行使職責和權利。
腐敗是一個模糊用語。什麼是腐敗?哪條法律對腐敗有明確的定義?
高喊「反腐敗「,實際是讓人無所適從。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定義,執法上沒有明確的分工。
用「反腐敗「來吸引民眾的。
昨天聽說北京市一個副因為腐敗被人大免職,覺得程序上有些怪怪的。仔細一想,整個報導中,沒有任何關於執法機關(公檢法)的內容,就連權力機構(人大)的決定,也沒有舉出任何事實和證據。
這樣的反腐敗,不講事實,不講證據,沒有公檢法參與,整個過程是黑箱操作。
這樣的方法只能製造冤獄,怎能徹底根絕腐敗現象呢。
真要反腐敗,就從執法作起。嚴格要求公安,檢察各司其職。貪污者治貪污罪,瀆職者治瀆職罪。犯了什麼法,就治什麼罪。刑可上高官,法不畏權貴。如果能做到這樣哪裡有腐敗生存的空間呢。
反貪局,紀委都是怪胎。是否能懲治腐敗,多年來得事實已經說明問題。不僅不能根絕腐敗,反而限制了正常的執法部門的執法權力。給腐敗者撐起刀槍不入的一把保護傘。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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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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