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中國和西班牙引渡條約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被批准,條約規定:「死刑犯不引渡」。這使各級中共官員興奮異常,有這等好事?
可以肯定,對於此條約興奮過度的官員百分之百是貪官,而且貪污數額不會少,按照法律都應該是死刑罪的人。當然他們的級別會有高有低。
先說級別很高的一種。一位中共高官說過這樣的話:「官做到我們這一級,也就沒有人管了」。就像羅幹這一類人,只要中共當政,這部分人也許不需擔憂。但是按照當前這個形勢,中共說不定哪天說垮就垮了。過去一位中共高官也說過「總有一天中國會不行的,與其一旦江山易手,自己萬事皆空,不如權力在握之時及早做好經濟準備,如有不測也萬無一失」。 中共不倒這些人不會跑。但是以後總會用得著。
其實,副省級以上的中共幹部也盡可放心,不需要做跑的打算。為了配合席捲全國的「八榮八恥」教育,中共最高當局在反腐敗政策上已經作了重要調整。今年3月底的政治局常委們舉行了一個重要的會議。這次會議出籠了有關處理高級貪官的新政策、新精神。這次會議決定:自會議之日起,原則上,所有副省級以上的黨和國家幹部查處貪污腐敗等違法行為的,不再移送法院等司法機關。案情不太嚴重的,或者退回錢財,有悔改意思的,可以勒令退職、停止或者開除,內部通報;情節嚴重的,則統一由紀律檢查委員會處理。所有案情不得向社會大眾公開。以免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這個不再把副省級以上幹部移送司法機關的決定除了是配合「八榮八恥」外。這無疑是給副省級以上的高級幹部下發了可以更加肆無忌憚的貪污腐敗的「尚方寶劍」和「免死金牌」。
再說級別不太高的那種。這些人也依靠權力撈了大量的髒錢,但是卻成天過著提心吊膽的日子,時刻想著能跑就跑。這些人心中也在竊喜,這下好了,西班牙就是落腳之地。
可能沒有那麼簡單。我的一個表哥在省安全局工作,他昨天向我透露,上級指示他們把上網搜索「西班牙」的人都記錄在案,用篩子都過一遍。正可謂「安排軟索套猛虎? 設下香餌釣鰲魚」,這些人反倒因此露出了馬腳,背後已經讓人盯上了。
按刑法規定,行賄受賄、貪污5000元就可立案,10萬元以上就可判處死刑。不過現在貪官太多,如果按這個標準,中共的官員差不多剩不了幾個都得槍斃。所以如今標準提高了,就有了一個不成文的規矩,抓大放小,貪污10萬元以下就沒人管你了,檢察院法院都沒興趣,在中共幹部眼裡10萬元成了一道「腐敗底線」。如2003年3月,綏化市召集副處級以上幹部開會,通報馬德被「雙規」,涉案10萬元以下免予刑事處罰。
所以,貪污10萬元以下者,自管放心做你的官。完全沒有外逃的必要。
刑法專家儲槐植指出:我國腐敗的嚴重性在於腐敗的普遍性。商務部的一份調查表明,近幾年來外逃官員數量大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億美元,但目前被遣返並追回財產的只佔很少比例。這是個什麼概念呢?500億美元就是4000億人民幣,也就是每個外逃官員平均攜走一個億。
有統計表明,自1998年至2004年8月,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嫌疑人中,已知潛逃境外的有271人,而5年中從境外抓獲的潛逃犯罪嫌疑人僅71人。所以中國和外國簽訂引渡條約就顯得有必要。
但是引渡條約對貪官來說也同樣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本來那些巨貪本應死罪的貪官,更想往外跑。因為如果跑得出去,即使萬一被引渡回來,也可以保住小命,相當於上了人壽保險得到一塊免死金牌,還是很划算。
余振東一案就是一個例子。自1992年開始,余振東與原中國銀行開平支行行長許超凡、經理許國俊(均在逃國外)合謀,挪用巨額公款,高達4.83億美元,貪污公款8247萬美元,逃往美國。
2004年2月,余振東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聯邦法院受審,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三項罪名被判處144個月監禁。經過協商,於同年4月16日,美國將外逃貪官余振東移交給中國。引渡回中國以後,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判余有期徒刑12年,亦即美國所判的144個月刑期。如果按照《刑法》規定貪污人民幣10萬元就可以判處死刑的話,余振東已經高高越過這一「門檻」,死有餘辜了。
如今中共貪官太多,跑到國外不太好抓,這才有了中國和西班牙引渡條約,也許期望把外逃貪官多抓幾個回來,但是仍然是治標不治本,根本原因是體制問題,體制不改,其腐敗必然越來越嚴重,外逃貪官自然就會越來越多,抓不勝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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