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路治超的罰沒款來蓋豪華的辦公場所,這是不折不扣的權力濫用,它至少意味著以下幾個事實:首先,如果把已經罰沒的款項認為是國家財產的話,那麼用這種罰款來為自己部門蓋大樓,則是一種變相的揮霍公款。也許檢察院的豪華建築確實是為了實行最高檢察院所要求搞的「兩房建設」,在沒錢的情況下才出此下策,但我們只要睜眼看看就會知道,這種豪華的程度已經遠遠超過了「兩房建設」的要求,更何況是在這樣一個國家級貧困縣裡。我們對公款吃喝有規定、對公款坐車有規定、對公款出國旅遊有規定。而對於沒有硬性規定的「公款蓋樓」每年給國家造成了多少損失,恐怕沒人能算得清楚。
其次,雖然我們還不清楚3000萬元罰款是否每一筆都合理、合法,但如果治超罰款存在諸多違規收費的話,那麼檢察院的做法無疑是在侵佔公民私有財產。那些數以千萬計的罰沒款,被人戲稱為「買路錢」,但這些違規罰款卻並沒有返還那些遭受了不公正的車主,而是永遠地留在了政府,花在了政府部門辦公樓的豪華設施上,這使得這種不公正成為雙倍。
此外,令人痛心的是,在政府部門用罰款的方式為自己「創收」的時候,我們有必要問一句:這種「買路錢」買來的是條什麼路?據報導,僅僅幾個月的治超罰款給縣財政創收了近3000萬元,這當然給縣政府、檢察院帶來了實惠---豪華辦公樓就是例證,但對該縣的投資環境卻是最大的破壞。可想而知,那些被罰了款的車主、那些目睹政府揮霍公款的投資者,誰會對這樣一個地方有投資的信心?對經濟建設來講,這種做法無異於殺雞取卵。以一己之私(為了蓋一棟樓)而剝奪了當地經濟發展的機遇,這才是對公眾利益的巨大犯罪。
不過,說實話,相比「罰款蓋樓」可能帶來的另一種前景來說,揮霍公款、侵佔公民財產、破壞經濟發展,其實都還不算是最嚴重的後果。一個社會如果缺乏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就無法制止權力的濫用,而權力的濫用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的制止和懲罰,那麼這種權力的濫用就成了必然。
權力濫用的問題凸顯監督權力的機制的缺失---少數官員如此肆無忌憚地濫用公共權力是因為他們覺得沒人能把他們怎麼樣。地方政府機關蓋豪華辦公樓的新聞已不鮮見,但很少聽說有因此而被摘掉烏紗帽的。在這次違規收取罰款蓋樓的事件中,上級機關給予該檢察院的處理結果則是「給予渾源縣檢察院檢察長馮志勇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責令渾源縣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對比上千萬元的豪華大樓來說,以寫個檢查作為代價真是太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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