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具備的條件包括法律基礎、政策基礎、道德基礎和經濟基礎。法律基礎最主要的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該規定故意設定了互相矛盾的三個條件,使得執行者可以根據需要任意解釋。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擦邊球從任意取死囚器官發展到死刑執行時故意不打死以減少熱缺血時間,再發展到根據移植器官的需要來挑選犯人判處死刑。當這些醫院和法庭的交易已經成為常規操作時,離取活人器官也就是一步之遙了。
政策基礎則是幾十年的政治整人運動形成的。只要是被共產黨認為是敵人的,就不再被當作人來對待,怎麼處理都不算過分。以前的有張志新處死前被割喉、李九蓮處死前被竹籤把上下嘴唇釘死、鐘海源被活體取腎臟給高幹兒子移植。而以下事實足以證明對法輪功學員「肉體上消滅」的政策確實存在:打死一個孫志剛,不僅公開處理了十幾個公安人員,還把個收容制度給取消了;打死至少幾千名法輪功學員,沒有公開報導過一例,沒有公開處理過一個凶手或責任人。
活取器官,牽涉到進行摘取和移植的醫務人員的道德良心,牽涉到實施手術的醫院,牽涉到巨大的經濟利益。不能不說,進行了二十年的中國醫療體制改革為之完成了這些必要條件的最後一環。
中國的醫療體制改革應該是從1985年正式開始的。其原則就是一句話,「給政策不給錢」,這倒是和全國改革的總方針「鬆綁」完全保持一致。此後,國家財政對衛生的投入逐年降低。1992年9月,以國務院下發《關於深化衛生改革的幾點意見》為標誌,醫改進入新階段。具體說,就是時任衛生部醫政司司長的遲寶蘭在會議上要求的:醫院要在「以工助醫」、「以副補主」等方面取得新成績。「點名手術」、「特殊護理」、「特殊病房」這些賺錢的買賣也是在這時應運而生的。形象的說,就是「醫院掉到錢眼裡」了。這一階段,政府財政補貼佔醫院總收入的比例已經降到了百分之十左右。「宰病人」成了醫院生存發展發財的唯一途徑。到了90年代末,器官移植因為技術上的成熟和超級利潤而成為各個醫院爭先恐後上馬的主打項目,根據中國財經雜誌的調查,連鄉鎮衛生院都在做移植手術。就普及程度而言,世界器官移植大國美國也要甘拜下風的。
醫改的結果是,根據2005年衛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全國衛生服務調查數據顯示:中國約有48.9%的居民有病不就醫,29.6%應住院而不住院。同樣是2005年的官方數據,政府財政的13%花在各級政府部門買轎車上,7%被各級官員吃掉了。醫療、社保、教育這些世界各國政府財政的大頭,中國政府都不用操心。難怪在中國大陸,連鄉政府的辦公樓都蓋的像白宮。
回到器官移植。有法律政策支持,有大筆的銀子可賺,有不怕「上刀山下火海」的勇氣[注],有什麼不可能的?
註:「刀山」「火海」原為地獄裡的刑罰。中共宣傳無神論,不怕「上刀山下火海」本來就有不怕死後下地獄,什麼壞事都敢干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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