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0日和11日,新西蘭高等法院就11名紐西蘭法輪功學員以酷刑罪和反人類罪起訴江澤民、李嵐清和羅干的控告進行了聆訊。數十名當地法輪功學員參加了法庭聆訊。
原告律師克瑞斯.勞倫斯(Chris Laurence)對上遞的卷宗進行了現場論述。在論述過程中,勞倫斯律師認為紐西蘭法輪功學員以酷刑罪和反人類罪起訴江澤民、李嵐清和羅干,儘管案子是以民事案件進行的,民事案件的通用語言是金錢補償,但法輪功學員的起訴在道義上有更深的意義。法官聽取了原告律師的陳述,認為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案子,並表示將對這一案子聽取更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在兩天的聆訊之後,法官對前來參與此次聆訊的人士表示感謝。他還表示深知在座人士對此案件的關注。由於案件的重要性及複雜性,他將參照更多國家的案例進行裁決。
- 關鍵字搜索:
- 新西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