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說,德國德累斯頓市(Dresden)行政法院在二月一日做出的判決中說,警察不能毫無理由的勒令某一特定國籍或某一宗教團體的成員離開某地。2002年當中共主席江澤民對德國進行訪問時,眾多法輪功學員在德累斯頓市進行反迫害遊行,因為法輪功在中國遭到禁止。其間德國警察多次進行干涉。
法輪功學員的委託律師弗蘭克.薩爾伯曼(Frank Selbmann)說:「我們是6起案件統一提起訴訟的」。他認為,這是一個根本問題,所以即便是需要長時間的審理程序,也必須把它弄清楚。「我們要避免這種事再次發生」。薩爾伯曼表示,關於2002年在其它一些州同樣發生的德國警察干涉(法輪功學員抗議的)事件,雙方達成了庭外和解,「只有跟薩克森州(Sachsen)內政部還未取得和解」。
法庭在第一樁訴訟中審理一個中國女士在奧古斯圖斯橋(Augustusbrike)上被巡警檢查身份後被告知立即離開的案件。薩爾伯曼說,警察沒有出具任何理由來解釋其進行身份檢查以及做出立即離開的要求。這位女士被攔截的原因是因為她是中國人。當時江××在貝樂宇(Bellevue)酒店吃晚飯,因此酒店附近的區域都被嚴格監控。薩爾伯曼說:「我的當事人所在的地點是非警戒區域,她沒有攜帶任何標語,或是可以裝危險物品的背包」。
薩克森州內政部表示,不可能找到當時對這位女士進行檢查的警員,這位女士應該在當時要求警察出示其警員編號,而且要求一份書面的讓她立即離開的說明。只有這樣才能使該事件通過法律途徑得到處理。在兩位目擊證人證實該女士的描述後,法庭當庭宣布訴訟成立,書面判決將在以後的幾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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