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狀指出,被告薄熙來自2001年2月至2004年2月任遼寧省長期間,策劃、唆使、命令、授權、指使警察和其它安全人員對原告和其他遭受類似受害人進行虐待,並且指揮、控制或教唆這些人員從事這些虐待。
訴狀進一步指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在全國性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環境下進行的。遼寧省和中國的警察和安全人員參與了這場大面積的系統的迫害,違法行為包括:法庭程序之外的殺害、任意拘留、強制勞動、殘酷野蠻的虐待和酷刑。
國際正義促進組織理事韓淑慧律師說,此案事關美國的利益,法輪功學員在美國受到被告江和610辦公室的迫害,江和610企圖通過向美國立法和行政部門散佈謊言來達到在美國根除法輪功的目地。
韓律師指出,正如訴狀中提到的,中共通過媒體、網路和中央電視臺的衛星節目發動了針對法輪功的誣蔑宣傳,毒害了成千上萬在美國生活和居住的華人。在紐約發生 911恐怖襲擊後,中共立即動用誣蔑手段將法輪功描述為恐怖份子,並用納粹在二戰中煽動對猶太人的仇恨方式來對付法輪功。
律師泰瑞.瑪什說:被告薄熙來對其在遼寧省的下屬犯下的所有罪行負有刑事責任,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對薄所犯罪行使其承擔刑責,這是原則性問題。
基於被告在中國所犯侵犯法輪功學員人權和民事權利的罪行,原告要求美國紐約南區檢察官辦公室:
.立即採取行動徹底調查被告薄熙來上述所犯罪行
.簽發逮捕令,將其關押,使其無法離開美國的管轄區,直到其違反美國法律的罪行得到查定,對其正式定罪。
.通知美國海關和移民局有關薄的行徑,薄因其所犯罪行和非法行為,以及他參與的酷刑行為(違反國際信仰自由法案),薄在美國是非法的,應依照美國法律將其驅逐。
.立即啟動對薄的刑事訴訟,聯邦法規定要對在國外直接參與酷刑行為的個人,或煽動他人從事類似重大罪行的個人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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