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遠華案賴昌星問題的幾點聲明
(二)、關於賴昌星案的兩個問題
(三)、讀項小吉先生《我對賴昌星案的看法》一文批注
(四)、附:有關賴昌星案作證的相關新聞
(一)、對遠華案賴昌星問題的幾點聲明
賴昌星在加拿大申請政治庇護,海內外華人極為關注。有中國反對派人士支持幫助賴昌星的申請,引起強烈反應和紛紛議論。顯然,那只是中國反對派中一些人的認識和態度。對於這一是非清楚明確的問題,不能只有一個聲音,使這個聲音被誤視為中國反對派的整體立場和態度。所以,我們特發表幾點聲明,以表明我們對這個問題的原則立場:
1、遠華案是中共專制腐敗有代表性的大案。無論從已經揭發的觸目驚心的事實,還是賴昌星本人的辯解,這是一起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確鑿無疑,而且賴昌星是此案的重大嫌犯。同時,如果賴昌星自述屬實,他還是觸犯中華民國和香港法律的間諜嫌犯。冤假錯案的說法,無視事實,毫無根據。
2、中國民主運動以實現民主政治為目標,以反對專制腐敗為己任。貪污、行賄和受賄,為任何時代,任何體制,任何國家所不容,更為當前深受其害的中國人民所痛恨。與中國人民站在一起,揭露和反對專制腐敗,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們反對中共當局和其他任何人,以任何名義包庇專制腐敗及其罪犯的企圖。
3、遠華案是否與上層權力鬥爭有關的問題,並不影響遠華案的性質。恰恰相反,許多時候,正因為有中共的上層鬥爭,才有可能揭發一些專制腐敗的大案。不能因為存在中共政治內鬥中的失敗者,多被追究經濟犯罪而加以整肅,就反對追究這類犯罪行為。我們要堅持和宣傳講述的是,中共不能僅只追究政治內鬥失敗者的經濟犯罪,更要追究大權在握者的經濟犯罪。例如遠華案,就應該要求審判透明,追查有無更大權勢者參與其中。
4、中國民主運動長期遭到中共專制當局的嚴厲打壓,無數民主志士遭當局迫害。而打壓與迫害民運與民主志士的直接執行者,是國安公安等特情機構。因此,那些被國安公安收買、為他們破壞自由民主事業,包括破壞臺灣 和香港自由民主事業的人,理應遭到唾棄。未來民主中國建立後,理應對他們的專制及腐敗罪行進行法律追訴。無視全體受迫害異議人士的感情,企圖為那些助紂為虐的人及其罪行辯白,向其伸出援手,是直接傷害整個中國反對運動的行為。
劉青,胡平,胡安寧,唐伯橋,徐水良
2001年8月1日
註:
劉青,中國人權主席
胡平,《北京之春》主編
胡安寧,中國民主黨臨委會協調人
唐伯橋,中國和平主席
徐水良,中國民主團結聯盟主席
(徐水良起草草稿,集體往復修改)
(二)、關於賴昌星案的兩個問題
一、你們為什麼要發這個聲明?這是不是民運內鬥?
首先糾正有的報導的誤解。我們這個聲明,不是以組織名義,而是以個人名義發的。我發出的傳真稿簽上我本人名字,是為了負責,表示這是我發的傳真,不是假冒的。
為什麼要發這個聲明呢,這是因為:
1、賴昌星案是全國矚目的大案。中國老百姓非常關注和痛恨參與此案的貪官污吏,也痛恨此案的嫌犯賴昌星。一部分異議人士無視中國人民的感情,站到老百姓的對立面,給民運和整個反對派造成很大的傷害。為了減少賴昌星案業已對民運造成的傷害,為了挽救民運被傷害的聲譽,不得不發這個聲明。
2、反對還是包庇中共專制腐敗及其罪犯的問題,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問題,是維護還是違反民運宗旨和民運根本性質的根本問題。甚至是維護還是違反人類公理和正義的問題。因此,這既是民運內部問題,也是外部問題。我們既要反對無原則的爭權奪利爭名譽爭出風頭的內鬥,又要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明辯是非,決不含糊。
3、這同時也是為了表明一部分民運人士揭露中共專制腐敗及其罪犯的堅定不移的決心。
4、有人說,他們幫助賴昌星搞政治庇護,是為了讓賴昌星得到公正審判。如果賴昌星得到政治庇護,怎麼審判?我們搞不明白。我們真佩服有的人在自己毫無知識的領域信口開河的勇氣。事實上,我們的聲明,正是為了讓賴昌星受到審判,並且是儘可能公正的審判。如果賴昌星政治庇護被批准,那麼,無論是根據屬人原則還是屬地原則,加拿大政府大約很難再對賴昌星進行審判,而且政治迫害的性質既定,再進行審判,加拿大政府大約不會做這種出爾反爾的事。只有否決政治庇護,才能作出某種國際安排,讓賴昌星受到公正審判。使人類的公理和正義得到伸張。因此那些幫助他搞政治庇護的人,正是保護賴昌星不受審判。
如果以中共專制,不能保證公正審判為理由,就可以保護刑事嫌犯,那麼,豈不所有的刑事犯都應該受到保護了?我們當然懷疑中共審判的公正性,其中包括他們包庇更大罪犯的可能性,我們甚至懷疑中共某些人並不真正希望引渡賴昌星,不引渡又說不過去,只好做做樣子。如果那樣,我們那些極力保護賴昌星的朋友,正好作了這些不希望引渡賴昌星的貪官的卒子。
5,根據賴昌星辯解,賴昌星幫國安部做事,對臺灣和香港搞間諜活動,危害自由民主,因此,他不僅是老百姓和異議人士痛恨的經濟嫌犯,而且無疑也是民主制度的直接敵人。
6,有人以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為理由,認為賴昌星還沒有經過審判,還沒有定罪,營救賴昌星是正確的。如果這個理由成立,那麼,為李鵬之流開脫,營救李鵬也是正確的了,相反,老百姓和民運人士揭露李鵬是屠夫殺人犯倒是錯的了。無罪推定是一條刑事審判的原則,適用於刑事法庭,和刑事訴訟,它只管法律,只管刑事訴訟,不管人類的公理正義之類。但無罪推定不適用於民事審判,不適用於政治,也不適用於刑事偵破。如果沒有定罪就不能偵破和審判,那麼,一切刑事案件也就取消了。無罪推定原則過去被不懂法律,又自以為懂法的部分民運人士濫用了。民運不是刑事法官,不是刑事辯護律師,民運是從政治上對待這個問題,因此就要用政治原則來衡量,就要考慮人類的公理和正義。而且要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只有讓賴昌星接受審判,有犯罪嫌疑而讓他逃避審判,只能是包庇。
二、民運為什麼不能為要賴昌星的錢,去營救賴昌星?
這是從賴昌星被加拿大拘捕一開始,就產生的爭論。當時有人發了消息,說民運領袖聚會華盛頓,商討營救賴昌星,網路上開展了能不能要賴昌星的錢的問題的大討論,但大多數民運人士一開始就堅決反對這種做法。認為民運作事不能違背根本原則,不能不擇手段。唐伯橋先生在網路上,張菁女士在《北京之春》上,還發表了激烈批駁的文章。此事的發動者只好偃旗息鼓。及到近來又重新開始。
一不能違背根本原則,二不能不擇手段,這是我們民運人士必須堅持的兩條重要的政治和道德底線。
賴昌星用幾百萬、幾千萬、幾億的錢,收買中共的官員,我們民運人士如果連中共還不如,賴昌星花點小錢就收買了,那麼,我們與中共又有什麼區別,我們又比中共好在哪裡?怎麼讓中國老百姓相信我們?怎麼讓老百姓敬重?當然,有人個人一定要賴昌星的錢,我們也沒有辦法。只是他們最好知道一點羞恥,自動退出民運。
(三)、讀項小吉先生《我對賴昌星案的看法》一文批注
因為我手頭沒有任何資料可資參考,全憑腦袋記憶,以下批注,如有錯誤之處,盼讀者和項小吉先生指正。
【原文】賴昌星作為"遠華案"的主角被中共政府通緝, 並由中共政府向加拿大政府申請引渡賴回中國受審。賴昌星本人則已向加拿大政府申請政治庇護,此項申請正由加拿大司法機關審理。中共政府派出證人出席公聽會,證明賴是刑事犯,不應獲取政治庇護,而應引渡回中國,由中國的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審理。為爭取引渡成功,中共總理朱鎔基保證不判賴死刑。
國際法關於引渡有三項原則:(1) 政治犯可以不引渡;(2) 引渡將導致死刑判決的可以不引渡;(3)只有被雙方同視為罪行的嫌犯才可能引渡。此外,雙方如無引渡協議,可以不引渡。
中加之間尚未有引渡協議,所以是否引渡賴完全取決於加拿大司法機關的判決和行政機關的決定。即便賴被加司法機關定罪,加行政機關也無義務一定要引渡賴,賴可以在加服刑。之後,賴也不必回中國。
【批注1】正因為中加雙方沒有引渡協議,加拿大方面目前審理的是賴昌星違反加拿大法律,非法入境的問題,如罪名成立,可以遣返香港。賴昌星方面,則以受政治迫害為理由,尋求政治庀護來應對。因此,又有了政治庀護案。項先生開頭的說法,在事實和法律上都可能有誤。至少我們沒有聽說加拿大審理的是中國政府申請引渡案。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到目前為止的法律問題,不是免死引渡的問題。免死引渡僅僅是加拿大政府的一種道義考量。因為從法律上,香港沒有死刑,允許遣返引渡。因此在法律上,對賴昌星頗為不利。但從道義考量,遣返香港,有可能被引渡到中國大陸,因此才會有免死引渡的問題。項先生的有關說法,可能同樣有誤。
【原文】這裡第一個問題就是賴是政治犯還是刑事犯還是兼而有之。這裡不僅是個簡單的事實舉證問題,還牽涉到中國的司法現狀,政治制度。中共在對其刑法作了修改之後,取消了反革命罪。但這並不等於說中國不存在政治犯,而所有的罪犯都是刑事犯。凡在中國生活過,或對中國稍有瞭解的人都明白這一點,中共現在鎮壓異議人士或內部鬥爭中的政敵都用的是刑事罪名。賴昌星可能是中共內部鬥爭中的一個犧牲品,就像四人幫,劉少奇,林彪,陳希同;賴昌星至少是中國缺乏法治,司法腐敗的一個犧牲品就像禹作敏,年廣久。賴昌星的暴發與煙滅是中國現行體制的一種特有現象。我認為賴案中的政治因素遠大於經濟因素,也就是說賴昌星更接近於政治犯。有些民運、人權活動家認為只有反對中共政權的人才算政治犯,這是對政治犯一詞的誤解。劉少奇,四人幫都是政治犯,但他們從未反對過中共,相反,他們都曾是中共政權中的核心人物,是殘害人民的策劃者,但這並不妨礙他們是政治犯。這種誤解可能源自一種感情,就是這種人受鎮壓活該,大快人心,罪有應得。其實這正是共產黨的哲學,與法治精神人權原則相違背。賴昌星即便是中共的爪牙,作惡多端也同樣不妨礙他有可能成為政治犯。
【批注2】關於政治犯。
西方政治犯是有嚴格含義的,我對這方面的研究不多,手頭也沒有任何資料,希望研究這個問題的行家,能加以解釋。
項先生把反對中共政權的人,才算政治犯的定義,強加給民運人士,然後加以批駁,得出賴昌星即使作惡多端,也不妨他成為政治犯的結論,這種邏輯,恐怕難以成立。
一個被告,是否政治犯,並不在於他是否牽涉到政治,而是他涉嫌的罪行,是不是政治,以及在罪名不成立的時候,是不是出於政治原因,強制判刑。例如皮諾切特案,雖然是前總統,並且該案所附帶的政治性質,幾乎是賴昌星案無法比擬的,但他仍然是刑事犯,不能被認為是政治犯。
由於中共是政治專制而導致腐敗,中共的腐敗大案,幾乎都與政治有關。尤其是,只有腐敗分子成為中共內鬥中的失敗者,腐敗分子才能被揭露,成為所謂的政治犧牲品。按項先生的邏輯,難道他們都是政治犯?都應該受政治庀護,免於懲罰?至於司法不公問題,中共司法當然不公,但中國所有的刑事犯,難道都能以此為理由,得到政治庀護?難道我們那些被遣返的普通同胞,倒不如這些刑事犯?
毫無疑問,任何人,包括民運人士,都有為賴昌星,甚至為中共辯護的法律權利,但是,民運人士沒有為賴昌星辯護的法律義務,更沒有道德義務。需要政治庀護的新移民非常多,民運有多大的熱心?為他們盡了多少力?為什麼對中共專制腐敗大案的嫌犯,卻如此熱心?我們民運人士為我們的普通同胞呼籲了多少?熱心於刑事嫌犯而漠視我們的普通同胞,是我們民運人士良心和責任體現嗎?我聽到過福建同胞那種震撼人心的,在人類歷史上也是空前的苦難,因此試圖組織民聯力量給予關注,可惜我們的力量太小。
【原文】第二個問題是賴如果被引渡回中國會不會被判處死刑。對此,朱鎔基拍胸保證不會。在中國這種人治國家,這種保證的可信度是不穩的,有時極高有時就是圈套。但問題是朱作為行政首腦憑什麼做此種保證,他又不是法官。即便是法官也不能未審先判,無論是從輕還是從重,也無論是撤案還是赦免,總得有個司法程序吧。再說,如果作為主犯的賴昌星都可不判死刑,那麼那些判了死刑的從犯又該如何解釋。賴是主犯而且外逃,罪上加罪,如他都不判死刑,此例一開,後果將是什麼?我看中共的"愛國主義","民族主義","依法治國"就不攻自破了。死刑在中國的濫用已是不爭的事實。連經濟案瀆職案都構成死刑。中國每年的死刑判決和執行已超過世界各國之總和。我們在討論賴案時應該考慮到這個背景。
【原文】總之,賴昌星如果引渡中國,不判死刑違反司法公正原則,判死刑違法對加拿大的承諾。且替中方考慮,還是虛幌一槍自下台階為妙。不解的是,為什麼人權主席劉青等人也必置賴於死地而後快。
【批注3】關於免死引渡。
首先聲明,我過去的文章中,是主張否決賴昌星的政治庀護,作出某種國際安排的,而不是直接將賴交給中共的。這種國際安排,當然包括通過協商,把此案管轄權賦予加拿大,或某個第三國,或某個國際法律機構,審理賴昌星一案。當然也包括其他的國際安排。因為這不是我們民運人士的責任,所以怎麼安排,我們難以判斷。
在表明瞭上述態度以後,下面來糾正項文中以較大篇幅論證,目前已經被抄得沸沸揚揚的一個常識性錯誤。即免死引渡問題上的錯誤。
項先生關於免死引渡問題的大段論述,使人感到頗為不解。這些話,出於魏京生之口,並不奇怪,因為他確實不懂;但出於法律專業人士之口,卻使人頗為驚訝。
國際上的免死引渡,早有先例,美國各州,也有類似情況,州長可以簽字。難道他們都是破壞法制?實際上,國際法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外交優先的原則。當國內法制與已經生效的國際協議有矛盾時,服從外交協議。這個原則承認外交協議可以和國內法律有矛盾,並且國內法律必須服從已經生效的外交協議。沒有外交優先原則,國內法律不同的國家之間,就沒有辦法訂立國際協議。而每個國家的國內法律,多少會有不同,只要法律不同,訂立外交協議往往就會成為不可能的事情。外交優先原則是法律不同的國家訂立外交協議的國際法基礎。因此,免死引渡的問題,是合法的,不存在破壞法制的問題。
【原文】對第三個問題我沒十分的把握,我沒研究過加拿大的刑法。我猜至少在量刑上不會比中國重。作為一個貿易自由的國家,走私的範圍也不會比中國廣。中國在過去二十年的 "改革開放"過程中,各項經濟政策和法規變化無常,許多民營企業家忽而捧為勞模忽而鋃鐺入獄,這些人被政客們玩弄於股掌之上,毫無安全感,有時需要找個靠山也是出於私利和無奈。近些年的移民熱潮反映了民營企業家們對中國的政策,政客和政治制度的不信任。至於腐敗問題,賴是個商人,不是政府公務人員,"以錢謀私"與"以權謀私"是不同的。前者是人性中的"腐敗",後者是制度性的腐敗。我們要批判的是後者。有錢人花天酒地不愛惜身體那是他個人的事或家務事,嫖娼宿妓聚賭吸毒另當別論。
【批注4】說以錢謀私是人性中的腐敗,以權謀私是制度性的腐敗,我們要批判的是後者。前者是"個人的事或家務事"。這中間的每一個判斷和推斷都不正確。無論是以錢謀私或以權謀私,都必須以人性中的腐敗為基礎。無論是以錢謀私和以權謀私,都有可能是非制度性的腐敗,也可能是制度性腐敗。無論是哪一種腐敗,我們都必須堅決反對,可能是以法律反對,也可能是以道德反對。
中國的制度性腐敗,當然必須反對。但民主制度下的非制度性腐敗,如民主國家的貪污、行賄、受賄,是非制度性腐敗,並且可能是以錢謀私,但同樣必須受到法律懲罰,道德譴責。
【原文】審理政治庇護申請本身就是一種司法程序,如果在這個程序中司法機關認定該申請人符合政治庇護標準,難道還要將他提交另一家法院去"受到公正審判"嗎?按五位先生的觀點,只有否決賴的庇護申請,將賴引渡中國(即某種國際安排),賴才能受到公正審判。我認為,加拿大政府對此案有完全的屬地管轄權,事實上已經開庭審理,連中共都未表異議。我也相信,加拿大政府的審判會比中共的審判更公正。"聲明"的五位作者中有四位曾領教過中共的審判,且無一認為中共的審判是公正的;怎麼輪到中共審判別人時,他們就如此有把握認為審判會是公正的呢?"無罪推定"原則適用於一切法律案件,請先生們慎用"在自己毫無知識的領域信口開河的勇氣"。因為這的確傷害"民運的聲譽"。
【批注5】
加拿大審理的是非法入境案及政治庇護案,而不是遠華案。前兩個案件當然由加拿大管轄。民運雙方爭論的焦點,是賴昌星作為遠華案的嫌犯,是不是應該受到公正審判,還是由於冤假錯案、及政治犯等原因,不應該受到審判的問題。此外還有民運人士挾民運背景作賴昌星辯方證人在政治上道義上是否妥當的問題。公正審判,原則上大家都同意。但對賴昌星作為遠華案嫌犯,對其在遠華案的罪嫌是否應該受到審判的問題,雙方卻嚴重分歧。
項小吉先生說,加拿大政府對此案有完全的屬地管轄權。根據項文反駁的是五人聲明和本人文章,而聲明標題明確指遠華案賴昌星問題,本人文章講到屬地原則也明顯講的是遠華案,還有項文在前面講到在目前的審判中,可以由加拿大定罪,在加拿大服刑的說法,顯然包括了作為遠華案嫌犯的管轄權。然而,遠華案發生在中國大陸,根據屬地原則,加拿大政府永遠不可能有管轄權。只有根據屬人原則,才有較為複雜一點的情況。根據屬人原則,賴昌星是香港公民,香港政府對其有管轄權。加拿大政府則僅僅因為賴昌星目前在加拿大,根據屬人原則,有關注此案的權利,但沒有管轄權。只有經過國際安排,得到有管轄權的國家或地區的同意,加拿大或某個第三者,才可能獲得審理遠華案的委託的管轄權。否則,根本不可能有加拿大定罪,在加拿大服刑之類的事。加拿大政府即使自己賦予管轄權,也不可能到香港和大陸辦案。加拿大政府目前只有對發生在加拿大的非法入境案和政治庀護案的管轄權。
當賴昌星得到政治庀護後,加拿大政府才可能根據屬人原則,享有干預賴昌星遠華案的部分權利。但政治庀護的性質既定,再開庭審理遠華案問題,可能性雖然有,但已經很小了。
【原文】"聲明"將對賴案的態度上升到維護"人類的公理"和"中國人民的感情"這個高度,有點危言聳聽了。先生們大概是受了中共外交部發言人的影響,習慣盜用他人的名義和感情以填補心虛和腎虧。我是不大敢用這種詞彙,因為手中既無選民又無統計,妄言的也只是個人的私理。
【批注6】這些年,民運內部不斷有人批評民運脫離人民,不關心人民的思想,感情和疾苦。可是一部分民運"精英"卻有一種本能的脫離民眾的傾向。他們依然我行我素。本來,民運作為政治群體,時時關心人民的思想,感情和疾苦,並及時作出必要的判斷,應該是民運人士的天然職責,可是在項小吉先生的邏輯裡,這種關心和判斷卻竟然變成了盜用他
人名義。
而一部分民運人士中盛行的真正盜用他人名義的邪風,我卻沒有聽到過項小吉先生有任何公開的批評。
【原文】如果說替賴作證就是要賴的錢,那麼,反之,與中共夫唱婦隨是否也可推論就是要中共的錢。這裡既有一個事實的問題也有一個邏輯的問題。替誰說話就是為了要誰的錢,如果這種邏輯也成立的話,那我們為民主人權說話,也是要民主人權的錢嗎?換一種思路,拿了又如何。為了中國的民主人權事業,臺灣人的錢可以拿,猶太人的錢可以拿,美國人的錢可以拿,中國人的錢更可以拿,而且這將是中國民運的主要財源。
【批注7】各種各樣的錢都可以拿,不必分清是捐款還是贓款,這個邏輯想來真是妙極了。看來,銷贓物,拿贓款,都是合法的,並且是道德的。但是,在西方,許多注重自己形象的機構,連形象不好的人的捐款也不要,更惶論贓款。美國一個機構就曾經拒絕陸文斯基的大筆捐款,認為她形象不好。
民運人士究竟還要不要法律底線,政治底線,道德底線?
民運可以墮落嗎?墮落的民運能有救嗎?
【原文】"無罪推定"原則適用於一切法律案件,
【批注8】關於無罪推定,及人類公理正義問題。
就常識而論,判決有罪還是無罪,乃是刑事訴訟的事。因此,無罪推定原則,乃是一個刑事訴訟原則。一個案件,一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包括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後的繼續偵察和補充偵察,就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及到刑事訴訟程序的結束。項先生說它適用於一切案件,不知法律依據何在?我也不知道那些根本不存在有罪,無罪,甚至不存在過錯問題的案件,例如親子關係鑑定之類,怎麼適用無罪推定?
以美國的辛普森案為例,該案被告在刑事訴訟中,以無罪推定被判無罪,但這並不能否決民事審判中可能會作出的相反判決,也不能阻止許多美國人及一些美國組織,在判決以前和判決以後,內心裏認定被告有罪。
無罪推定的原則,之所以引人注目,被一些人視為特殊,乃是因為其不是由邏輯推導出來的原則,恰恰相反,而是在某種程度上,不顧邏輯,以司法假設強行推斷的原則。這個原則,是在司法實際中產生的,是為了保護其中那些可能無辜的刑事被告,使之免受冤屈及沒完沒了的刑事訴訟而人為制訂的一個司法原則。
就邏輯說來,不能證明有罪,仍然有兩種可能:1、確實無罪,2、有罪,但不能證明。從邏輯說來,一律判定無罪,不合思維邏輯。就人類的公理和正義說來,有罪當然應該接受懲罰,但由於司法實踐,刑事訴訟不能證明有罪,只好假設,推定無罪。如果這種假設是由於技術上的困難而造成,那是沒有辦法的事;但如果是由於司法不公或人為干擾而造成,那就有違人類公理和正義。特別是像李鵬,陳希同那樣的特大嫌犯,如果讓他們逃脫審判和懲罰,更加違背人類的公理和正義。
(四)、附:有關賴昌星案作證的相關新聞
魏京生評出席賴昌星難民甄別聆訊
【多維新聞社28日電】中國異見份子魏京生指出,中國總理朱鎔基對賴昌星的免死保證,正好陷入兩難,與司法獨立精神相悖:因為若他的保證有效,則中國法律便被凌駕變得無效;如果中國法律是有效的,則朱鎔基的保證便無效,因為不能未審先定罪,並就刑期作保證。
星島日報加西版報導,魏京生在27日出席了難民甄別聆訊,趕及在休庭前開始作專家證人的檢定盤問程序,而專家證人檢定盤問程序令移民部官員無法在下週二如期開始四二零專案小組的作供。
魏京生在作證後回答傳媒提問時指出,賴昌星能否成功申請難民,要由加拿大司法系統決定。
他補充說,不相信所有逃到外國的人是無辜的,□是人既然在西方國家,就應按當地國家法律判決。
對於朱鎔基總理提出賴昌星免死保證,以換取他回國受審,魏京生則認為是兩難的,他說:「按照中國的法律說,它的法院應是獨立作出判斷,所以我們遇到兩難的問題,如果中國的法律有效,那麼朱鎔基的保證是無效的;如果朱鎔基的保證是有效的,那麼中國的法律是無效了。」
他解釋,法院怎能未經審判就保證這個人不會死掉呢,這種說法不合司法邏輯。另外一點,是中國常撒謊,保證不可信。
不過,被問及美加兩國亦有類似的「免死才引渡」安排,並未影響兩國的法律的有效性,魏京生則表示,不知道個別具體事件,□能就他熟知的中國法律作評論。他又說旅美人士高瞻被判刑十年卻即時放人就更是政治交易,佐證中國法律無效。
假若賴昌星真的被送回中國,魏京生相信必會被送到法庭審訊,但不會得到公平的對待。而且不論他的情況是真是假,肯定必死無疑。
然而被問及縱容涉嫌行賄走私分子外逃,公義不彰,對中國的自由民主及法治又有何好處,魏京生就說:這反而對中國法律有幫助,因為這樣可告訴大家,要遵守當地的法律,按當地法律來判斷,不能說作為政治家,你想把誰抓回來就走到任何地方也要抓回來,那樣對中國的法律反而是無效的,□培植中國的專制制度。」魏京生將在下週繼續作供。
盛雪為賴昌星作證:企業家生存不易
【多維新聞社27日電】正推出第八版《遠華案黑幕》的作者盛雪昨日出席賴昌星的難民甄別聆訊。她認為,在中國沒有提供審訊過程,調查員證供□憑報章的十來行判刑結果報導,很難認同遠華會案被公正審判。
據星島日報27日報導,盛雪稱,中國在二十年來經濟改革過程中,預留了巨大灰色地帶,有很多套經濟政策在推行,在這種交錯的政策下,有人可鑽空子。如果政府要查證,則何患無詞;如果政府不想,則可平安的去做。所以有些經濟行為,是政府認為發展所需便可行,但難保三數年後,兔死狗烹被指為犯罪。
盛雪又指出,在中國要生存,要靠關係、金錢,很多時企業家有錢,自然有人找上門、官員主動交朋友巴結,作為經濟改革的招牌,企業家還要在當地捐獻很多錢,要是拒絕官員兩三次,則以後恐怕連生意也不用做了。
她又說,寫賴昌星這書是因為可從中反映了這種背後複雜的經濟、政治因素。
阮銘:賴昌星是中國政治鬥爭犧牲品
【多維新聞社27日電】胡耀邦的前秘書阮銘26日在賴昌星的難民甄別聆訊中,強調賴昌星是中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鬥爭下的替罪羔羊,並認為在中國沒有司法獨立的情況下,就算送賴昌星回去受審,亦只是假審判。
據星島日報27日報導,阮銘26日以辯方的專家證人身份出席賴昌星的難民甄別聆訊。他將遠華案定為一件「假案」,是中國自四九年以來,不斷製造冤假錯案,製造恐怖與謊言去維持統治的威廉亚洲官网 例子。而賴昌星是中央集權與地方勢力膨脹的鬥爭下,受到打擊的農民企業家,亦即是政治鬥爭下的犧牲品。
阮銘在接受代表律師馬塔斯引導作供時指出,中國權力鬥爭是關乎走向自由法治社會還是繼續維持專制恐怖的社會,也是中央與地方勢力的鬥爭。
他形容賴昌星是聰明、善良帶點狡猾的農民企業家,因為善於適應共產黨政策的轉變,得到地方政府容許把農村經濟發展起來,但遇到中央與地方權力鬥爭,中央要集權,阻止地方勢力膨脹,農民企業家便被打擊。
他又指出,問題還不在於賴昌星走私與否,因為走私在中國沿海很普遍,而針對賴昌星一人,是因為他和中央高官有太多「關係」。他又引述中央打擊地方的手法為例,指出在八四、八五年的海南島汽車走私案亦被定為中國最大的走私案,結果當時沒有人判死,只是藉此把一批官員撤掉。
阮銘又認為,真正的走私者是那些走私軍火、毒品、傷天害理又被掩飾的活動;另一種走私則是在任何沒有法制的國家,一個普通人不可避免地犯上的錯誤;尤其中國稅制混亂;不查究時相安無事,欲查究則何患無詞。
故此,他認為,目前中國是假手法律及法庭去達成中央政治領導層的個人意志。阮銘特別提到朱鎔基的個人保證,保證賴免死,是不可信的;因為只能以法律作保障而非個人承諾。
阮銘在作證時顯得激動,常常跟移民局律師針鋒相對辯論,甚至被審裁官提醒,聆訊並不是對談或辯論。(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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