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公民李玉春曾舉報該省濟寧市原副市長李信的腐敗問題;但之後李玉春本人也被捲入另一起極具爭議的案件,並以「窩藏罪」遭判刑五年。案也有了威廉亚洲官网 進展,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在7月12日駁回李玉春的上訴,維持原判。
李玉春案在全中國引起廣泛關注,一來是因為腐敗副市長李信曾下跪求饒,而他下跪的照片在去年6月被一反腐敗網站在網上發布,李信的「醜行」敗露,引起全國轟動。李信也得來「下跪副市長」的名聲。李信一案在7月4日終於有了結果:一審法院認定李信受賄450.7萬元,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
中國輿論對李玉春案的結果有強烈意見。有很多群眾認為,遭揭發的貪官來自山東,而舉報人胞弟及舉報人都先後被捲入刑案,當中有可能是遭到同情李信的官員蓄意報復。有意見指出,李玉春案不能易省審判,明顯涉及利益衝突。
也有批評者指出,中國地方法院的財政和人事現時都從屬於地方政府機構,缺乏獨立性,中國的立法機構應頒布法律條款,來加強地方法院的權威,加強司法獨立性,消除行政部門對司法日常工作的直接和間接干預。為了加強地方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地方法院的財政和人事應獨立於地方政府機構,由人民法院系統來管理。
因為李玉春案引起廣泛爭議,中國地方司法部門的威信也受到影響。事實上,對於山東法院對於舉報下跪市長有功的李玉春最終維持原判的判決結果,即使中國司法部也顯然並不認同。中國司法部轄下《法制早報》8月1日特別發了一條不尋常的消息,引述李玉春的辯護律師表示:李玉春確有可能是遭報復。
該報導引述李玉春的辯護律師表示:「如果沒有李玉春對李信的長期舉報,李信的犯罪事實到目前可能還沒有被相關司法機關追究;如果沒有李玉春提供的詳細具體的偵查線索和在被刑事拘留之後提供的證言,李信的犯罪事實可能沒有這樣快就被查證屬實;李信被刑事追究與李玉春的舉報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是確實的、不容否認的。李玉春的舉報行為在司法機關對李信受賄犯罪事實追究查證中的重大作用是一個誰也無法否認的事實。
值得留意的是,《法制早報》報導較山東對李玉春的終審判決來晚了半個月,可見這篇報導不只是應時之作。一個更大的可能是,司法部領導已審閱過有關報導,並特別刊登有關文章,引起輿論關注。
有分析指出,按司法程序,李玉春還可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法制早報》的報導,在客觀上對山東高院造成了一定壓力。如果高院方面堅持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維持原判,則山東高院官員一樣要面對中央司法部門的質疑。
《法制早報》又引述李玉春的辯護律師表示,山東地方法院在「李玉春一案」的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對李玉春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現均隻字未提。在裁定書稱審理終結的結果認為,該案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相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法不合,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最終「裁定仍隻字未提立功舉報人仍獲5年徒刑」。
此外,山東法院在「李玉春案件」上的態度更是讓人猜疑。據李玉春的辯護律師靳學孔向《法制早報》記者表示,7月15日,當他致電山東省德州市中級法院,詢問李玉春上訴一案的進展情況時,主辦法官卻稱仍在審理之中,當他進一步問及本案能否開庭審理時,主辦法官稱是否開庭審理尚未決定。而李玉春的姐姐李玉芬卻證實其妹的二審結果 7月12日已經下來,法院維持了原判。其後,靳學孔數次致電德州市中級法院李玉春案的主辦法官,請求法官寄發二審裁定書,而法官竟一再推諉,拒絕給辯護人二審裁定書,截至《法制早報》記者發稿時仍然沒有答覆。
而依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若干委託的解釋》第182條規定,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法制早報》報導表示,靳學孔律師在7月25日收到由李玉春二姐寄來該案二審裁定書影本,在裁定書上李玉春用血寫下四個大字:打擊報復。」此前的5月25 日,山東省臨邑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李玉春「犯有窩藏罪」、「屬情節嚴重」,依法判處李玉春有期徒刑 5年。消息一出,舉眾嘩然。辯護律師認為量刑畸重,建議李玉春上訴。在眾人的關注中,李玉春依法提起了上訴。
中國《法制早報》是由中國司法部主管、《法制日報》社主辦的一份週報,而《法制日報》一直是中共中央政法委機關報,是黨和國家在政法工作方面的喉舌。這次,中國中央司法部門透過《法制早報》上表示對於山東法院這一判決並不認同,這一做法並不多見。近年來中國各地頻頻曝光的冤錯案矛頭都直指地方司法機關的不作為,這大大損害了中國司法的公信力,中國司法改革迫切性再次擺上台面,中央與地方的司法部門的角力無可避免。(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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