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10月23日我報案至合肥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但公安局經偵支隊不顧事實,混淆黑白於12月3 號簽發了不予立案通知書,確認彭克靜沒有犯罪事實,助長了犯罪份子的非法侵佔,彭克靜註冊的「靜海灣沐浴管理有限公司」出資人是彭克靜和張勇,其中彭克靜佔90%,張勇佔10%。據瞭解張勇系合肥市公安局某工作人員的弟弟。
我在合肥市舉目無親,身無分文,財產被侵佔,妻離子散,食不裹腹。於是我開始了上訪,幾乎跑遍了合肥市乃至安徽省的所有有關部門。各部門的領導都簽發了明確的指示到公安機關,要求核查事實,還投資者一個公道,維護法律的公正。但事實是我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無所著落。
2003 年12月19日我將此案作為「涉訴上訪案件」報至安徽省公安廳,省公安廳經偵支隊接受此案後,對案件進行了仔細的核查,反覆論證後確認了彭克靜犯罪事實存在,性質特別惡劣。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職務之便達到非法侵佔大量財產的事實,「涉嫌職務侵佔罪」。案件定性明確後,即通知我「總隊辦案人員不夠,需等一等」,自此我開始了耐心的等候。
2004年1月5日,我到合肥市淮河路175號公開主張權益被彭克靜組織指揮糾集20餘打手和手下當眾毆打。歷時10餘分鐘,更為惡劣的時過路群眾報警後,彭克靜和其手下更是當著警察的面繼續毆打。而警察卻視而不見,致使我面部右眼眉骨被凶器打爛,縫了 14針,渾身多處受傷,而到了轄區派出所後長達1個小時時間無警察過問我,要求我自己到醫院去包紮,而打人凶手卻一個未到派出所。事後瞭解到,派出所曾於 2003年讓彭克靜出資20萬元給派出所進行了裝修,而這筆裝修款派出所也沒有還給彭克靜。可見正是這樣的原因使彭克靜有了在光天化日之下,聚眾行凶的膽量和霸氣。可悲,法律尊嚴何在,執法何來公正!
2004年12月2日在我的一再要求和催促下,省公安廳經偵總隊「以辦案人手緊張,此案由所屬地公安機關具體受理」為理由,將此案又轉回到合肥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根本不顧控訴人死活和生存權益及資產被全額侵佔的事實,繼續推來擋去玩「太極」。
合肥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自2003年10 月23日受理此案,至12月3號不予立案,歷時41天。省公安廳經偵總隊自2003年12月9日受理此案至2004年12月2 日,歷時358天後做出:「犯罪事實清楚,證具真實有效,卻以辦案人員緊張和應屬轄區處理」的理由,這樣的理由又如何能夠讓我接受和理解呢!省市兩級公安機關歷時398天,充分核查了事實,確認了犯罪行為,卻直至今日都不予立案,更未採取任何措施,根本無視控訴人的權益和資產被彭克靜侵佔的事實,和彭克靜侵佔我的資產後瘋狂斂財的事實。公理何在?法律何在?正是公安機關的這種不作為助長了彭克靜的膽和犯罪行為、。
此案驚動了安徽省的有關高層領導,分別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公安機關「核查事實,秉公辦理」,但發人深省和耐人尋味的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且犯罪行為正在進行」。為何從事揭發報案至今398天了,問題還是得不到解決,控告人連生命安全和基本的生存權益都得不到保護,而同時犯罪者卻能夠利用侵佔來的資產進行正常營業,並且公安機關對其未做任何處理和採取任何行動,聽任其犯罪行為繼續進行。公安機關保護得是誰?打擊得又是誰?在事實面前也一目瞭然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71條,關於「職務侵佔罪」得規定,彭克靜已完全構成了刑事犯罪,且性質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部門推來擋去,完全是不作為,亂作為和從客觀上保護了犯罪行為的繼續進行。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民的人身安全,懇請社會媒體關注,前來調查事實,促進安徽合肥的法制建設和經濟建設的良性發展。
溫家寶總理在 「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再三強調要嚴厲打擊黑社會犯罪,決不姑息養姦,嚴厲打擊不法侵佔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強調要改變執法的不作為和亂作為,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而且在憲法修正案中特別強調:「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
控告人堅信正義終將戰勝邪惡,安徽的司法機關會為民做主,會成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堅強後盾,會切實保護我作為外來投資者的合法的生存權、收益權和財產所有權,也一定會將犯罪份子繩之以法,真正體現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執政理念。
以上控訴材料,控訴人殷曉天所說全是事實,如有虛假,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謝謝關注,等待你的回覆和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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