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11月1日起實施由河北省政府發布的《河北省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中第八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人委託,不得與拆遷單位或實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有行政隸屬關係或者其它經濟關係,不得為拆遷人指定拆遷單位。」上述規定應該說為防止拆遷領域滋生腐敗,以及拆遷管理部門不應在舊城改造工程中直接取得利益以保障城市拆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公平合理進行而提供得法律保障,也可說是一條禁止性規範,此條款的設立應該講是正確的。然而經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授權又作為承德市拆遷管理部門的承德市房產管理局卻無視該條法規自行其事,該局下屬三家房地產開發公司,一家評估機構直接從事大規模房地產開發業務,所獲巨額利潤多用來為房產局幹部、職工分獎金、搞福利,為此享有承德市拆遷證審批權,拆遷工作行政裁決權,拆遷市場價格評估權並對由該局起草制訂的《承德市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享有最終解釋權的承德市房產局同時也是承德市最大的開發商,他們制訂拆遷補償標準直接關係到該局全體幹部和職工的個人利益,可想而知對搬遷戶來講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則根本就不存在。
二、先匪後警的野蠻拆遷
2003年12月5日承德市房產局違反國家法規為五證不全資金到位率為零的承德燕東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發了2003年20號拆遷許可證對潘家溝街道數百戶居民實施拆遷。在此項目的實施中,承德燕東房地產開發公司更是橫行不法。
1、 2003年12月被拆遷人白玉雲因對回遷順序號提出異議夜間廚房遭縱火焚燒。
2、 2004年1月4號晚被拆遷人郭天成對未簽定補償協議先拆房不滿,晚間被流氓用刀逼著強制拆房。十幾戶分散居住的居民電錶被盜造成停電。
3、 2004年4月1號被拆遷人杜貴祥因拒絕開發商提出嫁禍於人的要求,家中房屋遭縱火焚燒損失慘重。
4、 2004年4月2日被拆遷張志裡院遭人縱火因發現及時被扑滅未造成損失。
5、 2004年4月5號被拆遷人馬秋蘭搬走後舊房遭縱火焚燒。上述火災均經公安部門認定為,人為縱火。
6、 2004年4月26日晚九時被拆遷人牟志賢,(80)歲與女兒孫鳳軍(腦癱殘疾人),孫子孫振斌13歲祖孫三人以休息,近十名流氓破門而入將老人打傷當時住院治療數月,出院後至今仍未恢復健康,將殘疾人孫鳳軍打兩個耳光後拖到院外,又把13歲的兒童孫振斌用麻袋套在頭上拖到院外毒打,並用刀指著不准呼救,而後推土機將房屋推倒。室內所有生活用品埋在廢墟內。
7、 2004年5月7日被拆遷人孔秀如夫妻上午11時被開發商指揮流氓將人強制拖出室內後房屋被拆除。2004年5月8號拆遷區內數十群眾到市人大反應情況尋求保護,再次日承德市雙橋區公安分局制安大隊奉命設立專案組進駐拆遷區調查取證而兩日後專案組又被撤。其原因至今是個迷。
由於被拆遷人集體找政府上訪,該小區流氓活動停止,而就在2004年5月18日主管城建的承德市副市長王克在承德日報刊載的調研報告指出城市拆遷工作要加大行政裁決和法院強制執行力度的執行方針甚至還提除了累計強遷率為2.5%的工作總結自此承德市房產局和承德市雙橋區法院便開始了對老百姓的侵權行為:
居住在潘家溝的被拆遷人張景愛(73)歲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400餘元,兒子是下崗工人患有嚴重腎病以喪失勞動力每月享受低保 100元,孫女上大學。如此祖孫三代生活困境可想而知,而老人擁有一處地理位置在拆遷區內堪稱第一的獨家小院(房地產權證都有)在動遷和調解過程中被拆遷人提出因我們不具備回遷條件沒有才力住入樓房只要求在市內找一處條件相近的平房調換一下,地理位置差點就認吃虧了。這樣的條件完全符合承德市政府12號令第二十條中說拆遷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安置,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同時河北省政府城市拆遷管理辦法17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拆遷人用使用過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其房屋質量應優於被拆遷人的房屋質量。根據省市相關規定被拆遷人的要求是合法的應當受到支持,而承德市房產局以開發商不同意產權調換為由進行裁決(開發商深知在承德市內最差的地段一套類似的獨家小院其價格也是他門制定補償標準的三倍)於2004年7月20日對張景愛房屋實施強遷家中生活用品等全部財產去向不明。開發商根本不按相關規定提供週轉房也不支付過度費。張景愛祖孫三人寄宿於老人的女兒家,過冬的衣服均由親戚接濟,等待他們的不知是何結果。同時遭到強遷的孟小強是腦血栓患者享受低保屬特困家庭。當日孟在床上躺著,法院人員將其雙手在背後反銬,抓著手腳拖出院外。腕、肘、膝、蓋多處擦傷而後拖上警車將其拘留到法院後因其病情加重休克,法院又通知120救護車拉到醫院後進行搶救住院治療。另一被拆遷人湯玉才是退休幹部居住某單位家屬區房改房。其鄰里每戶都得到兩套以上回遷房而湯玉才家的房產面積是該家屬區最大又是祖孫三代共六口人居住。而開發商只答應給一套50平米的回遷房拒不執行相關規定,對湯玉才進行強遷,在執行時湯玉才夫妻當場心臟病發作被急救車拉到醫院經搶救脫險。
2004年10月11日承德市雙橋區法院對被拆遷人付建文實施強遷時將付建文按倒在地腳踩著脖子帶上手銬父子同遭拘留付建文被打成軟組織擦傷(有公安門診病歷)搬遷戶是不願低價出售自己房產給開發商,如此遭法院毒打、罰款、拘留不知所犯何罪。
承德市房產局在對200餘戶搬遷戶啟動行政裁決從來不依法召開聽證會,承德市的拆遷市場實質上是開發商作價,政府做主,流氓作惡,法院作先鋒,而處於絕對弱勢地位的搬遷戶只能做羔羊。
三、精心製作的12號令
2003 年5月6日發布的承德市人民政府12號令作為承德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由承德市房產局起草的。他們充分利用了專業知識和行政權利對國家和省政府相關規定斷章取義為使開發商獲取更大的利益作了文字遊戲。例如第三十二條規定:「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權證》,所登記的用途或依照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產權規定的用途確定,這其中一個{或}字把兩種性質不同的選擇權交給開發商,依照這種不確定的規範,開發商在拆除搬遷戶房屋時按經濟適用房作價,補償給被拆遷人的房屋按商品房作價,而辦理產權證時卻截然相反,因為開發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經濟適用房只此一項開發商就獲取了巨額利潤。他們得到的是國家無償劃撥的土地和減免稅收的多項政策,卻行商業開發之實。由此可見,承德市政府的12號令正在實踐中禍國殃民。
四、法規與弱勢群體
2004 年3月14日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五條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針對保護私有財產的規定,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部分條款有沒有在實踐中產生與憲法相牴觸的內容,如果有,那麼就應該按照憲法六十七條之規定予以撤消。而憲法修正案以通過有一年,可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仍繼續發揮作用,相對大多數中國人來講房屋是最大的私有財產,而在拆遷領域這最大的私有財產卻得不到保護,為什麼?憲法修正案通過時政府曾宣布對與憲法相牴觸的法律、法規、文件進行清理。這個清理範圍是否包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內容?當然清理是個過程,而這個過程需要多久?是否要許多弱勢群體付出相對他們來講是最大一筆財產的巨額損失和遭受精神傷害為代價。修正後的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的含義在國際上也成為無休止的爭議焦點。我國政府堅持首先是生存權的人權理念,那麼當作為最基本生存條件之一的房屋遭強遷後那些無家可歸的貧困人口他們還有人權嗎?誰來與他們和諧共建?加入WTO以來,我國政府向世界承諾中國社會是市場經濟,為什麼在拆遷市場牽連到普通群眾根本利益的領域了,仍授權地方政府強製作價、強制交易,拋開憲法設立地方法規,開發商建造的樓房能在市場接受的範圍內,無價格限制任意銷售,而被迫給開發商讓出土地使用權的弱勢群體所擁有房屋卻必須接受低廉補償價格進行交易,不管選擇哪種補償方式拆遷畢竟是一種交易,開發商有成本、稅收、利潤、並有物價局造價站來認定,另一方交易成本該如何計算,被拆遷人有利潤嗎?許多人房產是一代人甚至幾代人勞作終生的所得在極不公平的交易中損失慘重。這與另一種形式的剝削和公開的掠奪何異?
解放初期政俯曾對房產主實行改造。那時是將少數極富有的人之房產收回,給大多數貧困人使用。並且給房產主留有豐富的住房。而今天拆遷被冠以舊城改造之名在實踐中強令大多數貧困人口把僅有的財產低價出售,而後為極少數已經很富有的人創造更大的富有,這種矛盾如不及時解決同樣會演變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一部分,各級政府真的認識不到嗎?憲法修正案通過以來,由於城市拆遷領域中侵權行為沒有及時制止,繼續蔓延,因此給弱勢群體帶來得傷害該不該追究責任?誰來追究責任?群眾所受到的物質損失能否真正公平合理的賠償,也應該有個說法了。
上個世紀90年代由於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城市建設大規模展開,而那時的舊城改造是在雙軌制條件下進行的,其行為主體是地方政府。補償標準是很合理的,基本上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進程和國企改制的步伐加快,舊城改造早已轉變為以開發商私營經濟為主體的商業行為。同時也成為獲取暴利和滋生腐敗的一塊沃土。地方政府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授權,一再降低變更補償標準。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卻沒有隨著社會發展而及時調整。事實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某些內容所代表的以不是廣大人群眾的根本利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所體現的已經不全是統治階級的意志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調整以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之一,不能在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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