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在訴訟大戰中,美國軟體專利有無被頻繁使用呢?從近兩年的態勢看,在各類專利中,軟體專利引發的法律訴訟最多;在個案當事人數量、訴訟標的、實際賠償數額等幾個指標上,軟體專利訴訟也都有驚人表現。更重要的問題在於,美國軟體專利大戰出現了八個值得關注的新現象。
撒開專利網對手乖乖就範
在傳統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爭議的專利大多為一項,很多被告能堅持不侵權、專利無效兩大抗辯路線。然而在軟體專利訴訟中,原告則頻繁使用專利網。由於堅持傳統抗辯路線的成本太高,被告往往稍作抵抗,便尋求和解了。2000年7月,IBM控告Informix侵犯了自己的6個美國專利。這些專利用於保護 IBM的資料庫軟體、傳播方法軟體、數據壓縮軟體。2002年9月,惠普公司用第5247618號等7個美國軟體專利同時控告EMC侵權。 2004年,Gateway公司對惠普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控告後者侵犯了5個計算機軟體、硬體專利。這個訴訟是原告對惠普公司在兩個月內先後控告 Gateway公司侵犯惠普公司13項軟體專利的一種報復。2004年,柯達有限公司還用10項數字圖像、視頻的壓縮和保存技術專利起訴索尼公司。這些訴訟都使用了涵蓋單個產品、同一類產品、關聯產品的專利網。目前結束的訴訟基本都是以和解結案。法院因此喪失了評估專利有效性、可執行性的機會,更喪失了進行侵權分析的機會。相關案件的被告是否交了冤枉錢,恐怕沒有人能說清楚。
大象不敵小老鼠
軟體專利訴訟中,如果是小公司和大公司之間糾紛,往往是大公司成為被告。在軟體專利領域,大公司通過分發律師函就可以向小公司收取大量許可費;相反,要想從大公司收取專利使用費,小公司主要得依靠專利侵權訴訟。1999年1月,CIVIX-DDI LLC在丹佛聯邦地區法院控告微軟、美國在線、雅虎侵犯了其製圖軟體專利。1999年4月,Thomas D.Peterson用1996年授權的一項軟體專利在加州奧克蘭聯邦地區法院控告微軟公司。此外,Priceline.com曾以網際網路反向拍賣方法專利,網路商務公司曾以「在網際網路上銷售軟體、數字音樂和數字視頻的方法專利」起訴侵權公司。這些攻擊微軟的專利權人都是小公司,其中某些小公司甚至對微軟造成了巨大威脅。2004年,在用一項「把互動元素插入Web網頁」的技術專利攻擊微軟公司,並尋求5億多美元賠償金的訴訟中,僅有一名僱員、七項專利的美國Eolas公司在初審裁決中勝訴。2004年,曾經用一項「音樂、電影等數字作品的防盜版技術專利」控告微軟公司侵權的InterTrust技術公司接受了被告的和解要求。根據和解協議,微軟公司將向InterTrust技術公司支付4.4億美元專利使用費。該案原告總共只有35名僱員、31項美國專利。在小公司攻擊大公司的專利訴訟中,前者獲得賠償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和解結案。因此,小公司雖然可能拿到和解賠償金,但有趣的是,沒有法院文件能分析大公司是否繳納了冤枉錢。
專利預警失靈
目前,圍繞基礎專利產生的專利訴訟較多。 eSpeed公司訴OMHEX案使用了電子證券專利;Xerox公司訴PalmOne公司案使用了單筆手寫識別軟體專利;Networks訴 Forgent等31家公司案使用了存儲數字圖片和圖像的壓縮方法專利; Merc Exchange LLC訴eBay公司案使用了兩個電子商務方法專利;網路工程軟體公司訴eBay案使用了張貼用戶拍賣信息的計算機程序專利;Wang實驗公司訴微軟案使用了目標鏈接與嵌入技術專利;Dell MicroUnity系統工程公司訴 Intel案使用了多媒體計算技術專利;AT&T公司訴微軟公司案使用了人聲網際網路傳輸加速技術專利。這些專利都屬於相關領域的基礎專利。
原來,專利訴訟發生時間往往與專利申請、授權時間相差很遠。這樣,基礎專利將有充分的時間被大量在後的專利文獻所引用。通過分析引證率,人們較容易甄別基礎專利,並對相關企業發出預警信號。但是,在軟體專利領域,上述時間差大大縮短了。1998年,Telemac公司用第5577100號美國專利(便攜電話預付款帳戶管理軟體專利)控告Topp Telecom公司侵權。這個專利的申請日為1995年1月30日,授權日為1996年11月19日,最大時間差不超過4年。1999年4月,發明人 Juliette Harrington獲得了一項美國專利,該技術使在線用戶能夠用一個通用的虛擬購物車從不同的網站採購商品和服務,最後僅僅在一個地方付款。當年7月, SBH公司代表她把雅虎公司告上法庭,相關時間差不超過4個月。這種時間差的縮短減少了基礎專利在侵權訴訟發生前的被引證機會,不利於企業通過分析引證率來實施專利預警。不少企業莫名其妙地被告上了法庭。
戰略核潛艇算後賬
基礎軟體專利的應用範圍可能非常廣泛,只要運作得法,一件好的基礎軟體專利遲早會給權利人帶來巨大收益。例如,1982年6月22日申請、 1983年5月31日授權的第 4386272號美國專利,保護一種通過生成不同大小的光點產生圖像的裝置與方法,它僅有7個權利要求。1995年,權利人Pitney Bowes開始用前3個權利要求控告惠普公司侵權。2001年6月4日,在法院開庭的當天,雙方取得和解:惠普公司不承認侵權,但是得向原告支付4億美元。此後幾週,原告繼續用同一項專利控告蘋果公司、Xerox、Lexmark國際公司、松下個人計算機公司、美國松下電子公司、NEC、美國三星電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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