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27日報導說,《通知》就2004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所涉各部門職責分工及合作監管問題進行了明確。國家外匯管理局稱,此舉是為了進一步做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監管工作,加強對申請人身份及有關財產來源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防止違法犯罪人員對外轉移資產。
《通知》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負責申請人申請的受理和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按照《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駐外使領館負責為申請人出具或認證申請人在國外定居的證明。公安、監察、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協助審查申請人身份和擬轉移財產的合法性。
《通知》要求,各駐外使領館、各級公安、監察、司法行政和外匯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密切配合,加強信息交流和合作監管,建立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機制。特別要加強對申請人身份的識別和對申請人有關財產權利及其他合同文書公證的管理,各部門間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協助調查機制。
《通知》要求,省級(含)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可定期向相應地(涉案人員戶籍所在地或限制資產所在地)的外匯局提供已立案偵查人員或限制資產轉移人員的名單和相關信息資料。對涉及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近親屬、申請金額超過等值100萬元人民幣的申請,外匯局在審核過程中可向相應地省級 (含)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進行詢證;對大額可疑或涉嫌非法轉移財產的申請,外匯局在審核過程中要向省級(含)以上公安、司法機關進行詢證。據瞭解,自去年12月開始允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以來,國家外管局還沒有接到金額超過50萬元的個人財產轉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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