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最近在浙江農村地區採訪瞭解到,一些村幹部的腐敗行為已經造成了對農民利益的侵害,老百姓對此意見很大。
村幹部違紀違法案件頻發
「這次村委會選舉,我們一定要把那些腐敗的村幹部拉下馬。」2004年末,三里村村委會選舉前夕,一些村民憤憤地對記者說。村民們最不滿的一件事,就是村裡將村務會議開到了西湖國賓館。
杭州西湖國賓館是接待外國來賓及重要賓客的地方。2003年2月27日至3月3日,溫州柳市鎮三里村一行19人,由村黨支部書記朱伍川、村委會代主任朱小孟帶隊,來到杭州西湖國賓館,在這裡召開了為期5天的村雙委(黨支部委員和村委會委員)擴大會議。
記者在柳市鎮財務中心報賬單上,看到了這一「重要會議」的具體花費:2月27日,柳市至杭州車費1700元;中華煙780元。3月2日,村雙委會議(杭州)費用有兩張單子,一張是31097.40元;另一張是13033.5元。3月3日,外出會議餐費255元;杭州至柳市車費1414元。無日期費用:餐費900元;早餐費55元;出租車費656元;杭州至柳市車費120元。期間,三里村共召開了三次會議,討論了對一塊60多畝土地的開發、拆遷戶安置,以及套房分配等三個問題。
這次會議已經報賬43555.9元。據記者瞭解,一些貧困地區的村莊一年的財政支出也不過4萬元。
三里村村民李銀巧說,村裡的收入主要靠征地補償金,從土地流轉中村裡獲得了幾千萬元的補償金。這筆資產成為村幹部垂涎的「肥肉」。只有1300多人的三里村,「上班」拿工資的人員達19人。在三里村2003年一季度的工資單上,平均每個村幹部的月工資收入都在2000元以上,這還不包括總計8900元的通訊費、4620元的會議補貼,以及誤工補貼5540元。
三里村出現的問題並非個例。浙江省仙居縣東嶺下村原村委會主任王榮偉,在5年時間裏,將本應發給農民的43萬元土地徵用補償款貪污後花費一空。
另據浙江省三門縣紀委統計,2000年以來,該縣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有關反映村幹部不廉潔方面的信訪件397件,佔4年信訪總量的68%。全縣同期立案查處村幹部違紀違法案件147件,其中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35人,被開除黨籍的26人,被判刑的9人。
浙江省其他縣市也存在類似情況。
他們在「寬鬆」環境裡自行其是
村幹部本算不上一級官,但他們手中握有一定的資源,這便成為他們「尋租」的基礎。
浙江省義烏市下駱宅村是當地舊村改造的重點村莊之一。2002年以來,該村在未經任何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用石料將上百畝良田填平。特別是去年以來,在國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凍結土地審批的情況下,該村仍將大批田地毀壞。
儘管村委會主任駱立強表示毀田是為瞭解決舊村改造的村民宅基地問題,可是一些村民卻反映,他急著將田地填平是為了牟私利:填平田地所用的石料全部是從駱立強與他人合夥開辦的石礦購買的。
下駱宅村黨支部書記駱光日說,村裡購買這批石料至少花了150萬元,所買石料的數量和質量也沒有人認真審核。而且買石料填田地這樣的村中大事,事先沒有經過村民會議和村兩委會的同意,僅僅是根據駱立強一人的指示,在既成事實後才補開了兩委會。而根據義烏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價值20萬元以上的工程和購買項目必須經市裡統一招標。
下駱宅村村民羅雪芳告訴記者,村裡的事情,由村委會負責人說了算。駱立強代表村裡作出的決定甚至不用經過村雙委會的討論,他同意誰家蓋房誰家就能蓋,完全不用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批,村民們都很怕他,就連村支書對他也沒有制約作用。
村文書陳衛平說,根據規定,村集體的印章一般由文書保管,但駱立強當上村委會主任後,就將印章自己保存。
據瞭解,在義烏地區,像下駱宅村這樣印章由村委會主任保管的現象相當普遍。其危害是使權力的運用缺少了一層監督。
由於村幹部的職位是由村民選舉產生而不是由上級政府任命的,因此一些村幹部往往對鄉鎮幹部的管理置若罔聞。下駱宅村所在的義烏市稠城街道一位幹部表示,目前街道鄉鎮政府和黨委對村幹部確實缺乏有效的組織制約手段。所以,下駱宅村在街道管理部門的眼皮底下損毀大批田地,有關部門竟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加以制止和處理。
民選村幹部如何監督
村民委員會是農村的自治組織,然而,浙江一些村幹部出現的腐敗現象都反映出,由農民自己選出的村委會主任卻不能成為農民利益的代表者,這不能不說是村級行政管理中的困惑。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我國農村地區目前普遍實行了村級直選,但只選舉了村民委員會主任,卻沒有一個相應的制衡機構。
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村幹部極有可能將自己掌握的公共資源佔為己有。村委會具有的一些自治管理的職能,如出售樹木等集體財產、籌辦村集體企業、建設農貿市場等,都可能成為村幹部以權謀私的條件。
村級行政的管理,還存在法律上的缺漏。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阮方民認為,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既不是國家一級行政機構,也套不上「公司、企業等其他單位」,所以刑法中規定的懲處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條款,涉及對象都不包括村幹部。對於村幹部在這些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處於「束手無策的境地」。他認為,有關部門應盡快作出司法解釋,對村幹部的職務犯罪行為明確定性。
此外,有關專家認為,村級管理的關鍵是要不斷健全和完善公開民主的管理制度。首先,要認真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做到既依法選舉,又嚴格監督,把那些真正能代表百姓利益的優秀人才選上來。其次,要重點抓好村務公開、財務管理、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群眾評議及黨內監督五方面內容,讓村幹部的行為處於「陽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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