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律師在憤怒與無奈的情況下,將他的第三次申請函在網路上發表(見附件)。申請函表示,11月8日郭律師專程前往上海市提藍橋監獄會見瞿延來,但監獄張科長請示上級後,拒絕律師的會見請求,因為「上級不批准」。11月23日郭律師再次申請會見,李科長再次拒絕,理由是「瞿延來目前仍不穩定」。12月12日,郭律師第三次申請會見,仍被拒絕。
申請函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要求會見當事人的申請,瞿延來的案子完全符合司法部規定的要求,並且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禁止律師會見在押當事人。上海市提藍橋監獄屢次無理不讓律師會見當事人的做法,於法無據,有悖於司法文明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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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關於會見在押的瞿延來的第三次申請函
上海市提藍橋監獄
喬立國監獄長
行務處李科長:
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接受瞿延來及其母親趙榮傑的委託,作為瞿延來的授權委託人及辯護律師,代理提起刑事申訴及保外就醫等事項。11月8日,本所指派郭國汀律師和秦韜實習律師專程前往會見瞿延來,貴獄張科長稱要請示上級才能決定是否同意律師會見。11月10日張科長電話告知,上級不批准律師會見。理由是司法部有新規定。11月23日本律師第二次申請會見,11月25日李科長電話告知,因瞿延來目前仍不穩定,不同意律師會見.
依據2004年7月15日司法部《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第四條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託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提供法律諮詢,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四)其他需要會見在押罪犯的情形。
我們認為本所已經接受瞿延來及其母親的委託,完全符合上述司法部規定的會見要求。同時,依《刑訴法》第203條之規定,當事人近其近親屬有權對已生效的判決提出申訴.律師可以接受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委託代理申訴.根據《律師法》第25條之規定,律師有權代理申訴案件.那麼律師會見在押被告或當事人理所應當.沒有任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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