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43歲的蘭中建是原重慶市涪陵建設路市糧食儲備庫主任,兼涪陵區眾富糧油儲貿公司董事長。蘭中建在任主任和兼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從2001年下半年到2003年8月,以為單位辦事的名義先後多次從單位出納借出儲備庫公款288.5萬元,全部用於賭博揮霍。之後,他從一建築公司虛開了金額為288萬多元的發票和收據用於沖抵其借款,餘下的4416元裝入自己的腰包。2001年3月,蘭中建以私人名義向某糧食供銷公司借款50萬元,2003年10月,蘭中建挪用市糧食儲備庫公款50萬元用于歸還此筆借款。2002年11月25日,蘭中建向下屬眾富公司借款 50萬元給朋友張某做生意。2002年8月,蘭中建收受涪陵金稻公司經理何某送的人民幣2萬元。
法院認為,蘭中建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所得贓款全部用於賭博揮霍,給國家和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判蘭中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此外,追繳被告人蘭中建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共計34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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