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豐:青晴說對了「解體共產黨」才是重中之重
我們研究了政黨的性質,特徵,也就得出實踐上的危機只來自兩種可能:一是政黨在實踐上犯的錯誤;
二是政黨沒有合法性。
這是兩個不可相提並論的問題,前者發生在實踐中,屬之後天;後者發生在根源上,是先天的。其表現也有明顯區別,糾正的可能性當然也不可能相同。
實踐中的錯誤是因努力不當所致成,表現在路線、政策的設計----錯誤的發生歸在一個「犯」字,是人心的應用問題;而有沒有合法性說的卻是一個道理之做為道理其內含不含矛盾,與其外相容不相容,即那道理能不能自圓----所以非法性是發生在源頭,發生在出發之前,是理念的先天不足。
但是,因人於處在實踐中,在判斷上,就容易只據於實踐,而不通過思辯,往往會把因理則非法所引發的矛盾也當作是努力失當來對待,來糾正,使克服矛盾的努力事與願違,矛盾不是被克服而是被路線所壓制,被政策所後退,表現為暫時的隱蔽,包藏的卻是幾何方式的積累,社會將過渡到無從下手,失去糾正時機的困境,最後自燃為爆炸式解決,引發大面積的社會震盪。
本文順著青晴的命題試圖闡明:拯救共產黨不僅不是明智之舉,而且必使矛盾發酵,導致社會爆炸。我的努力是讓胡錦濤來思考:救黨之路是對中華民族的不負責任!
從胡錦濤下令追查泄漏江澤民辭職這個舉動來看,怕他是做不到只救民族而不抱殘守缺他的黨。這不是一個政治家所可能考慮的,能下的命令,他的行為使我們對民族的和平轉型從悲觀陷於無望。因此我們這裡的分析也就包含一個期待:
從現在起中國的民主陣營應樹立起獨立承擔救國救民責任的勇氣,努力開闊眼界,培養智慧,不因共產黨大惡太壞而執氣,不學魯迅只知報怨泄憤而少積極入世的責任。有兩個障礙妨得著政權內部分離出只救國不救黨的政治家,一是政治輔導員式的胡錦濤,他的胸只有墨守,沒有開拓,不是他肯不肯另劈溪徑而是他不能思辯,他沒有關於「是不是」的學問的訓練,而只有有限的「怎麼樣」的要求,沒有思想家的睿智與洞見是胡錦濤的致命之處,他無意間在肩上落了這副擔子,可他連傑出實踐家都未必能99擔當起,所以他是邁不出「解體共產黨」這個步驟的。
我們於上研究了政黨的本質、特徵,現在對本質與特徵做進一步抽象----
政黨是機制性事實。
機制性事實絕不會是一元的,單個的,它是有公必有母,有榫必有卯,機制就是像齒輪對齒輪那樣互相嵌著,咬著----凡合法性的政黨都是處在機制之中的:自己用兩齒構成的槽咬住人家的榫,自己又做為榫被對手那兩齒之槽牢牢地咬住,在這樣一種互為鉗制的聯繫中,政黨對社會的影響不會是自由的和超越的,政黨所能犯的錯誤只是為對手方提供成功,並不直接危機社會----因政黨只是黨際間事實,其作用與價值只能發生在黨際範圍內,其錯誤的影響也只能是在黨際內被吸收,散發不到社會層面。
我們必須牢牢記住:合法性政黨都只能是,而且永恆不變地只能是:社會的組成部分,不能是社會之上的力量。一切對社會實施駕馭的力量都不是政黨,而只是力量,雖然往往自稱為政黨,革至少不是合法性政黨。我們還應該牢記:社會性的危機都是由於政黨不具合法性所引起,不是人的犯錯誤。
第二點是:政黨的錯誤總是犯在政黨成立以後,就是說問題不是出在根子上,不是因為「品種性」。如果在品種上是種了豆,你怎麼在後天裡努力修剪、管理,都不會使它結出瓜來,政黨的錯誤,關鍵是在這個「犯」字上----是「努力」的不當,努力是人的行為----人是用自身的能動力量發動的行為,也就被能動力量所經驗,當然可以用經驗來鑒別它的真偽,是經驗聽可能改正的。
所以我們說任何政黨所犯的錯誤,都不能犯在政黨的合法性上----合法表示一個政黨是否具有政黨當具有的那些本質、特徵----它是否是機制事實。它必須不是社會的超越的和駕馭的力量----政黨必須不是對著社會施加力量的,而是在社會裏對著際間事實施加影響。所以由於努力的不當所犯的錯誤是可以通過努力被糾正的。這些錯誤無非是對當下形勢認識失當,使對策、任務、路線的確立不符合形勢,從而可以通過對對策、任務、路線的重新制定,或通過組織步聚而獲得糾正。只要是政黨就是以同類事實為存在背景的,所以它能犯的只是局部性、階段性錯誤----政黨沒有機會超越出自己所屬的類,齒輪是越不出機制軌跡的。
政黨的自身並不是自然生命,並不實際地具有智慧,它只是聚攏智慧,在實踐的其實還是人,錯誤是由人對形勢把握不當,當然可以通過人的認識而糾正。
政黨之沒有合法性是一個「是不是」的問題,而非「對不對」的問題----「是不是」乃是問那東西是不是所指的那種,而「對不對」是做法上的當與不當。所以說政黨是否合法是一個分類學問題,事物的種屬關係問題,它不是人為的而是先天的----美食裡有毒是人投的,可以堵而絕之;嬰粟之有毒是這一物種先天的品質,不能靠堵而使它不具毒性。非法性是發生在種或根上,是從種性上開始的。
什麼是政黨的種或根呢?
答曰:就是它的理念、宗旨----
構成實際政黨的名稱的定語部分。
鄙人從上網之初就提出這個問題,一再地重複它,雖有反應卻不夠到位。這就是我提出「共產黨到底是個什麼東西」的關鍵所在:共產黨之惡就惡在「共產」概念上,共產黨非法也就非在「共產」理念上。
共產黨的潘岳是共產黨全黨已湧現出來那些人之中的思想家,他提出了革命黨向執政黨轉變的命題,在最初具有積極意義,但是他沒問自己:不論革命黨還是執政黨,只要它是政黨,應具有的就是政黨合法性而不是別種合法性。潘岳命題限制在將革命和執政這種純粹任務之分當成了政黨域限----政黨就是類概念,實際政黨是否合法是只對著「黨」這個名詞具有的性質而蘭口的,並不關任務的事。但因任務總是處在實際形勢與背景裡,實際形勢與背景已有的那些要素很可能為政黨提供出階段合法性,使政黨(不論合法非法)都處在對等(黨)類事實裡,革命時期是總以爭奪為目的,爭奪當然是對著對手才能發生,在這裡,即使主觀理念不合法也由背景提供了暫時合法。但當這個任務完成後客觀合法性就隨之喪失----因為合法非法考察的原本就是主觀理念,要想保持殷觀上合法,就得對自己的主觀理念作出檢討----使其能成為類裡的一個,要不放棄原有理念,就只有對客觀環境實施掃蕩,使自己成為唯一----結果自已就不再是環境之中的,而是超越環境駕馭環境的力量。
共產黨危機之源就是「共產」這個概念,在許多人那裡對這個判斷的理解是頗不意為然的,我們想在此說清:在語言立場上,它的所有組織單位都是合法的,像植物意義下的小麥與嬰粟,不存在營養不營養,毒不毒的問題,只有將之納入某種聯繫----在滿足人的需要方面才說小麥具有營養,說嬰粟有毒,即使做為毒液,又是對於生命的不同狀態才能做確立,在鎮痛、急救上它不僅不是毒,反而還有積極價值。所以在語言個學範圍下,「共產主義」沒有毒,只有在實際應用中----實際應用是把它聯結到具體對象上,它對著那對象的性質來說才有個相符不相符,矛盾不矛盾----合法非法。而人類的個人生活只是個語言應用問題,它只直接對內容負責,但個人生活是在共背景之中的,受共同背景限制的,有一些詞就是表達共同背景,對每一個人都發生規範作用,作用廣泛而持久,卻又不直接,很難用經驗考證其真假。這種情況下的語言應用就需要形式有效性來保證----是思維的課目。的仍有詞可能讓原有理念後來說的成敗卻與政黨合法性相關就得是無從改正的,在這樣的場合下,被拯救的只是社會、民族,該政黨本身並不能被整體的挽救,只有通過為政黨注入合法性的方法,一個不合法的政黨一旦合了法,意味著理念的更換:更換理念可以是原來的人馬,卻已不是原來的黨了。
本文的目的就是把這個命題闡明:
第一個原因是,由政黨的本質(只有做為眾黨之中的一個才是政黨)所決定,政黨必須有同級對等事實,並且做為其中的一個分子在發生作用又接受作用,在這樣的條件下,任何政黨都得不到凌駕社會的機會,它發生作用的對象僅僅是對等主體,就總是因為人對當下形勢、任務的把握不當而造成,錯誤不是從根源上發生的,錯誤的波及面也是有限的。人是可以通過認識而找出致錯誤的原因,通過對路線、政策、組織的調整而得到糾正。就像交叉的屋樑,對手在,是不會讓一方陷下去的。
如果是因政黨沒有合法性所發的錯誤,上述方法就不能湊效。(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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