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來的災難
據民主與法制時報報導,2003年4月15日是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某中學確定的期中考試開考時間,這一天,作為該校初一八班的班主任兼英語教師,付華早早就來到了學校開始做前期準備工作。下午2時30分,期中考試正式開考,當付華剛剛把試捲髮放到考生手中時,突然聽見外面有人高喊:"付華,外邊有人找",付華並沒多想就跟著來人向教室後面的車子走去。
據該校目擊學生稱,付華剛隨來人來到一輛無警用標誌的白色麵包車前,車上跳下幾個人對著付華就是一陣拳打腳踢,一位學生說:"當時那幫人打得可狠了,打得付老師爬不起來。"因為聽見動靜許多師生都趕過來準備幫助付華,來人便說;"我們是公安局來辦案的",說完就把付華拉上車拉走了。
2004 年4月15日,付華在開封市第一監獄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起初以為自己是被人綁架了,當後來車子駛入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後,他才放下心來。在該局刑偵八中隊辦公室內,幾名辦案人員一進門就讓他招供強姦學生的事,但他根本就不知道什麼強姦學生一事,於是辦案人員就拿出一件藍色學生服,說他強姦了學生小芳、小靜、小霞三人(均為化名),如果不招認就槍斃了他,見他仍不肯招認,辦案人員接著對他實施了長時間的"攻心戰",但他寧死都沒有招認。
2003 年4月16日,付華被刑事拘留;4月29日,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對其批捕:5月12日,金水區檢察院就此案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付華強姦了其女學生小靜。7月17日,金水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付華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辯稱指控不屬實,強姦是編造的,自己是被誣告陷害,公訴機關指控其強姦罪不能成立。
11月13日,金水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付華採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被告人認為無罪的辯護理由證據不力,不予支持,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人付華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付華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過程
本案的相關卷宗材料及兩級法院的判決書記錄了事件的過程。
受害人小靜陳述,2003年4月9日,上午7時40分,她在上早自習時被付華叫出去,付華讓她中午去其宿舍,於是她就分別對同學小真、小芳、小霞說了此事,中午12時05分左右,她和小霞從教室出來後,她就直接去了付華宿舍,在付華宿舍裡,付華在簡單詢問了班裡的一些情況後(小靜是班幹部),就不顧她的反對將她強姦了。她後來下樓後在樓下見到小霞,並於當天下午將此事告訴了同學小真,並讓小真告訴小芳幫著出出主意。
證人小霞證言說,4月9日早自習時,付華把小靜叫了出去,小靜回來對她說,付華讓她中午去找他,我讓她不要去。
證人小真證言說,4月9日上早自習時付華把小靜叫了出去,下午小靜告訴我說她被付華強姦了。放學後我把此事告訴了小芳。
證人小芳證言說,4月9日下午小真告訴我說小靜被付華強姦了,我和小真後來將此事告訴了陳倩雲老師。
證人陳倩雲證言說,4月10日下午,小真、小芳將小靜被付華強姦的事告訴了我。
4月16日小靜母親帶著小靜到鄭州市金水分局刑偵八中隊報案。在一份門診病歷上,小靜自訴兩天前被強姦,經檢查小靜處女膜3點、9點可見裂痕,該門診病歷上的日期是2003年4月12日。
鄭州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2003年4月19日出具的法醫鑑定書中標明:小靜的處女膜系陳舊性破裂。
以上就是公安局、檢察院指控以及兩級法院判決付華犯有強姦罪的幾乎全部證據,這些證據在兩審判決書中被稱之為"事實清楚,確實充分",就是憑著這些證據,付華被兩審判決強姦罪成立。
疑點重重
對兩審法院作為定案依據的上述證據,被告付華及其家屬和代理人表示強烈反對。
本案中的其他證言無一例外全是口口相傳的傳來證據,無論是小芳、小霞、小真還是陳倩雲,都是聽別人說付華強姦了小靜,沒有一人看到付華強姦小靜,也沒有一個親眼看見小靜走進或走出付華的房間。
同時小靜本人的陳述也前後矛盾。證人小芳、小真、小霞及陳倩雲在證言中均稱,小靜對她們說的強姦案過程是她到付華宿舍後,幾分鐘後就迷迷糊糊什麼也不知道了,醒來後發現自己和付華裸體躺在床上。但小靜本人對公安局作的證言則詳細描述了強姦案發生數十分種內的全過程。此外小靜證言中陳述的付華作案時的著裝顏色,與其他證人所證當天付華的著裝顏色明顯不符。
此外就是證人徐某、付某、陰某等多人出具證明,不但證明付華當天中午不在學校,即根本沒有作案時間,還證明小靜在其陳述的強姦案案發那段時間一直和同 學們在一起吃飯、聊天,之後又和同學去市裡遊玩,但這些證言均未被法院採信。
那份標明日期為2003年10月12日的河醫大二附院病歷,不但日期有明顯改動痕跡且還是複印件。付華律師事後到河醫大二附院查看了4月12日的門診記錄,沒有發現小靜的就診或交費記錄。
此外小靜在公安局陳述稱她被付華強姦系其第一次與異性發生性關係,沒有流血。但法醫鑑定是其處女膜3點、9點處各有一陳舊性裂傷。河南省人民醫院婦科專家在就此接受原告律師諮詢時稱,這兩點各有裂傷時必定會出血。
公安機關也未找到本案中最重要的物證。
幫村民打官司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1989年,從河南大學英語系畢 業的付華,回到鄭州市金水區大河村聯中當了一名英語教師。並多次榮獲"優秀青年教師"的稱號。2000年8月,因工作需要,他又被調到鄭州市金水區柳林二中工作,任初一•八班的班主任。
在這十幾年的工作當中,他深深體會到家鄉的人們對法律知識懂得甚少。他想用自己的微薄之力來幫助他們。為此,他又用業餘時間去鄭州大學攻讀法律專業,獲得了法學學士學位。
2000 年8月,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新莊村的村民們接到通知,說是因為機場工地動工,要徵用村裡的數千畝土地和數百畝漁塘,讓各個養魚戶於9月6日前將漁塘全部清完,補償標準是每畝620元∼625元。靠養魚為生的村民們被弄懵了,因為他們養的都是高產魚,每畝每年的收入都在1.5萬元左右,而現在只賠償600多元錢,他們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這個現實,他們想知道政府的賠償依據是什麼?再說,土地被征去以後,他們這些農民靠什麼維持生計?沒有人能夠給他們一個答覆。
於是,他們想到了通過法律的渠道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他們就去找律師,可許多律師一聽說是和政府打官司,都退避三舍不肯受理這個案子。付華知道了這件事,便出面代老百姓打這場官司。他通過瞭解案情,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後,明白了當地政府不依法公布補償方案和標準,且補償費用之低,嚴重損害了村民的合法權益。2001年2月他代理農民將市、區、鎮及相應級別的各土地局的法人代表告上了法庭。請求依法追究有關領導的法律責任,公布征地補償方案,對徵用地所有漁塘及附屬物依法補償。
驚人"遺囑"
結果,案子還沒下判,付華就被抓起來了。付華的妻子生小麗說:愛替人打抱不平的付華,引起了一些人的強烈不滿。他們還認為付華作為一個教師,在學校裡把學生教好就行了,出來替人打官司純粹是多管閑事,他們甚至放出風聲要教訓教訓付華。還有些人也好言地勸告他說:" 付華,以後可千萬小心點,現在有些人正秘密調查你……"但付華卻從不當回事地說:"我不怕得罪人,如果怕,我也不會替老百姓打官司了……"
付華入獄後,他的妻子生小麗一開始又羞又憤,但後來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她在自己家的一個大箱子底下,發現了一份付華3年前留下的遺言!記者看到這張油印的、簽署著付華的名字、摁了他的手印的遺書(複印件)這樣說:
父母、妻子、兄弟、姐妹及委託人:
我授(受)40多人之重托,任委託代理人控告市、區、鎮政府,以維護委託人的合法財產和人身自由權。
眾所周知我是一個嫉(疾)惡如仇的平民,在我周圍政府機關內部發生的腐敗行為使我深惡痛絕。廣大群眾因不懂法,也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應有的合法權益,不僅反映的問題不能有所解決,還遭到政府部門的關押、判刑……我看到這一切心情久久不能平靜,我這次……如被他們抓起來,不明不白的死了,那就說明我是被他們活活打死或是被他們毒死,千萬記住無論如何我是不會自殺的,我也沒有任何違法行為,無論他們如何製造假象,千萬不要相信他們,一定要為我召(昭)雪,無論他們給多少錢私了,也不要答應,一定要追究到底……
恕我沒有告訴你們受托之事,也希望你們能夠諒解我、理解我,在我被打死或毒死後,一定要在真相大白之後,再將我的屍體火化,否則就查無對證,火化後一點骨灰不要留,因為人死如燈滅,啥都沒有了,我死後請妻子找個比我更好的,更能體貼人,更有正義感的人,那時我也就瞑目了……
這份遺言上留下的日期是"2001年2月18日"。這正是他和另一位代理人接受當地農民委託的日子。這份遺書背後的隱情無法考證,但目前付華正在牢裡向河南省高院就自己的案子提出申訴。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 關鍵字搜索:
- 河南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