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留日回國創業的中國公民,因我創辦的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製作銷售一本有益於社會、有助於中日經濟交流、有利於中國對外開放的電子書被錯判為非法經營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獄。為獲得中國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與經營自主權利而失去人身自由,這是我個人的不幸,也是中國的悲哀、上海的恥辱。
我在獄中承受著心靈的煎熬與肉體的折磨,但始終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滬二中刑初字第69號刑事判決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滬高刑終字第127號刑事裁定書不服,一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等待上海法院自己能夠糾錯。但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2001年8月),沒有給予我公開庭審的機會,初次申訴時(2002年9月)又不給予我面對面講道理的機會,一紙告知,剝奪了我的司法救濟權利。2003年3月我在獄中繼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將我的申訴材料轉回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出面答覆,卻讓下級法院去敷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回覆:「你寄給市高院對01滬二中刑初69、01滬高刑終127、02滬高刑監42提出申訴的材料已轉我院,因市高院對該案已申述駁回,故我院不再處理。」((2003)滬二中法信訪字第2598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來函言之有理,下級法院是無權處理或修正上級法院的判定,惟有本級或上一級法院才有權處理或修正本級或下一級法院的判定。難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不懂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嗎?這一做法明顯違反司法程序。本案的審判實體不公正,?奈侍狻N頁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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