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新中國成立以來罕見的特大跨境人體藏運販毒團夥案。犯罪首要分子楊長秀組織安鄉縣11個鄉鎮的69名農民,數百次前往緬甸體內藏毒運往廣東販賣。
前前後後安鄉縣還多次發生重大刑事案件。
隨著媒體的報導安鄉縣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安鄉縣」的名字傳遍了世界。人們不禁要問:為什麼安鄉縣會成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災區」呢?根源何在?
有記者專程到安鄉縣進行採訪,寫文章說:「這次安鄉之行使記者受到了強烈的震撼,短短半年時間內,安鄉特大惡性案件迭出,社會治安到了非大力整頓不可的地步!」作為一名安鄉人,我常常在想:為什麼這裡出匪徒呢?
我在安鄉長大,讀完小學和中學。大學畢業後又在安鄉縣生活工作多年,擔任過法官,行政執法幹部,現在是執業律師。在安鄉縣的生活經歷和20多年從事法律相關工作的實踐經驗,長時間的分析比較,我發現:安鄉縣部分行政機關長期違法是誘發犯罪的根源。
從常德市進入安鄉縣,一過石龜山大橋你會看到巨幅標語:「開放的安鄉歡迎您」。沒走多遠又會看到另外一幅標語:「安鄉境內無三亂」。彷彿在告訴人們:這裡是一個友好、法治的地方。
事實上,完全相反。
我們以安鄉縣交通運管所和安鄉縣地方稅務局為例,看看他們是怎樣長期、公開違法行政,他們的違法行為帶來了什麼後果。
進入安鄉縣境內,無論在省道、縣道還是鄉村道路上,無論在東部、西部、南部、北部還是縣城街道上,無論是在白天還是在深夜,你常常可以看到一群群人在公路上手持紅燈攔截車輛,強行檢查,他們就是安鄉縣交通運管所和安鄉縣地方稅務局的聯合「執法人員」,一般是七八個到十幾個不等,少數幾個正式工作人員帶領當地的所謂「社會上玩的人」非法「執行公務」。人們一般把打架鬥毆稱王稱霸的人稱為「社會上玩的人」。群眾都說:「遠看是警察,近看像警察,仔細一看是假警察,實際是社會渣滓執法」。
多年以來安鄉縣交通運管所對摩托車等車輛非法強行徵收所謂「防洪保安資金」,每臺車每年50元,由各鄉鎮承包收取,多收部分歸個人。實際非法收入數以百萬計。
多年以來安鄉縣地稅局對摩托車等車輛超標準非法徵收所謂「三稅」,長期以來違反法律規定與各鄉鎮實行稅收包干,即將稅票交給各鄉鎮委託鄉鎮徵收,各鄉鎮再派人收稅,超收部分歸鄉鎮所有,導致了極大的混亂。本來一個鄉村有幾臺摩托車是很清楚的事,上門徵收也很簡單,幾天就可以完成任務。但是,各鄉鎮往往再承包給個人徵收,多收部分歸個人。於是,各鄉鎮均上路攔截車輛,查車扣車,深更半夜也常發生這種事。安鄉縣絕大部分騎摩托車的人都有被攔截檢查的經歷,有的人是多次被攔截。有的只走了幾公里路就被攔查一次,因為分別屬於不同的鄉鎮。如果不停車要麼撞死攔車的人,要麼自己冒翻車的危險,肯定是不行的。只要停下來,要麼乖乖的交出所有手續讓其查驗,要麼你就別想走。忘記帶手續或者缺任何手續肯定是走不了的。攔車查車往往由交通管理人員和收稅人員共同進行,一上來就是七八個或者十幾個人,其中有一部分就是「社會上玩的」,氣勢洶洶,態度蠻橫,沒道理講的。你說:請出示你的證件,他拿出蓋好章的正式稅票或者收據,你說這個不行,要有執法證,他說:這個難道還是假的嗎?有正式稅票就說明我代表稅務局,你還「撩講」啊(當地俗語,意思是故意講蠻道理)?再說下去就會挨打了。有的人不停車衝了過去,攔車者就用幾部摩托車追趕,結果導致被追著摔成殘疾。有的年輕人被查車者欺侮之後再尋機報復,將查車者砍成重傷,結果被判重刑。這種事例不勝枚舉,這種做法也是眾所周知的事,造成安鄉縣境內的「三亂」,導致當地產生違法犯罪與交通運管所和地稅局長期公開違法行政是有密切關係的。
我騎摩托車下鄉多次被攔截過,作為執業律師明知他們強行收取的「防洪保安資金」和自定超標準「三稅」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擅自在公路上攔截車輛也是非法的,但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講不清」為避免挨打,我一次又一次的交了。
本來錢不多,我沒時間與他們計較,但是,這麼多年以來竟然沒人敢起訴他們。我覺得應當通過法庭討個說法,2003年8月25日我對交通運管所和地稅局提起了行政訴訟,不服他們非法在公路上攔車強制收取「防洪保安資金」和「三稅」的行政行為。
2003年10月8日,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以(2003)安行初字第8號行政判決書作出判決,確認被告安鄉縣交通運管所徵收防洪保安資金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2003年11月13日,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以(2003)安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作出判決,確認被告安鄉縣地方稅務局在公路上攔截、扣押摩托車,並強制徵收稅款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安鄉縣地方稅務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04年2月16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3)常行終字第43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交通運管所和地稅局應當明白自己的行為違法了,應當停止違法行政了,但是,春節剛過,他們的「執法人員」依然如故,走上公路走上街頭,又開始了新一年的「執法活動」。
更為嚴重的惡性案件發生了:
2004年2月12日上午九時左右,安鄉縣大鯨港鎮居民徐書安騎摩托車途徑本鎮中碼頭,在公路上被廖紅林一夥「執法人員」強行攔截索要「三稅」和「養路費」,徐出示了湖南省公路養路費(拖拉機、摩托車)收訖憑證〔征稽(2004)0100756號憑證,金額120元,繳費月份為元月1日至12月31日,征費交通部門為湖南省常德市交通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限額收完稅證〔(0031)湘地限完0034153號,金額80元,稅款所屬時期為2004年1-12月,徵收機關為安鄉縣地稅局稽查局〕。廖紅林一夥「執法人員」認為還必須補交150元才足額,要求當時補交。徐書安說身上沒有帶錢,表示願意以後補交。廖紅林一夥「執法人員」要扣車,徐書安再三講好話,一個多小時才同意放車,但宣布扣押上述兩份憑證,要求徐補交150元稅費後一併退還。
段澤民是徐書安的表舅與廖紅林也比較熟悉,上述兩張憑證的稅費就是段澤民找廖紅林繳納的,當時已經講好就繳納這200元算了,不再找徐書安了。憑證被扣押後徐書安馬上找到段澤民,請他出面要回來。
段澤民陪同徐書安找到收稅費的一夥人,段說:你們不能扣憑證,扣了就等於一分錢都沒有交了,補交稅費是另外一回事,原來已經講好只交200元的。雙方發生了爭執,收稅費的人中有一個矮個子拿出了刀當場要砍人。幸好有人勸阻,當時沒有發生流血事件。
段澤民沒能要回單據還差點被砍傷,便邀朋友嚴烈輝、嚴烈英、王立安一起去要,他們幾個人平時和收稅費的人都比較熟悉。再次找到收稅費一夥人時,保管票據的人即矮個子不在,沒有要到。
段、嚴、王等四人返回準備到餐館吃飯,不久,有人告知:你們還不趕快走,廖紅林邀集了好多人帶著「傢伙」正在到處找你們。
段、嚴、王等四人決定到嚴烈輝家裡去躲避。四個人迅速離開原地轉移到了安裕鄉五一村四組附近,此地已經離開原來發生爭執的地方已有十幾里路。
沒有想到,廖紅林等人邀集三十餘人開著幾輛車追趕上來,廖紅林開的是交通局的車,他們帶著來復槍和刀,下車就開槍,並用刀砍。
面對槍支和砍刀,段、嚴、王等四人沒有做任何反抗。
段澤民被砍斷雙腿,砍斷左手臂。終身殘疾,完全失去勞動能力。
嚴烈輝被來復槍打斷左腿,被刀砍斷右腿,砍斷左手臂,還被砍傷頭部等多處。終身殘疾,完全失去勞動能力。
嚴烈英左腿被砍斷成幾節,左手臂被砍斷,雙手掌被砍開。終身殘疾,完全失去勞動能力。
王立安腿部及身體多處被砍傷。
我們看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發布時間】:1999-10-31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法律規定是非常明確的,作為國家行政執法機關他們應該是很清楚的。
行政執法機關代表著國家形象,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是人們效仿的榜樣,個人違法犯罪只是污染了自家的水池,行政機關違法則污染了當地的水源,導致犯罪行為氾濫。行政機關長期違法成為了誘發犯罪的根源。我們可以想一想,一個執業律師的合法權益都得不到保障,屢屢受到行政機關公開侵犯的地方,經過終審法院判決確認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仍然敢於繼續實施,人們心目中還會不會有法律的概念?
他們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公開違法,在公路上,在街道上,向人們展示著的武力征服一切的道理。他們的行為從以下幾個方面影響了人們的價值觀念:
第一,國家的法律是不必遵守的。許多人效仿他們的行為不遵守國家的法律。
第二,巧取豪奪不必有法律的依據。很多摩托車主都認為沒有辦法,他們巧立名目老百姓只能交錢。
第三,現代社會武力可以征服一切。張君曾在接受採訪時稱,「我從雲南買到第一枝槍的當夜,我摟著槍,一夜都沒有睡著。那種感覺,很難說是興奮還是緊張」。是啊,有了槍就有了武力,就可以和行政機關一樣為所欲為了,當然興奮不已。
第四,行政機關也要依靠「社會上的人」執法。因此,敢打敢殺的人永遠吃香的喝辣的。
據報導在張君案件審理過程中,有記者採訪了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陳忠林。
記者:「張君犯罪集團經營存在長達9年之久,社會上有什麼樣的成因使然?」
陳教授:「人們對社會上的一些最基本的行為規則、價值觀(比如對生命的尊重等)沒有形成共識。如果有這種共識,張君犯罪團夥就不可能形成。我們社會中已經有了痛心的失誤,即長期以來,我們對社會最基本的倫理和道德的破壞。」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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