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呂海翔,浙江省海寧市周王廟鎮石井村6組村民,34歲,以販賣水產為業。
2004年5月19日晚,呂海翔與其他4位村民到斜橋鎮某歌廳包房唱歌。期間,3位村民陸續離去。當晚9點40分左右,斜橋鎮派出所三位民警前來盤查,一腳踢開包廂房門。當時,包房裡只剩下呂海翔與另一位姚姓村民,兩位陪唱小姐。姚姓村民與一位陪唱小姐正在唱歌,呂海翔與另一位陪唱小姐頭碰頭正在交談。據姚姓村民證明(記者見到此份材料複印件),警察帶走呂海翔。據海寧市的備忘錄(有文件照片)稱,當晚10時稍過,死者即跳河自殺,12時左右才將屍體打撈上岸。
暗訪經過之一
6.18晚,到死者家:浙江省海寧市周王廟鎮石井六村
晚9時半,尚有200餘人聚集圍觀。據當地人介紹,近20天來,每天晚上均有千餘人上聚集。部分群眾較情緒激動,另有一半止於圍觀。另據介紹,有從附近各市,以及上海、杭州、富陽趨車聲援的人士。
據當地人介紹,前些時,政府曾派遣公安部門跟蹤死者家屬,並且有讓鄉黨員、幹部、教師、學生、企業主簽字,要求他們承認死者系跳河自殺之舉。此行動直接引起當地民眾強烈不滿,在兩天時間內,有1500人簽字畫押,聲援死者家屬,要求查清事實,討還公道。
暗訪經過之二
6月18日晚上10點半,在鹽官鎮某酒店採訪死者兩位叔叔。
家屬介紹了案發以後的情況。
5月20日晨5點半,兩人接到石井村幹部電話,稱二人的侄子呂海翔出了事。二人趕到石井村後,被告知呂海翔因嫖娼時被公安部門查得而跳河自盡,其屍體在硤石殯儀館,從石井村到硤石,約30公里。二人趕往殯儀館,又被告知屍體已由死者家屬接回石井村,據稱當地習俗在家入殮後才能火化。
兩人趕回石井村,家屬一起檢查屍表,發現死者鼻孔、口腔流血、身上有多處瘀血,遺失上衣和佩玉。於是對自殺之說產生懷疑,遂決定暫時不火化,在朋友幫助下將遺體冷凍於家中,迄今正好一月。
家屬介紹,5月20日早晨,在家屬趕到殯儀館之前,公安部門就要求將遺體火化,但遭到殯儀館有關人員的拒絕,理由是沒有家屬簽字不能火化。此後,海寧市公安部門的法醫出示的屍檢報告,報告稱屍表無傷,屬溺水身亡。因屍檢報告上沒有法醫簽字,故死者家屬要求複印屍檢報告,並要求法醫簽字,遭到拒絕。
從20號起,案發的歌廳停止營業,所有知情人員不知去向。
5月22日,公安部門同意家屬屍檢請求,但海寧市治安大隊負責人郭宗敏通知家屬,22日晚屍檢,23號早晨8點之前遺體必須火化,遭到家屬拒絕。
5月28日,海寧市公安局有關領導到鄉與死者家屬會談,堅持自殺的結論。
6月2日,海寧市主管政法的領導馬維江、金永祥、張建中與死者家屬見面,提出經濟賠償以結束僵局。具體條件為賠償死者家屬5萬元人民幣,給死者母親購買養老保險,雙方簽訂一份《備忘錄》。備忘錄上註明,死者家屬對死因不予追究,不要求檢察院調查死因,不要求屍檢等條款。
6月3日,上海《東方早報》報導此事,記者到斜橋鎮派出所採訪時,當事民警拒絕接受採訪,另一位民警以威脅的口氣將記者趕出大門。
6月11日,海寧市政法委領導金永祥到石井村召開黨員大會,宣布呂海翔是跳河而死。次日,12個工作組到石井村挨家挨戶做村民的工作。
6月15日,鄉幹部給企業領導開會。
海寧市向鄉、村幹部、黨員和石井村企業主、學校師生通報情況,並要求村幹部、黨員、教師、學生在一份同意呂海翔屬自殺的證明文件上簽字,遭到絕大部分黨員的拒絕,但大部分教師由於擔心推動工作,在調查表上簽了字。記者看到了海寧市的通報材料複印件,既沒有抬頭,也沒有落款,屬無頭文件。但沒有見到要求黨員幹部等簽字的材料,據介紹,已全部上繳。
6月21日,海寧市警方出動幾十輛警車,堵塞交通要道,阻止死者親屬上訪,引起義憤,當地數千人聚集,聲援死者家屬。民眾僱用8輛車,準備集體到浙江省會海寧上訪,組織者包括海寧輕紡市場總經理等民營企業家。
6月25日凌晨2點左右,三百餘名警察(據目擊者稱)進入死者家附近,攜帶電棍與警犬,驚動上千名村民,雙方形成對峙。當夜,屍體未被搶走。死者親屬驚魂不定,當地民眾出於義憤,保護死者一家。死者父親、舅舅與叔叔被警察關押。一寫標語反抗當地公安機關的人被關押。支持死者家屬的幾位民營企業家也被收押。
6月26日,一中年婦女因驚嚇而死,鄉幹部送上1萬8千元錢了結此事。該婦女丈夫已死,與兒子相依為命,鄉政府以兒子就學相威脅,逼迫19歲的年輕人同意了結此事。死者家電話被掐,海寧市政府面對採訪記者,公然聲稱沒有出動警察、警察到石井村騷擾。
6月27日,因民營企業家被捕導致輕紡市場全體歇業,海寧公安機關釋放民營企業家。海寧市所有媒體統一口徑,咬定死者為自殺。
至今,死者家屬與寫標語者共三人尚被關押。
外地所請法醫因為得不到海寧公安機關同意,無法進行屍檢。
死者家屬要求
由獨立的第三方法醫進行屍檢(最近已得到海寧市公安局同意),當地公安部門不得施加不恰當的影響;
調查案發當晚的情況,依法懲處涉案人員,維護公安隊伍的純潔。
公正屍檢之後,進入法律程序,相信法律會給予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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