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傷害我們的自由?

轟動一時的「黃碟」風波終於劃上了一個合理卻不美滿的句號。

2002 年8月18日夜晚,四個沒有穿警服的人員衝進張磊夫妻居住的窯洞,以「有人舉報你們看黃碟」為由,將張磊抓走,並搜走他家中的電視和影碟機。其間,派出所所長賀紅亮親自前來指揮,張磊受到了殘酷的毆打。8月19日,在繳納了一千元暫扣款之後,張磊被釋放回家,其頭上、胸口和背上都有被打過的黑紅色傷痕。

幾天之後,媒體對此事進行了報導,許多法律專家也就此進行了討論。本來人們以為事情已經過去了,沒想到兩個月後的10月21日,寶塔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突然以「涉嫌妨礙公務」為由將張磊刑事拘留。風雲突變,當事人再度陷入深淵,於是各大媒體再度聚焦。11月4日,寶塔區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了不予批捕的決定。11月5日,被拘留16天的張磊以「取保候審」的方式被釋放回家。張磊出現了精神異常,蹲在地上不斷發抖,把自己的手指頭都咬破了。延安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的病歷上明確寫道:「患者受精神刺激後出現精神異常,表現為不眠,發呆,有時哭笑無常,感到害怕,生活不能自理,反應遲鈍,有自傷行為,有時還撿煙頭吃,問話不答,不能進行交談。」對此,看守所的高所長則堅持說,張磊並沒有受到過任何的虐待,「他百分之兩百是裝的!」

12 月31日,寶塔區政府和公安機關的幾名官員與張磊的律師經過協商達成協議,決定給予張磊兩萬多元的賠償,並對責任人員作出相應的處理。寶塔區公安分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孫書記代表公安機關向張磊夫婦賠禮道歉說:「這也算是我們的一次教訓,我們要認真剖析案情,舉一反三,總結經驗教訓。我們對當事人造成的痛苦非常內疚,今天向你們賠禮道歉。」

權力機關向受到傷害的普通公民賠禮道歉,對於前者來說是一次良好的開始,對於後者來說則是一種合理的需要。在「大國寡民」的中國,權力機關向來高高在上、說一不二,即使錯了也要堅持到底,絕對不會拉下「面子」來向小民道歉;而普通百姓也習慣了忍氣吞聲、忍辱負重,即便被打掉牙齒也往自己嘴裡咽,連吐都不敢吐出來。因此,這次「破例」,「破」得讓人欣慰,正如《南方都市報》評論員子曰的評論:「這一處理結果無疑符合公眾的期待,當然,更主要的是它最終維護了法律的尊嚴,維護了司法公正,體現了公民的權利神聖不可侵犯。」儘管如此,我想指出的是,這一結果其實並不「完滿」--我們還沒有一部真正完備的「國家賠償法」,當公民受到國家權力傷害的時候,所能援引的法律資源依然十分匱乏。這一次,由於媒體的聲援,張磊找回了部分的公正,他算是一個不幸中的「幸運者」;那麼,還有更多的、自始至終都處於不幸狀態的「不幸者」們的命運,有多少人知道呢?

在這個事件中,我最關注的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神聖不可侵犯」--既然法律並沒有規定公民不能在自己家中看所謂的「黃碟」,那麼警察就沒有權力闖入公民的家中,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剝奪公民的私有財產。在憲法和法律面前,政府部門尤其是公安機關與公民個體都是平等的。政府不應當行使公民沒有授予它的任何一種權力,比如充當道德法官、開設宗教裁判所等等。我認為,這個口子一點也不能開,這個底線一點也不能讓。一旦開了這個口子、讓了這個底線,國家的權力就會迅速地「恐龍化」,而公民的權利也會相應地「螞蟻化」--那麼,我們每個人都會像張磊一樣,永遠生活在「夜半敲門」的恐懼之中。

在一個現代文明社會裏,公民自由的內涵之一是「免於恐懼的自由」。1941年1月6日,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國情咨文中,採取了最為精湛的語言,表述了一個基於四項「人類最根本的自由」之上的世界秩序。「四項自由」即: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和免於恐懼的自由。此後,在不同的場合,羅斯福將「四大自由」和聖經中的十誡、英國的大憲章和林肯的解放黑奴宣言進行類比,他認為這四大自由是「所有信仰、所有種族、無論在何處生活的人都應該擁有的權利」的具體體現。這一理念在日後的聯合國憲章中得到了認同。因此,包括張磊在內的所有的中國公民,也就天然地擁有了「免於恐懼的自由」。

那麼,下面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就是:究竟誰在傷害我們的自由呢?在「黃碟」事件以及一系列相似的案件中,明目張膽地傷害我們自由的「主犯」,居然是那些「執法者」。令人遺憾的是,那些實行暴力、踐踏法律、凌辱公民的基層干警,並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事後,派出所所長賀紅亮還盛氣凌人地對記者說:「我可以坦然地說,撤銷案件就是怕報紙和網上亂炒,是為了緩解矛盾。」對上級作出的待崗處理的決定,他顯然還很不服氣:「我犯了哪一條錯誤?這不過是象徵性處理一下,這個所長我還是要當的。」而寶塔區公安分局魏士平副局長也憤憤不平地對記者說:「這是為了迎合『大眾心理』。」由此不難推測:如果這些警察依然處於這樣一種精神狀態的話,下一個類似於「張磊」的受害者,隨時可能從他們的手上產生。

比「黃碟」事件更加惡劣的,還有多起屈打成招的「處女賣淫案件」,以及若干起令人髮指的警察(乃至所長、局長)殺人、強姦案件。這裡,我想追問的是:作為執法者,他們為什麼要選擇暴力手段來傷害公民的自由呢?我認為至少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首先,這些執法者自身的精神處於極不健全的狀態,他們必須通過暴力來證明自己的安全乃至強大;其次,他們又充滿著極度的道德自信和權力迷戀,認為自己既然擁有了警察的身份,便能夠左右他人的命運;第三,他們還有非常明確的「創收」的目的,需要不斷地製造「罪犯」來獲得經濟的來源以及向上級邀功請賞。而對更深層次的文化歷史內涵,學者唐逸在《暴力的根源》一文中分析說:「暴力的根源是感覺和心靈的隔絕。在人與人隔絕的狀態下,任何常規在事實上或想像中的錯亂,皆可引起恐懼。這種恐懼的程度,與社會或環境提供的安全感,適成反比。『常規』可以是既定的傳統,也可以是理念或意識形態的『應然』。法西斯認為亞利安種族的優異是應然。『墮落的猶太人』在不安定(『優異種族』並無保障)的戰爭環境中,可以引起極端的恐懼和仇恨,導致極端的暴力:屠殺。文革中的暴力也出於類似的意識形態應然的破滅。執法暴力是這種恐懼在小范圍內的摹仿。警察個人暴力也可能是在這個大環境下,個人心理因素中的恐懼和狂亂之結果。」在我們的文化傳統中,「拳頭」是內在的真實,「仁愛」是外在的裝飾。近代以來,「成王敗寇」的流氓史觀與「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社會達爾文主義一拍即合,給百年來的中國帶來了無窮無盡的災難。執法者的暴力化僅僅是其「後遺症」之一。

讓我們從捍衛無數個「張磊」的自由開始做起,同時捍衛的也是我們自己的自由。

2003年1月15日

作者:余傑 為自由撰稿人,居北京

轉載自《觀察》(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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