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庭應控方要求兩次增加時間收集並提供新的證據,而後將以此對楊建利進行判決,但不同時給被告在同一法庭裡哪怕一次申辯的機會,明顯對被告不公。試想,按照這樣的邏輯,中國的公訴人甚至可以把一些證據保留起來在休庭後提出,而被告則可能在完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重判。對於一個可能是清白的人來說,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控方對楊建利實行「有罪推定」而法官又不予以制止,明顯對被告不公。這一點,一缶的文章已經分析得很清楚了。 (見《議報》第一百一十三期一缶的文章:「有罪推定」可以休矣) 我想只強調一點:中國政府和中國大使館的發言人幾次談到楊建利一案時,都口口聲聲地說楊建利「違犯了中國的法律」,而不顧法官尚未作出的判決。這是「有罪推定」的明顯證據。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楊建利最多有犯罪嫌疑,中國政府作為控方在庭外製造對楊建利不利的氣氛,明顯對被告不公。即使中國政府的發言人指的是楊建利持他人護照入境一事,也不能斷定他就是違法了。準確地說,楊建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此細則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責任」。楊建利的行為算不算「情節嚴重」筆者不清楚,這是一個值得辯論的議題,但它很清晰地表明,單單是持他人護照入境而情節不嚴重的不一定構成犯罪。無論如何,楊建利和他的律師應有權力對控方的「有罪推定」和其製造的不公氣氛提出反訴。
第三,楊建利是一個頭腦清楚,行動謹慎,擁有兩個名校博士學位的人。如果他知道臺灣的哪個組織已被中共定性為間諜組織,他不會去聯繫,或聯繫後還回到大陸去自投羅網。這一點,從中國政府用他十年前而不是近年來的行為來起訴就可以印證。有理由相信,中共指責他作臺灣間諜是他十年前接觸了某個或某些臺灣的組織而這個或這些組織後來被中共定性為間諜組織。由於對楊建利的審判是秘密進行的,我們無法得知一個確切的答案。但是,如果筆者的猜測是正確的話,那對楊建利的間諜罪起訴本身就是不公的,因為任何立法和規定都應該只對其生效以後的行為有約束作用。
綜上原因,筆者認為有理由懷疑,在這樣條件下作出的判決會不會是一個公正的判決。
(原載《楊建利網站》)(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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