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6日,融安縣檢察院向該縣法院就陳濤涉嫌犯有強姦罪一案提起公訴,指控如下:陳濤,38歲,柳州市某公司職工。陳在為單位推銷產品期間,長期租住在融安縣汽車站對面的一間公房裡。去年的一天,陳在縣城一家茶莊認識了該茶莊的服務員韋×玉,之後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陳又以給好處費為由,叫韋×玉帶一些小女孩供其姦淫。韋×玉只有13歲,對陳的要求言聽計從,於是找自己的同齡人下手。
從2002年的3月至9月,韋×玉先後找到還在讀小學的蔣某(10歲)、蔡某(12歲)、余某(12歲)、熊某(12歲)、譚某(13歲)以及向某(14歲)、韋某(15歲)、李某(16歲),分別威脅她們說:你欠了別人的錢,不還就要挨打。在韋×玉的威脅下,上述女孩先後被帶至陳濤的租住處,供其姦淫。
今年3月28日,融安縣法院審理了此案。被告的辯護律師稱:陳濤與10歲的蔣某發生性行為構成犯罪,與被韋×玉帶至其住處的其他7位女孩發生性關係屬一般的嫖娼行為。而陳濤也為自己辯護,說並不知其中一些女孩未滿14週歲。
今年4月30日,融安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濤犯有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受害者家屬6月3日接到判決書,憤憤不平:法院只認定被告與12歲以下的蔣某、蔡某、余某、熊某發生性關係屬犯有強姦罪,那麼,譚某才13歲,與其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強姦?向某、韋某、李某雖然已滿14歲,被告利用脅迫手段與其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強姦?判決書對被告與後4人的關係究竟屬何性質,卻不置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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