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3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嚴廣吉、耿領死刑;判處陳李、張姝岩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書下達後,立即在社會上引起反響,一部分人認為判決不公,尤其是熟知死者為人的親朋好友,對同是主犯的兩名歹徒被判死緩憤憤不平!
判決書下來後,檢察機關沒有提出抗訴,吳章勝妻子陸芬決定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她在闡述上訴理由中寫到:耿領、陳李、張姝岩不僅是一審法院認定的「11。1」案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主犯,並且還是在犯罪現場直接殺害吳章勝的凶手!他們殺人的手段極其殘忍,滅絕人性。吳章勝不是由其中某一被告用凶器將其瞬間殺害,而是三人合力互動,用電腦連線輪流勒吳的頸部達數十分鐘才致吳死亡的!
如果現場有一人人性未泯,或是犯意不堅決,或是終止殺人行為,吳章勝都不至於慘死。三被告犯同樣的罪行,為什麼量刑不一樣?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張二人的判決,在量刑的使用上,沒有體現《刑事判決書》中指出的嚴懲罪犯的精神。
陸芬指出,《刑事判決書》中既然對陳、李的辯護人關於陳系從犯的辯解、張姝岩的辯護人關於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辯解「均不予採納」,陳、張二人也沒有自首立功情節,為什麼要對這二名罪犯從輕量刑,判處死緩?
(摘自中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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