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9日上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沒有通知家屬的情況下,不公開開庭宣判黃琦。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黃琦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請法律專家、社會學者、普通民眾就此案發表看法,其家屬期盼黃琦一案的上訴能從您們的回覆中得到有益的教誨和幫助。以下為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1)成刑初字第49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黃琦(網上筆名:難博),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於四川省內江市,漢族,文化程度大學,住四川省內江市沱江路31-1-44,現住成都市人民中路51號。2000年6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成都市第一看守所。辯護人高筱平,四川建設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人範軍,四川德陽錦繡律師事務所律師。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成檢刑一訴字(2001)第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琦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指派代理檢察員劉建強、蘇華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琦及其辯護人高筱平,範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3月至6月,被告人黃琦及其開辦的「天網尋人」網站主頁設置「走向論壇」、「網海拾遺」、「遙看中華」等欄目。在「走向論壇」欄目登載《中國民主黨綱領》、《新疆維吾爾人的獨立意識:因為歷史上我們一直是個獨立的國家》等文章;在「網海拾遺」欄目收集發表《可也不可預測的大陸將來》、《六、四不是事件,不是風波,是屠殺》等文章;在「遙看中華」欄目中外國鏈接「中國人權民運信息中心」發布的「兩公民要求平反六、四被捕」、「大赦國際:213名六、四政治犯被關押」等信息。公訴機關為證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舉出了如下證據:公安機關通過黃琦的電腦在「天網尋人」網站查獲的證據清單;四川省公安廳的電子物證鑑定表;證人曾俐、曾洪、曾全富、劉洪海、李昱的證詞;成都天網尋人諮詢服務事務所與成都華美計算機網路有限公司簽訂的企業上網合同;黃琦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琦的行為已經構成煽動分裂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條、105條、第69條的規定予以處刑。被告人黃琦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辯稱「走向論壇」欄目中的文章系他人所張貼,因自己不懂刪除功能而一起直留在網上;自辦欄目「網海拾遺」、「遙看中華」中的文章,自己只對2000年3月30日以前的負責,因2000年3月30日該網站被國內關閉後,已交給北美華人尋親會管理。被告人黃琦的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無證據證實黃琦何時何地通過哪臺計算機在網上發表上述被指控的文章,同時指出黃琦有言論自由,可以對某一事件發表自己的看法。經審理查明,1998年底,被告人黃琦在成都市開辦「成都天網尋人諮詢服務事務所」,並擔任法人代表。1999年6月14日,該事務所通過「成都華美計算機網路有限公司」註冊上網,網站名為「天網尋人」,域名為www.6-4tianwang.com,內設「冤情聯播」、「司法新聞」、「官方網事」、「吶喊專集」、「免費尋人」、「遙看中華」「網海拾遺」和「走向論壇」等欄目,由黃琦負責網站的維護和主頁的製作,更新工作。2000年3月以來,黃琦在「天網尋人」網站主頁的「走向論壇」欄目中登載有《中國民主黨政治綱領》(2000年4月28日)、《中國民主黨章程》(2000年5月26日)、《中國民主黨「六、四」十一週年宣講詞》(2000年6月3日)、《新疆維吾爾人的獨立意識:因為歷史上我們一直是一個獨立的國家》(2000年3月15日)、《熱比亞何罪之有?》(2000年3月14日),《法輪功學員示威被拘捕》(2000年5月29日)、《「六、四」影帶,網上可以直接看》(2000年5月29日)等文章;2000年6月3日在「天網尋人」網站主頁的「網海拾遺」欄目中收集發表有《可也不可預測的大陸將來》、《六、四不是事件,不是風波、是屠殺》、《海內外各方通過「走向論壇」紀念「六、四」》等文章;2000年6月2日,在「天網尋人」網站主頁「遙看中華」欄目中鏈接「中國人權民運信息中心」發布的《兩公民要求平反六、四被捕》、《大赦國際:213名六、四政治犯被關押》等信息。上述文章以造謠、誹謗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案發後,黃琦於2000年6月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1、公安機關在案發後通過黃琦的電腦在「天網尋人」網站查獲的證據清單,證實黃琦在「天網尋人」網站主頁的「走向論壇」欄目中登載有上述文章。2、公安機關在對黃琦的辦公地點進行搜查時,從其電腦中查獲的往來電子郵件,證實黃琦曾收到過以下郵件:(1)2000年5月17日22:31主題「你是如何預測大陸的將來」,發件人brims;(2)2000年5月21日23:46,主題「看你如何處理」,內容為「六、四」難屬呼籲書,發件人J;(3)2000年6月2日17:07,主題「六、四不是事件,不是風波,是屠殺」,發件人張三。同時,黃琦曾發出以下郵件:(1)2000年5月18日15:59,主題「回覆」,回件人難博;(2)2000年5月22日14:27,主題「回覆:看你如何處理」,回件人難博;(3)2000年6月2日23:05分,主題「回覆六、四不是事件,不是風波,是屠殺」,回件人難博。3、四川省公安廳的電子物證鑑定表,證實成都市公安局所送檢的《熱比亞何罪之有?》(2000年3月14日)、《新疆維吾爾人的獨立意識:因為歷史上我們一直是一個獨立的國家》(2000年3月15日)兩份材料系從「天網尋人」網站上查獲並提取。4、成都天網尋人諮詢服務事務所與成都華美計算機網路有限公司於1999年6月4日簽訂的企業上網合同。5、證人曾俐的證言證實,我與黃琦於1998年申請成立了天網事務所,法人代表是黃琦。1999年上網成立「天網尋人」網站,黃琦原來不懂電腦,是華美公司負責培訓了三個月的時間。網站由黃琦負責,由他一個人在操作維護,每天早上11點鐘上網,從境內外報紙上下載想要的內容,下午6點鐘又訪問其他網站,下載所需內容,然後把這些內容組合起來,製作成天網的主頁,有「冤情聯播」、「網海拾遺」、「遙看中華」「走向論壇」等欄目,製作好後,晚上八九點鐘開始通過華美計算機網路公司發出去,要晚上十一二點才完成。3月30日,網站被關閉,後通過境外一個公司的伺服器重新上網,還是黃琦獨自在維護,過程和以前一樣,只是在製作好後,就發給這個境外伺服器,通過它發出去,內容都是黃琦在編輯,更新,每天如此。6、證人曾洪的證言證實,天網事務所搞了一個「吶喊」網站,由黃琦負責,電腦只有他一個人懂,他一般是中午,晚上九十點或更晚才走,他負責製作和發送尋人資料,除此之外,他還在網上轉載一些報刊、雜誌上的新聞等內容,每天發送。7、證人曾全富的證言證實,我因勞務糾紛一事找到天網事務所求助,所上有正式職員三人,所長是曾俐,工作人員是黃琦和曾洪,三人的分工為曾俐和曾洪負責尋人,聯繫尋人業務,與有關部門打交道,黃琦負責網路電腦,只有他懂得電腦的使用,他在網上發布新聞,製作新聞,製作網頁。8、證人劉洪海的證言證實,1999年10月,我通過同學介紹到「成都天網尋人事務所」,主要是幫助黃琦維護計算機,教他製作網頁的知識,當時事務所有黃琦、曾俐和曾洪。我只知道該網站主要業務是尋人,還有就是幫一些上訪人員在網上喊冤。9、證人李昱的證言證實,曾對黃琦進行過網頁製作方面知識的輔導。10、被告人黃琦在公安機關及庭審中的供述。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且與本案有事實關聯,經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本院予以採信。本院認為,被告人黃琦通過網際網路散佈傳播有關「民運」、「六、四」、「法輪功」等方面的文章,採取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黃琦所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成立,定性正確,應予支持。關於公訴機關對黃琦煽動分裂國家政權罪的指控,本院認為,黃琦網站電子公告欄目中具有宣揚民族分裂內容的文章系他人所張貼,黃琦作為網站的負責人雖有義務對該文進行刪除而未予刪除,但該文並非其主動製作、編輯、發布,且現尚無證據證明黃琦具有煽動分裂國家的目的,故對此指控,本院不予支持。關於被告人黃琦提出自辦欄目「遙看中華」、「網海拾遺」中的文章,自已只對2000年3月30日以前負責的辯解,經查,根據西安的證據可以證實2000年3月30日以後至案發時,「天網尋人」網站自辦「遙看中華」、「網海拾遺」中所登載的文章,是由黃琦編輯發布的。被告人黃琦及其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無證據證明黃琦何時何地通過哪臺計算機在網上發表上述指控文章的觀點,本院認為,控方收集在案的大量證據彼此關聯,並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可以證實網際網路上「天網尋人」網站所刊登的有關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文章是黃琦所為,因此,對辯護人的這一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另,辯護人提出黃琦有言論自由,可以對某一事件自由發表自己看法這一觀點,本院認為,言論自由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但在行使該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安全,不得採取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因此,辯護人只強調被告人的權利而忽視其義務的觀點,本院予採納。本院根據被告人黃琦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第55條第1款、第56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黃琦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6月5日起至2005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青暉審判員
李華代理審判員 朱兵(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印)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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