鯨吞公款兩千餘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原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財務處副科長楊寧今天在北京被依法執行死刑。
據介紹,楊寧自1992年4月至1995年1月間,利用其擔任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機務處會計師,主管財務工作的職務之便,分別採取收入不入賬,用假髮票、假記賬憑證沖銷平賬等手段,大肆侵吞公款人民幣2429余萬元;同時,利用職務之便,為謀取個人利益挪用公款人民幣200萬元用於盈利活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寧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楊寧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楊寧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贓款大部分未能追回,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未能退還,亦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對楊寧的死刑判決並下達死刑執行命令。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據介紹,楊寧自1992年4月至1995年1月間,利用其擔任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機務處會計師,主管財務工作的職務之便,分別採取收入不入賬,用假髮票、假記賬憑證沖銷平賬等手段,大肆侵吞公款人民幣2429余萬元;同時,利用職務之便,為謀取個人利益挪用公款人民幣200萬元用於盈利活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寧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楊寧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楊寧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贓款大部分未能追回,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未能退還,亦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對楊寧的死刑判決並下達死刑執行命令。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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