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報告》由上海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協會和東北證券金融與產業研究所聯合調查完成。調查發現,有相當多的董秘對自己在公司內的地位和待遇不夠滿意,認為責權利關係不協調,與「高級管理人員」的稱謂極不相稱。只有部分兼任董事或副總經理的董秘在公司內部有較高的地位,從而其職責和權力更容易得到發揮,而大部分董秘認為自己的地位無法與高級別的經理層很好地溝通,導致董秘對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缺乏應有的知情權。董秘由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聘任,因而對董事長和董事會有依附性。根據調查結果,在現實工作中有47.7%的董秘認為自己是在「向董事會負責」,而有27.3%的董秘認為是在「向董事長個人負責」,甚至有13.6%的董秘認為是在「向總經理負責」。
問卷調查還發現,公司內部也存在「信息不對稱」,相當比例的董秘表示對「公司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重大信息」是在「事後才知道」,董秘享有及時知情權的比例不高;只有不到四成的董秘表示敢於「經常堅持」「及時、準確、完整、合規」這四大信息披露的原則,超過10%的董秘表示「有時不能堅持」或「經常不能堅持」;高達28%的董秘表示在信息披露中會受到控股股東和董事長個人的干預。《報告》建議監管部門採取適當措施,保障董秘職責的公正、獨立和正常地行使,並從政策和制度上保障董秘「高級管理人員」地位的落實。如提高董秘的任職資格;強化政府監管部門在董秘任免問題上的干預權;引入董秘隊伍的市場化機制,採取類似於註冊會計師、註冊律師的要求,探索建立董秘隊伍的「職業經理人」制度;倡導成立全國性的「董秘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整體素質,維護董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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