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到1993年2月間,香港商人吳華博找到了陝西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二科科長王煒,要求王幫助他給福建家鄉的親戚辦理《前往港澳通行證》。王煒告知吳華博,福建人在陝西辦證,必須由主管廳長批准。吳華博遂找到當時的公安廳主管副廳長張永輝(已被判刑),在張永輝的授意下,王煒分別採用私填《通行證》、模仿簽署人簽名、私蓋負責人印章及出境專用公章的手段,辦理了吳華偉等58人的《通行證》,其中包括後來從香港出境又返回內地大肆走私的賴昌星及其一家。事後,吳華博先後分4次送給王煒15萬元人民幣、15萬港元。
1993年3月,陝西咸陽嘉橋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牟林找到了時任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副處長石生瑞,要求給張清等5人辦理《通行證》,並承諾每個證給20萬元。石生瑞看到「油水」不小,就夥同出入境管理處處長林天仁(另案處理)、王煒,給張清等5人辦理了《通行證》。辦證期間,他們收受牟林100萬元人民幣,其中林天仁分得35萬元,石生瑞分得35萬元,王煒分得30萬元。對王煒、石生瑞受賄一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煒、石生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案發後王煒能積極退贓,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應該以自首和立功論,遂以受賄罪判處王煒有期徒刑10年;石生瑞有期徒刑10年;從王煒處追繳的20萬餘元人民幣、2000美元、股票賬戶資金4萬餘元都依法沒收並上繳國庫。(華商)
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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