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社會的可怕之處
在過去的數十年間,大陸的司法淪為無產階級專制的工具是人所共知的事。所謂的無產階級,不過是子虛烏有,實際上則是一小部分特權階層,甚至僅僅是某個人的代名詞。因此在頗具皇權色彩的專政之下,製造冤、假、錯案就成為在所難免。具體有多少人深受其害,恐怕沒有人能夠說清楚。
從「三反」、「五反」、反右派鬥爭,一直到文化大革命,可以說整個大陸就是一座大冤獄,凡有人群的地方必有無辜受到陷害。那些年代,也是司法機關揚眉吐氣的時代。它們確實肩負著無產階級的「偉大使命」,確實在扮演著工具的角色。司法程序簡約、隨意;司法人員素質低下,公報私仇、意氣用事、情緒化辦案的事例十分普遍。對此,非但沒有人站出來質疑,反而人人對「頭戴大檐帽」的人充滿敬畏。
在1970年代初期的「一打三反」運動中,這種專政形式達到極致:每一個縣市都在爭相執行「最高指示」,每一個公社的人民武裝部都可以決定一個人生死。許許多多類似張志新、遇羅克一樣的人物,都在一夜之間被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推向刑場。街頭巷尾到處張貼著判決書。舊的判決書還沒有剝落,新的判決書便覆蓋其上了,每張新判決書前都聚滿了人群。在那個無書可讀的時代,讀判決書就成為一種風氣。
隨著改革開放,人們終於意識到法律這個東西,在社會衍進中原來不可缺少。然而,中共終究未能走出人治的陰影。具體表現在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世界上沒有一個政黨像中共那樣擁有如此之多的資源和財富,以及至高無上的權力,因為,一切都在黨的掌控之下。就是說全國各行各業都是黨營事業的一部分,包括政府、軍隊、教育、經濟、文化等等。司法機關是政府轄下的一個部門,當然也在黨的監督之下,根本沒有獨立的品格。
黨對司法工作的參與是多方面的:黨內有一個組織叫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職能是監督黨員幹部的犯罪活動,實際上是成事不足、敗事有餘,因為它唯一的作用就是干擾司法工作;有時候,司法或執法部門的領導人,同時又是政府或黨的部門的領導人,角色可以任意互置;縣以上黨的委員會皆設有一個叫做政法委員會的機構,專門負責司法方面的工作,權力凌駕於公、檢、法之上,不僅掌管其人事任命,而且負有重大案件的終審權、裁決權。黨與司法的關係,在西方人看來可能會覺得眼花繚亂,其實並不複雜,概括起來就是司法無條件服從黨的需要。為了不損害黨的形象,某些大案、要案可以按下不表;為了配合國際鬥爭,可以將一些異見份子投進牢獄,以增加談判籌碼。正如大陸從來不放棄「黨指揮槍」的原則一樣,也從不考慮放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
具體言之,司法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最終裁決,不是法官,不是陪審團,而是黨委書記以及政法委書記。而黨委書記或政法委書記很可能只是一個黨的官僚,一個法盲。他以運用自己有限的知識、生活常識以及個人情緒,對某個案件作出判斷,而那個判斷有可能就等於終審。
在這樣的體制之下,任何法律條文都可能走樣,任何結果都可能與事實相去甚遠,因為最終的裁定根本與法律無關。那個最終的裁定者,只不過代表黨的一級組織行使黨的意志而已。那個結論通常不會引起異議,因為沒有輿論的監督;由於上訴而變更結論的機會少之又少,因為律師制度形同虛設,律師本人亦有可能是黨員。他們決不會置黨委的「招呼」於不顧而去為一個什麼人辯護。一意孤行,意味著會受到黨內嚴厲處分。比如,所有涉及法輪功的案件,當事人有可能找不到律師辯護,即便是某個律師勉強答應為其辯護,屆時也只能裝模作樣,因為他非常清楚判決結果不是辯護所能左右,而是依靠黨內共識。當年江青受審時執意不請律師,自我申辯,就在於她特別瞭解共產黨那一套。
讓司法回到法律手中
而在這麼一個繁瑣、荒唐、落後,黨高於法、情大於法的違背常規的制度之下,不出現腐敗現象反倒是奇怪的事,沒有冤、假、錯案發生更會令人感到不可思議。中共中央三令五申反腐敗,所以腐敗現象越反越多,腐而不敗,固然與社會體制、民主程度有關,但根本之點恐怕還是出在司法缺陷方面。多年前的「6.4」事件,許多青年學生成為天安門前的地下游魂,另有不少人被繩之以法,身繫獄中,不過是幾個政治老人的一次並頭會的結果。那次鎮壓事件是否合法?似乎用不著再理論。去年以來,在「嚴打」運動中走向刑場的那些人,雖然不能斷言在日後必定有人會被平反昭雪,但量刑失當者、草率處決者肯定大有人在。
中國歷來就是人治社會,雖然從商、周以來就有了刑鼎,就有了所謂的刑法,但那都是以鞏固封建統治階級的利益為前提的法律,談不上什麼人民性。人治永遠不具有公正性。「刑不上大夫」的觀念根深蒂固。這種現狀必須改變。讓司法回到法律手中,讓真正懂得法律知識的人,來作為法律的解釋者和執行者,而不是將司法部門作為維護黨的利益的一個工具。如是,則是大陸人民的萬幸。(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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