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高層官員的子女與其他人一樣,有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這種自由當然包括在國外定居。但是,從國家安全的角度來看,高層官員的子女與普通人存在著客觀的差異,這種差異使得他們承擔著比普通人更多一些的責任和義務,其中包括是否在國外定居的問題。
所謂高層官員,並沒有一種公認的標準。如果套用行政級別,一般指司局級或市地級的政府官員(包括同級黨派官員,因為他們也是由國家財政提供經費和薪酬的),以及更高級別的官員。本文所說的高層官員,主要指掌握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職權的官員,以及掌握著國家機密的公務員和軍方官員。此外,這裡還有在職高層官員與離職高層官員的差異問題,如果離職高層官員仍然對政府管理運作有著相當的影響力,那麼他們的子女仍然應被視為高層官員的子女。
所謂在國外定居的高層官員子女,是指長期生活在國外的上述官員的子女,他們或者仍然保留著中國公民身份,或者已經獲得所在國的定居身份或成為所在國的公民。應當指出的是,這裡不包括國家派遣的出國工作人員,也不包括因出國學習、旅遊、公務、私務在國外生活、工作的人員。
那麼高層官員的子女在國外定居,對中國的國家安危究竟有哪些作用和效應呢?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他們會在主觀上和客觀上起到所在國與中國的信息溝通作用,這些信息包括政治信息、經濟信息、文化信息等等。其中有一些人,可能會利用他們的特殊身份(掌握某些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以及通過其父母所獲得的權力延伸),從事損害國家利益而謀求私利(個人、家庭、小團體)的行為。
此外,還有一些人,他們之所以選擇在國外定居,實際上是為他們的貪官污吏父母在罪行暴露時留一條逃往國外的後路。
眾所周知,中國的傳統觀念非常重視家庭,特別是直系親屬的感情,高層官員也不能免俗。問題在於,我國高層官員的子女所選擇的定居國,幾乎都是歐美等發達國家,而這些發達國家對中國的關係乃是既有合作也有對抗,有時候甚至是敵對。在這種情況下,當中國與上述國家發生利益衝突時,這些在上述國家定居的高層官員子女,完全有可能成為被上述國家監視、利用、收買的對象,換句話說他們可能成為人質,從而影響到中國高層官員的決策。
人質的價值,與人質的身份密切相關。中國最早的人質事件發生在先夏史時期,《山海經.大荒東經》記有顓頊少年時成為少昊國的人質,他心愛的琴瑟被迫丟棄了。在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的太子常常要作為人質在敵對國生活,例如燕太子丹就是秦國的人質。歷史到了21世紀,國與國的關係已經沒有人質制度了。問題在於,中國有如此多的高層官員子女在歐美國家定居,但是卻沒有幾個歐美國家的高層官員子女在中國定居。顯然,這種不對稱性,在客觀上等於中國有一大批人質或潛在的人質,掌握在歐美國家的手中,成為他們手上的一張張左右中國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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