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伴關係是聯邦的成員體相互之間在結成聯邦的憲約中所形成的關係,包括就各種問題在談判過程中的討價還價與協調合作,達成共識與相處共事等。這些本身就是聯邦制下的政治過程。只有這樣的政治過程與聯邦結構有機結合,才能形成名副其實的聯邦制。在聯邦制度下,人民之間也存在著夥伴關係,運用結社的藝術,培育相互信任的社會資本。只有在這樣一種氛圍中,聯邦結構與聯邦過程才能結合,從而造就真正意義上的聯邦制。「在依據憲約創立的政體中,在制定憲法的過程中要把憲約中的夥伴(指成員體)或他們的代表召集起來。作爲平等的各方之間的憲約,或這一憲約的政治表達,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須得到所有夥伴的全體或其中的大多數的同意。
從深遠處看,這種夥伴關係是聯邦主義的制度安排的一種社會後果,由憲約確立並加以約束。這種注重合作、協商和彼此尊重的夥伴關係,有助於防止權力向聯邦政府的過度集中。不僅如此,這種夥伴關係,也是聯邦主義價值系統的直接體現。這一價值系統的構成要素是,個人的自由、集體的自治、以及人與人、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平等。
在中央集權制下,聯邦主義所弘揚的這種平起平坐的夥伴關係是絕對不能容忍的。中央集權主義所塑造的是一種壁壘森嚴的、上級與下級之間的管制與被管制的「君臣」關係。居於金字塔頂部的通常是在武力的較量中取勝的個人或寡頭集團,他們總是試圖把金字塔頂部的權力最大化,並不擇手段地強化由上至下的控制。對這種尊卑割據的任何置疑和挑戰都被認爲是大逆不道。這也決定了中央集權主義在本質上是一種官本位的和官治(而非自治的)的社會。
聯邦主義相比較於中央集權主義的一個重大的優越性,便是它破除了中央集權主義下面的那種事實上的不平等的「君臣關係」,並代之以平等的夥伴關係。聯邦的自由是基於在聯邦憲約中成爲夥伴之後的自由,以及按照憲約的規定自由生活的自由。聯邦的自由要求人們結成夥伴關係。聯邦的自由意味著任何單邊強加的規則和義務的做法違背憲約精神,不具備充分的合法性。真正的聯邦自由要求人們以夥伴關係結成憲約、獲得自由,這種關係完全不同於君臣關係或上下關係結成的政治秩序。聯邦主義下的夥伴關係所包含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地方互助原則(the principles of territorial solidarity),即成員體之間與成員體內部在非平均主義和自願前提下的互進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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