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本來是一個溫馨理性的片語,是為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正當權益而實施的一項必要法律規範。但在一些擔負賠償義務機關,當事人的權益卻往往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賠償不僅頗有敷衍塞責的意味,且受害當事人能夠真正得到賠償的更是「比登天還難」。
「國家賠償為何難?根據很多案例來看,首先是因為受害的當事人一般是平頭老百姓。」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楊振山一針見血地指出:「可與之對立者卻是手握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使在官民關係上,官員也是處於優勢地位,而公民個人則處於劣勢。」
楊振山教授說,國家機關或機關工作人員在被受害人起訴後,不但不主動承認自己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恰恰相反,有些人反而千方百計進行掩飾與辯駁,給查清事實真相造成極大的困難。同時,事實本身就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涉及程序、關係等諸多方面。還有訴訟人的成本很高,而得到的賠償卻較低,尤其是不能及時解決的時候,受害人常常遲遲得不到賠償甚至對方根本就不賠償。
「另外,有些國家機關或機關工作人員,往往打著維護國家和政府形象的『招牌』,實則是顧及自己的『面子』與威信,堂而皇之地做著違法的事情,這也是國家賠償難的一個主要原因。」楊振山教授說。總之,有些國家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害怕喪失既得利益,於是造成的障礙更多。
對於如何使「賠償難」得到根本性解決這個問題,楊振山教授闡明瞭自己的觀點。國家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是普通公民的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要擺正自己的位置,處理好自己與公民的關係。社會普通公民通過納稅等渠道,來支持國家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正確行使其職務,因此,國家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沒有超權越法的特權。即使有些「特權」的話,也都是法定的,不僅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更要受到其他法定機關的制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擺正自己與國家的關係。因為你執行職務是國家行為,也就是說你是國家形象的代表者。所以,國家機關或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忠實地執行法律。否則,由於你的不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失首先歸於國家,而不是個人,導致國家的形象、威信在國民心中嚴重受損。儘管有時未忠實履行法律者也為其違法行為承擔了責任,但從現實效果上講,遭到損害的不僅僅是國家的經濟利益,更是國家的政治形象。所以,作為國家機關或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時,一切要從國家的利益出發,方可真正使國家賠償變得不再難。
最後,楊振山教授強調說,從某些相關賠償案例看,其賠償金多為公款,而公款同樣是納稅人的錢,用納稅人的錢賠償受侵害的納稅人同樣於理不通。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也要由國家機關代為賠償受過,其結果只能助長那種自以為是、草菅人命、無法無天的行政違法和司法腐敗行為,不利於遏制行政執法的犯罪。因此,我認為對那些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息來源:深圳熱線(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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