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經審理查明,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間,李紀周利用其擔任公安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賄賂,干預下級公安機關查處不法份子的走私犯罪活動。其中:收受廈門遠華公司董事長賴昌星(在逃)通過各種手段賄賂的人民幣100萬元、美元50萬元、港幣3萬元,並受賴昌星請託,干預海南公安邊防部門對某外籍油輪違法進口柴油的查處;幫助遠華公司辦理香港、內地兩用汽車牌證1副。收受廣東開平建安公司董事長周民興賄賂1萬美元,為其向公安系統推銷激光瞄準器提供便利。此外,李紀周還多次濫用職權,要求廣東有關公安機關放行和退還廣東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車和貨物。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認為,李紀周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能夠提供線索,為偵破有關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積極動員親屬退贓,有認罪悔罪表現,故以受賄罪判處李紀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已經追繳和扣押的贓款贓物和其他財產全部上交國庫。
另據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李紀周的妻子程辛聯也因介紹賄賂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新華社 20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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