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 中國新聞社消息) 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玉林市公安局局長韋欽芳特大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韋欽芳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就先後收受周衛東、瀋進銅、陳科生、周慶昌、黎惠貴等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94.34萬元、港幣5萬元和價值人民幣11萬餘元的黃金金條5根,價值1萬餘元的手機一部及價值人民幣3800元的真皮沙發一套。1994年下半年,韋欽芳為了謀取公安處處長的職務,他把包工頭瀋進銅送給他的15萬元現金人民幣,叫瀋代其送給原玉林地委書記俞芳林。
南國早報的報導說,韋欽芳另外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產有人民幣97.250662萬元、港幣14.127萬元、美元4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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