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警察遭警察刑訊逼供 違心認罪險被冤殺
(7月20日中國青年報訊) 「杜培武冤案」被普遍認為是一宗最典型的刑訊逼供案。警察杜培武遭到其他警察的野蠻審訊,不得不違心供述自己是殺人凶手,險被冤殺。6月21日和27日,昆明市五華區法院開庭審理兩名警官涉嫌對杜培武進行刑訊逼供一案。
警察杜培武被警察吊打
在法庭審理中,檢察官指控兩名被告──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寧興華、政委秦伯聯在審訊杜培武案件時使用了刑訊逼供手段──
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訊處女警員王曉湘和該市路南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雙雙被槍殺,慘死在一輛「昌河」微型車上。這樁殘忍的凶殺案震驚全省,緝拿疑犯成為警方的重點任務。昆明市公安局組建了專案組,當時的刑偵支隊副政委秦伯聯、刑偵三大隊大隊長寧興華奉命具體負責偵破工作。1998年7月2日,王曉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刑事拘留,隨後被逮捕。杜從此開始了他噩夢般的日子。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說,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員杜培武被拘留後,在刑偵三大隊辦公室,被告人秦伯聯、寧興華採用不准睡覺連續審訊、拳打腳踢或者指使、縱容辦案人員對杜濫施拳腳,用手銬把杜吊掛在防盜門上,反覆抽墊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腳上的繩子,致使杜雙腳懸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銬的雙手上。杜培武難以忍受,喊叫時被用毛巾堵住嘴巴,還被罰跪、遭電警棍擊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認了「殺人」的犯罪「事實」,指認了「作案現場」。
1999年2月5日,根據警方的偵查結果和檢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判決下達後,杜培武大呼冤枉,在向高級法院上訴時提出,他是被刑訊逼供才違心承認殺人的。1999年10月20日,雲南省高級法院鑒於「杜案」撲朔迷離,案情中疑點難釋,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緩期2年執行。當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進雲南省第一監獄服刑。
二審判決「刀下留人」,使杜培武活著看到沉冤昭雪。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獲一起特大殺人盜車團夥。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曉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們幹的。槍殺王曉湘、王俊波的真凶、「殺人魔王」楊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網,頓時證明杜培武顯屬無辜。雲南省高級法院公開宣告杜培武無罪。
經昆明醫學院法醫技術鑑定中心鑑定,刑訊逼供導致杜培武雙手腕外傷、雙額葉輕度腦萎縮,已構成輕傷。檢察官認為,寧、秦二人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對被害人杜培武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造成錯案,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刑訊逼供罪,請求法院依法懲處。
是誰對杜培武刑訊逼供
50歲的秦伯聯否認檢察官的指控,辯護律師為他進行的是無罪辯護。有趣的是,秦意欲聘請著名律師劉胡樂擔任他的代理人。劉因擔任杜培武的律師並矢志不移地為杜進行無罪辯護而名噪一時。後劉推舉了自己的兩名弟子出任秦的辯護人。
秦的律師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秦在主觀上不具備刑訊逼供的直接故意。作為刑偵支隊的政委,秦領導著11個部門和200多名警察,不可能進行具體的審訊工作;秦與被害的「二王」沒有任何關係,也與杜培武沒有利害關係。有3名警察指認秦伯聯叫他們把杜培武吊起來,但這樣的證詞與杜培武的陳述不一致,杜說他先被警察吊起來,呼救後秦伯聯才出來。同時,幾個參與審訊的警察的證詞也相互矛盾,都不願意承認自己吊審過杜。
秦和他的律師說,杜確實遭到了刑訊逼供,但這是具體辦案人員所為,公訴機關企圖把這些行為強加在秦伯聯身上,違背了罪責自負的法律原則。「我們不能在糾正一個錯案冤案的同時製造另一個錯案和冤案。」秦的律師表示,在杜案審訊過程中,秦沒有及時糾正和預防違法行為,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但不構成犯罪。
另一名被告寧興華的律師認為,檢察官的指控有部分與事實不符。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寧實施過抽墊凳子、拉繩子和使用電警棍。但是,根據呈堂證據,證明寧有過連續審訊、氣急之下打過杜一巴掌、叫人將杜「升起來」等行為,並一定程度濫用械具。寧的辯護人認為,這些行為雖已構成刑訊逼供,但與檢察官的指控存在區別,其他具有惡劣情節的行為應該由行為人自己負責。
寧的辯護律師提請法官注意,杜案的刑訊逼供有著特殊的原因,辦案人員急於求成、先入為主、疑罪從有的錯誤觀念導致了冤案的發生,但與杜案相關的一些證據加劇了這種觀念。杜被警方控制後,10只警犬(其中三隻全國功勛犬)對他進行了43次氣味鑒別,41次認定杜的氣味與「昌河」車上的氣味同一,證明杜在案發前後駕駛過該車;專案組從北京請來的「中國頭號刑偵專家」也認為杜的作案嫌疑不能排除;公安部專家對杜進行了測謊試驗,結論是杜應知情或參與作案。這些結論使辦案人員錯誤地認為杜就是嫌疑者而加大了審訊的「力度」。
截至7月19日,法院尚未作出一審判決。
怎樣才能避免刑訊逼供
雲南袁野律師事務所主任袁野針對此次刑訊逼供案的審理髮表評論說,本來,《刑事訴訟法》對參與刑事訴訟的各部門職責作了規定,公安、檢察和法院應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然而情況並非如此。該案一開始就有檢察機關的介入,拘留、指認現場、批捕都有檢察官在場,受害人也向檢察機關申訴過警方有刑訊逼供行為,駐監所檢察官曾為此拍過照片和取證,但這些細節都未引起重視。當糾錯希望和機會轉到法院後,杜培武當庭申訴遭到刑訊逼供,仍未受到注意。(杜曾把血衣帶到法庭,其辯護人要求控方出示杜被打的照片未果───記者注)一篇報紙評論的觀點與此相彷:杜的冤案不僅是刑訊逼供造成的,而是環環相扣的刑事訴訟程序出了問題。
為從根本上杜絕刑訊逼供,他呼籲:一、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刑訊逼供收集的證據法庭應一律認定為無效,改變「口供是證據之王」的落後觀念,讓刑訊逼供失去價值;二、規定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警員應為自己的取證活動負責,並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規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
擔任本案公訴人的兩名檢察官在接受本報獨家採訪時,就杜培武冤案的背景作了分析。他們認為,對偵查人員來說,刑訊逼供確實是獲取證據最簡便的手段。在目前偵查手段、偵查的物質條件匱乏的情況下,直接從犯罪嫌疑人身上取得言詞證據是通行的做法。「沉默權」在現階段尚難推行,犯罪嫌疑人的沉默將會使大量的案件無法偵破,導致法律對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降低,保護好人的同時也使壞人有機可乘。
他們認為,要真正摒棄有罪推定的定案方法還有待時日。對公安、檢察機關而言,犯罪嫌疑人肯定是被認為有罪的,不然抓起來幹什麼?「無罪推定」是法院的事。應該盡快制定《證據法》,依法規定非法獲取的證據無效。否則,為了盡快定案,就有人不擇手段地通過刑訊逼供等方法獲取證據,導致冤假錯案。
杜培武冤案將會對我們現行的司法制度產生深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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