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香港西灣河交通部警署警長向一名男學生開槍,導致他一度命危,要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看中國2020年6月12日訊】(看中國記者何佳慧綜合報導)反送中運動歷時一年,至今近9千名示威者被捕,惟至今無一名港警因濫暴被當局檢控。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等早前就去年11月西灣河警長以實彈射擊學生一事提出私人檢控,11日宣佈申請獲得批准,法庭將傳召該名開槍的警長上庭受審,涉及三項控罪,包括可判囚終身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罪。這也是香港民間首次以私人檢控的方式追究警暴。
2019年11月11日,香港網民發起反送中「三罷」行動,港島區西灣河一名交通部警署警長,在無警告下開槍發射3發實彈,21歲男學生中槍一度命危,要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綜合港媒報導,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聯同黨友楊浩然律師,早前通過眾籌集資,向該警提出私人檢控,6月11日獲法庭批出傳票。許智峯表示,法庭稍後就會向涉事警員發出傳票,他必須親自答辯和應訊。
許智峯:意義重大 讓濫暴警付個人責任
許智峯表示今次獲批傳票意義重大,在政府及警隊高層縱容警員濫暴下,這是反送中以來,民間首次以私人檢控爭取公義抗警暴,讓警員知道非法使用武力後要負上個人責任,被控可處終身監禁的罪行,「這是頭一次,也是首宗警員因為警暴、使用的武力而遭受檢控,哪怕只是私人檢控,但警員都要親自到庭答辯,在庭上接受審訊。」楊浩然則希望最終可以為傷者和不滿警暴的廣大市民討回公道。
由於法庭要求保密案中兩名受警長傷害的市民身分,因此將二人稱為「黑衣」受害人A和「白衣」受害人B。
裁判官在判決書中,批准就三項控罪傳召開槍案警長上庭審訊的傳票申請,包括對受害人A干犯:(一)《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B)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Shooting with intent),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二)《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2(1)條,罔顧他人安全的情況下發射彈藥(discharging ammunition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for the safety of others),最高可監7年。
該警也涉對受害人B干犯:(三)《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2(1)條,處理槍械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的安全(dealing with arms in amanner likely to injure, or endanger the safety of other person),最高可處監禁7年。
許智峯指,美國早前都對施行警暴的警員作出檢控,但香港政府卻包庇警暴,反送中至今一週年,大眾均看到警方許多濫捕濫告情況,政府卻無動於衷,最終逼使他以私人檢控方式,以市民身分自行循法律程序追討。他強調,警員職責應是保護市民,應該拒絕任何違法的濫暴指令。
對於有港警被私人檢控,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警方及律政司均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為由,不作評論。惟律政司發言人特別補充,根據《裁判官條例》,律政司司長在裁判官發出傳票後,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若律政司認為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衆利益、又或是基於政治因素利用私人檢控構成濫用司法程序造成不公,律政司司長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的法律程序,以維護公義。
許智峯則說,律政司確實有權介入案件,但如果當局相信司法獨立,就應交給法庭自行處理案件,否則就有包庇警員、庇撐警市民之嫌。「如要彰顯法庭公義,就更加不應該介入。」
大律師:警沒用最低武力 律政司不應撤控
《蘋果日報》報導,過往曾參與私人檢控的大律師陳惠源指,法庭批出傳票代表已信納案件具表面證據。若律政司介入案件並繼續檢控,其實更好,因為能運用其公權力進行搜證。但從近日律政司的檢控模式看,他非常擔心對方會介入並撤銷案件。例如最近一名居住在警察宿舍的女子販毒案,法官已表明很可能定罪,惟律政司仍堅持撤銷控罪。
陳惠源分析西灣河警察開槍案的影片後認為,律政司沒有理由撤銷案件,因《警察通例》明確指示應用「最低武力」,一個成年人制服年輕學生時,「用槍肯定不是(最低武力)選擇。」他說,雖然私人檢控面對重重困難,但這是「香港人取回原則和尊嚴的一步,值得喝采」。
另外,去年10月6日的士司機鄭國泉涉於深水埗剷上行人路、撞倒一名23歲女示威者,導致她雙腳骨折;惟警方至今沒有逮捕司機,他更獲撐警團體捐款50多萬元,引起公憤。許智峯較早時就此案申請私人檢控,上週四同樣獲得批准,成為反修例運動首宗獲受理的私人檢控案件。
許智峯透露,涉案司機將於8月17日上庭接受審訊,涉及控罪為「危險駕駛」。若有關人士拒絕出庭或缺席聆訊,法庭將可以通緝令方式傳召其上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