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出口管制

【看中国2023年7月31日讯】7月31日,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

公告显示,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kg)或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kg),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一)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认证的功率限制值;

(二)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

(三)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560纳米(nm)、650纳米(nm)、730纳米(nm)、860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四)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毫开尔文(mK);

(五)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

1.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GB7247.1-2012规定的3R类、3B类或4类激光产品;

2.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GB7247.1-2012规定的1类激光产品,同时可达发射极限(AEL)大于等于263.89纳焦(nJ),参考口径大于22毫米(mm),在5纳秒的时间内激光脉冲最大发射功率大于52.78瓦(W);

3.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GB7247.1-2012规定的1M类激光产品,同时可达发射极限(AEL)大于等于339.03纳焦(nJ),参考口径大于19毫米(mm),在5纳秒的时间内激光脉冲最大发射功率大于67.81瓦(W)。

(六)可支持非认证载荷。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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