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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中国口袋罪在香港的完美移植(图)

 2021-07-01 08:5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香港國安法(16:9)
(图片来源:Billy H.C. Kwok/Getty Images)

自从2020年7月1日中共政权把国安法强加给香港以来,香港国安法实施已有一年。国安法一年来的实施效果足以证明一个事实:国安法是中国口袋罪在香港的完美移植。经过一年的残酷实践,口袋罪在香港已然成型。

一 口袋罪:中共塞进中国刑法的特有刑事制度
中国刑法的重要特点就是充斥着大量的口袋罪。口袋罪不是专业术语,它是对中国刑法立法模式的一种形象的概括总结。中国刑法里很多法条表述模糊,甚至没有对犯罪行为做具体表述。这些法条的存在是独裁者通过“法制”给私人主体部下一个“局”:公权力可以根据个人需求任意扩张或伸缩解释这些法条,对其认为挑战其权威的私人实施精准打击。因为这些罪名边界不清晰,只要公权力想打击某个个体,就可以先找罪名,然后,把个体的行为往罪名上靠,最后,给你定罪。这样的罪名就像一只无形的口袋,随时把人装进去,轻者夺人钱财,重者置人于死地。口袋罪说法由此而来。
    
中国刑法里最具代表性的适用最广泛的口袋罪有三个,即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安全罪(简称煽颠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三个罪名对应不同的打击目标。前两个多指向异见人士或者各种维权者;后一个主要用来打劫富商,是公权力掠夺富商财产的有力武器。

为了揭开香港国安法本质,即中国口袋罪在香港的移植,我们以这三种最典型的口袋罪为例,考察中国刑法中口袋罪的立法模式。
中国刑法第六章标题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項下第293条是寻衅滋事罪,该条列举了四种寻衅滋事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个法条之所以演变成口袋罪,功劳全在第四款。因为公权力不断地对第四款做扩张解释,寻衅滋事罪在近年来使用率越来越高,打击面越来越广。试举几例:2018年10月,85岁老人李淑贤母女三人因为维权上访中撒传单被判寻衅滋事罪。法院定罪的理由是她们在国家机关门前撒传单,扰乱了公共秩序。2018年8月2日,曹某在北京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与人发生口角,因双方辱骂过程中,曹某使用“北京XX”等语言,被判寻衅滋事罪。法院的理由是这样的语言激化北京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矛盾,社会影响恶劣。因为互联网的发展,人们交流信息逐渐转向网上,于是,近年来很多人因为网上发帖被判定寻衅滋事罪。比如,2018年,郭某受托发布《内蒙古大宗土地违法问题引发官民关系趋于紧张》一文,内容被认定存在虚假信息,被内蒙古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有多大呢?有一位当前在中国很有名的刑法学者调侃:“如果不知道该定什么罪,就定寻衅滋事罪”。这也是近年来很多维权律师被宣判的罪名里有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刑法第二章标题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这章中与香港国安法相关的法条有两个,一个是103条,煽动分裂国家罪;另一个是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我们剖析这两个口袋罪立法技术的玄妙之处。

第103条的内容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法条的内容没有对煽动分裂国家的具体行为做任何阐述,仅仅是重复法条的标题。从逻辑上讲,这个法条就是同义反复,等于什么也没说。这样的法条就是一个口袋,当权者可以把任何其认为损害国家统一的言行装进去,受害者有口难辩。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内容是:(1)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法条实际上包括两个罪行,分别用一款表述。第一款是颠覆国家政权,其内容描述的是行为。第二款才真正有杀伤力。因为第二款不需要你实际行动,只要从你的言论中挑出来不合当权者口味的内容,当权者就可以把你的言论朝着“造谣”、“诽谤”上靠,直到把你装进这个口袋。所以,第二款是一个打压言论自由的口袋罪。

正因为口袋罪表述模糊,容易操纵,近年来被当权者频繁使用,把法律公器变成私人工具。我们仅举两个相关的案例作为理解香港国安法的铺垫。

一个案例是浦志强案
2014年5月5日, 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名将人权律师浦志强刑事拘留,关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6月1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浦志强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对浦志强公开宣判,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浦志强从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法院开庭审判,被羁押了一年零7个月多。而且,在羁押期间公安机关与检查机关不断更换罪名,把被告人往最方便的口袋罪里“装”。最后,公、检、法三家合力,把被告“装”进煽动民族仇恨罪和寻隙滋事罪这两个典型的口袋罪。而证据则是警方从他几年来发表的微博里筛选出的七条微博。

另一个案例是江天勇案
2017年11月21日,长沙中院认定人权律师江天勇犯煽动颠覆国家安全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公开的信息显示,法院判决依据包括江天勇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和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发表大量攻击、诋毁中共政府、司法机关和现行政治制度的言论,通过蓄意策划、插手炒作敏感案件,肆意歪曲事实,煽动他人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以及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员仇视政府等。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看得出,本案的实质是法院用抽象的专制制度下流行的政治语言作为证据,把被告强行“装”进煽动颠覆国家安全罪这个口袋。

二 香港国安法成功地把中共口袋罪悬在香港的上空
香港国安法实际上了无新意,只不过是中共强行把中国刑法里的口袋罪移植到香港。我们以香港国安法中最具典型的三个口袋罪为例,阐述这个道理。香港国安法里第一个典型的口袋罪是分裂国家罪。

这一罪名包括两个条文。其中,第二十条是铺垫,二十一条是真正的杀伤力所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 ”依据二十一条,当权者可以把个人的言论认定为“煽动”、“协助”和“教唆”分裂国家,然后治罪。

第二个典型的口袋罪是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个罪名也包括两个条文。二十二条规定构成该罪名的行为:“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可见,和分裂国家罪一个思路,这个罪名的实质也是给各种因言获罪设下陷阱,把当权者不喜欢的言论装进“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个口袋。

第三个典型的口袋罪是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九条是这一罪名的直接载体。这一条最容易形成口袋的是第(5)款,即“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憎恨不是行为,而是一种心理状态,而且是非常模糊的心理状态。对心理状态定罪已经违背了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与现代法治文明背道而驰。而且,把什么行为能引发憎恨,由当权者解释。可见,这又是一个可以随意治罪的口袋。

从以上列举的几个条款,我们不难发现,从立法模式及其内容基本上看,香港国安法实际上是中国刑法中口袋罪的移植。当然,仅有实体法上的移植还不够。让中国刑法中的口袋罪在香港发挥作用,还需要程序法的配合。而香港国安法第四、五章同样用中国刑法特有的狡诈的立法技术,把香港国安法項下几个口袋罪法条的管辖权、侦查权、审判权全部置于中共政权的操控之下。

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这是中共流氓立法技术惯用的伎俩。因为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国家安全公署有解释权。况且,根据中共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实上的控制,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不敢与国家安全公署争夺案件管辖权。这样,中共通过两个法条取得对香港国安法的管辖权。

第五十六规定:“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五十七条规定:“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其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概括总结香港国安法的实质:实体法上,把中国刑法中的口袋罪移植到香港;程序法上,中共的侦查、检查与审判机构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这些口袋罪行使管辖权、侦查权和审判权。这样,香港国安法把香港人,甚至世界上任何人,都置于中共口袋罪的潜在的现实威胁之下。

三 口袋罪把香港与中国连为一体,把一国两制变成一国党制

国安法实施一年,威力出现:持续了近三十年的纪念天安门屠杀死难者烛光晚会成为历史;苹果日报创办人、高管甚至采编人员纷纷被国安法斩落马下,苹果日报这份象征香港自由的媒体被迫关门。一年来香港人权、自由空间日渐逼仄,国安法已经展现出对自由、民主和良心无比巨大的杀伤力。

实际上,过去的一年,口袋罪在中国一刻也没有停止对良心和异见人士的残酷镇压。先有维权律师张展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入狱,再有女企业家耿潇男因为支持良心教授许章润而被套上“非法经营罪”这个口袋,在中国传统春节的前一天被残酷地送进监狱,再有良心企业家孙大午以“寻隙滋事罪”等罪名被批捕,正在走向通往监狱的路上。

如果把中国与香港联系起来观察,我们不难发现,过去一年来,中国和香港居然被同一个口袋罪编织的举行大网所笼罩。不论在香港还是中国,只要言行举止触犯了中共权贵的利益,都会被中国特有的口袋罪套进去,接受残酷的牢狱之灾。

可见,国安法在香港的实施,带来的是更深远的影响:口袋罪把香港和中国连为一体,一国两制变为一国一制,这一制乃是中共党制。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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