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极具争议的“一地两检”条例草案在本周四晚上10时通过,未来香港境内将有“内地司法管辖区”、容许公安在香港执法。图为特首林郑月娥等高官出席高铁竣工仪式。(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williamhill官网 2018年6月15日讯】(williamhill官网 记者钟灵综合报导)香港极具争议的“一地两检”条例草案在本周四晚上10时通过,未来香港境内将有“内地司法管辖区”、容许公安在香港执法。该议案的通过手法,被形容为“粗暴无比”,而该法律实行起来的种种问题尚未解决,留下港人一地疑惑与问号。
香港政府去年7月开始,为了配合大陆发展广深港高铁香港段计划,提出在西九龙高铁总站实施“一地两检”,即把站内部分划为内地口岸区、区内实行内地法律、由内地执法单位进驻。有关提案引起港民不满,认为将破坏“一国两制”以及违反《基本法》中列明的香港自治范畴。不过,去年11月林郑月娥在建制派护航下,与广东省省长马兴瑞签订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然后以“尊重人大常委”为由拒绝公开《合作安排》全文;12月港府通过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有关高铁“一地两检”草案说明,草案于27日表决,成为“人大说明就有法律基础及效力”的先例,由于说明在内地通过,港民甚至无权对此提出司法覆核。
完成上述立法的首两步后,本周三该议案在立法会进行二读辩论。期间本身有建制派背景的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多次中止泛民主派议员发言,引起议员抗议,后又先后驱逐5名泛民主派议员。泛民主派指责其限制发言又驱逐议员的手法破坏议会制度,议员梁家杰批评:“你看到梁君彦可以公然地,以最粗暴的,最恶心,最丑陋的方式去处理议事规则,觉得自己可以横行。”
立法会议员杨岳桥表示,许多港民或许目前未能明白该草案对市民权利的影响,担心日后发现的时候已经太迟了。
《苹果日报》报导,条例审议期间,立法会外有近百港民集会抗议,有港民直斥“审议不知所谓,根本不是用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一地两检令香港法治与司法制度失去保障,难保日后香港人的基本权利”;“香港已经沉沦到这个地步,被香港人自己出卖”。
8年争议 港民失望至极
究竟“一地两检”有什么特别?与香港的法治、人权、政治有什么关系?
香港市民自2010年港府宣布高铁计划后,一直反对声音不断。图为2010年市民抗议港府高铁拨款计划。(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西九龙站大部分划内地管辖行内地法律
港府今年1月正式刊宪的一地两检立法草案,将香港高铁西九龙站大部分划为内地管辖区,区内由大陆部门行使司法权,而管辖范围亦涵盖在香港段内行驶、停留及上落客期间的列车车厢。从刊宪文件上可见,大部分建于地下的香港高铁西九龙站,其B2入境层、B3离境层大部分划为内地口岸区,而B4月台层全层均为内地管辖区,并确认大陆部门在区内可行使司法管辖权。在内地口岸区内,香港仅余的权限只有高铁香港段的建造权、服务经营权及营运和监管权,香港人员须持有特定证件在内地口岸区执勤,而相关建筑物及设施的建设、保险和设计、营运商与员工的雇佣责任及税务等事宜则由港府负责。
立法会今年2月正式成立一地两检法案委员会,在建制派占多数的情况下,最终委员会正副主席均被建制派包揽。图为民主派成立的一地两检关注组。(图片来源:一地两检关注FB)
人大表决无视“三权分立”法治制度
去年12月港府通过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有关高铁“一地两检”草案说明,草案于27日表决,成为“人大说明就有法律基础及效力”的先例。行政方面,按照《基本法》及有关法律,港府行政机关应该先自行提出方案的法律基础,并向市民解释,过程应该包含公听会及公众咨询,在将无约束力议案提交立法会前,法律基础应该明确及有力。不过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曾提出的引用《基本法》18及20条,均被质疑并非符合法理基础。其后港府却将订立法律基础的权力过渡予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对法律基础作决定及说明,变相释法,使《基本法》的常规性受到严重损害。
立法方面,由于该说明已经提交人大作出决定,因此在稍后的本地立法时,立法会不能作出与该说明相违背的决定,不过正常的做法应该为先由香港立法会议员从最佳效益角度出发进行审议,在有人大说明的情况下,立法会的立法权变相被干预。
司法方面,“一地两检”被安排在国内签署而非香港,则香港的司法机构无权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最重要的核心文件“一地两检草案说明”也是在国内签署,并且由人大决定内容,变相释法,港人无权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一地两检绕过香港法院审查权,或对以后香港司法独立制度埋下威胁。(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夺香港法院违宪审查权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指出,一地两检成为北京阉割香港法院审查权的先例。他指出,港府按照《基本法》17条将准备立法的法例(下面以一地两检为例)向人大常委会备案,不过人大常委会可通过特别审议,由人大常委“决定”该新法例是否合宪合法,不过《基本法》17条中表明,人大只有否决及发回该新法例的权力,不具备审查、修改该新法例的权力;
第二步,人大常委确认新法例、即一地两检“合宪”后,如果有港人就一地两检提出司法覆核,人大常委就可以借此主动释法,表明“凡经人大常委行使立法监督权、确认符合《基本法》的法例,香港法院必须视为符合《基本法》”。在释法的威胁下,港人极可能不会提出司法覆核,因一旦释法,则以后所有法律都由“人大说了算”。然而为了避免释法而不提出司法覆核,港府与北京仍可以联手推出诸如一地两检等与《基本法》抵触的法例。
第三步,如果人大释法,香港法院就会依人大对《基本法》的法律解释审判,以后港府在类似诉讼中往往会胜诉,从而北京就能够确立人大常委按释法后的《基本法》17条、即“凡经人大常委行使立法监督权、确认符合《基本法》的法例,香港法院必须视为符合《基本法》”对香港司法的“全面管治权”,“任何违反《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权利与自由的条文,也无须再惧怕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战”扫除以后所有法律阻碍,包括《基本法》23条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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