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商标。(微博图片)
【williamhill官网 2016年12月8日讯】美国NBA巨星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品牌“乔丹体育”商标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一案,乔丹一、二审均败诉,经过了漫漫4年,中国最高法院8日终于宣判。
据香港《经济日报》8日报道,中共最高法裁定,3宗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案件,中资企业涉违反商标法规定,将重审;而4宗涉及拼音“QiaoDan”的案件,则驳回Michael Jordan的再审申请。
8日上午,中共最高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宣判,涉及“乔丹”字样的商标,损害了Michael Jordan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须针对争议商标重新做出裁定。
但最高法认为,Michael Jordan对拼音“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未损害乔丹本人的姓名权,判令维持二审判决,驳回Michael Jordan的再审申请。
乔丹体育于2000年6月在福建晋江创立。2010年,其销售收入达29.27亿元人民币,有专卖店5700多家。乔丹体育曾辩称,“乔丹”只是Jordan英文翻译的一种,并不特指Michael Jordan本人,叫“乔丹”的人数不胜数。
2012年,Michael Jordan以“乔丹体育”侵权为由,控告该公司的商标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争议商标,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Michael Jordan不服,提出上诉,但一、二审均败诉,乔丹继而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Michael Jordan在判决出炉后发表声明称,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他本人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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