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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hill官网 2016年04月27日讯】NBA传奇球星乔丹(Michael Jordan)状告中国大陆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4月26日在大陆最高法院开庭审理,双方激辩4小时,最终并未当庭宣判。
据《中时电子报》报道,2012年,乔丹向大陆当局申请,要求撤销南方一家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的“乔丹”、“QIAODAN”等78个相关注册商标,并指控该公司误导消费者,让他们以为该品牌与自己有连结。
但乔丹的申请未获通过,随后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高级法院等上诉,但都败诉。
2015年,乔丹向大陆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受理。最高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中68件进行再审,决定裁定提审其中10件,并于26日开庭。
《中央社》报道称,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大陆商标法第31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乔丹方面认为,中文乔丹和对应拼音应受法律保护,乔丹体育利用商标误导消费者,让他们以为该品牌与自己有连结,具攀附乔丹良好声誉的恶意;乔丹体育方面则认为,乔丹不享中文名与拼音的姓名权,请求维持原判。
此前,大陆媒体引述法律界人士表示,乔丹享有自己姓名的姓名权,作为知名人士,无论他的姓名翻译成哪种语言、文字,姓名权都受法律保护。至于大陆的乔丹体育公司将“乔丹”二字注册为商标,也享有商标权,并受法律保护。但根据大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商标权侵犯他人姓名权,需承担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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