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举报人 干扰起诉江泽民或被究(图)


(网络图片)

【williamhill官网 2016年04月12日讯】(williamhill官网 记者陈秋颖综合报导)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中国,举报人遭被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案例,却比比皆是。4月8日,大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称要保护举报人。有律师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为举报人辩护。

综合媒体消息,《规定》依法实名举报,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明确了十种“打击报复”情形。《规定》强调,不得打击报复,否则将进行处罚。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规定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陆媒引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与被举报人相比,举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被举报人滥用职权,采用各种手段打压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迫使举报人畏惧害怕而放弃举报。一些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举报后“流血流汗又流泪”,精神遭受了极大折磨。

事实证明亦是如此。2015年5月,大陆实施“有案必立,有诉必应”的登记制度之后,大陆各地很多法轮功学员开始实名起诉江泽民残酷迫害法轮功的罪行。截至目前,已有超过20万名的法轮功学员及其亲友,加入“诉江潮”。

但是,很多法轮功学员因此而被当局骚扰、绑架。明慧网2015年11月2日报导,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国保和七道岭乡派出所近日骚扰当地多名控告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据去年9月8日的一份不完全统计,从5月到8月4个月的时间里,至少有一千多控告江泽民的控告人遭到恶性骚扰,有的被非法拘留、绑架、抄家、勒索。而且,这种严重违法的情况直到现在仍在持续。

在近日发布的《规定》中,明确了十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形,其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在警察对控告和举报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和亲属的违法行为中,比比皆是。

大陆法学教授、著名律师张赞宁表示,他本人亲自办理的法轮功学员中,因诉江而被抓捕的案例,就有10多起。

张赞宁指出:“这些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对法轮功(学员)因为起诉江泽民而(被)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触犯了刑法399条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刚刚出台的新《规定》将有助于为法轮功学员辩护。

本文留言

作者陈秋颖相关文章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