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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变到质变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2014-10-19 05:0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williamhill官网 2014年10月19日讯】这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毛带领部队于1929年开进井冈山时开始提出的,具体内容是:
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这些口号都是中共还没有取得天下,为了争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军入城后却反其道而行。比方说,群众一针一线,能值几个钱,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产是最大的才会去拿。从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到拿群众的房产,是量的变化到质的变化促成了今日的房吏有些人手上竞拥有三十套以上的房子,造就了不少因房地产而发财的贪官。

中共取得政权后不久便推行一个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把私人出租超过十五间房间的房子,或是超过225平米的房子,由国家全部征用,统一管理再转租出去,每月只将租金的25%返回给业主。这就叫经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国家经手把房子出租。等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连那仅有的25%的租金也停止发给业主,直到现在。

到了1985年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巳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房管局根据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实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为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这个用租金取代赎买金,是忽悠老百姓的做法,等于一个房子的租客向房主交了几年的租金便说这个房子是归他所有的了。是一件十分荒谬的事。

建设部到现在既然仍坚持执行1958年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那么现在的房主拥有超过225平方米的房子也应纳入经租房的范畴,符合政策成为公产属国家所有。

眼下我见很多朋友的房子都符合改造的政策规定却未见你们执行经租的行动。

在同一个执政党,同一宪法,同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一部分人的私有房产归公,另一部分人的私有房产却不归公。说白了就是建国初期私房的业主都不是属于新阶级,所以便把他们私有房产归公,到现在那些大房子都属于新阶级所以便不继续搞社会主义改造了。

建设部现在单方面违反经租协议把租客赶走把房主的房子卖给开发商,又早已停止了犮放给业主固定租金,既然单方中止违反了经租协议,房主有权收回房子,建设部不应把房主的房子转售拆毁。

这是中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

三大纪律最后一条是,一切缴获要归公,但经租房的地皮最后大都是官商勾结,私相转售。

八大注意里的 买卖要公平,借东西要还。

把人家业主的房产没收,再高价卖出那里有公平可言。

借东西要还,中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红卫兵的不法行为不再发给业主,产权证被迫上缴,到最后还把业主的地皮卖掉,从来就没有想到要还。

毛当年在井冈山虽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队伍里存在的劣根性,并且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队伍。无奈他的革命干部进城以后把他的提点很快便忘得一干二净,而且更百倍的变本加厉,不取群众的一针一线,却取群众的房产。从量变开始致貭変。

借去群众的房产去出租,压根儿便没想过要还,最后还把群众的产业卖掉。一个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便发展到这么离谱的地步。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废止了`196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

2007年,国家出台了一套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和物业。给经租房的业主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却狡辩说物权法只保护立法后07年以后的私人财产。不追朔以前。但综观整份物权法一个字都没提过不保护07年以前的财产。其实物权法就是井冈山时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的延伸,应该可追朔到1929年才对。

至于1949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业主的房产被”经租”,和被迫交出,这段时间的物权更应被保护。否则1966至2007的物权也不能被保护,或是人大应再补充立法说明那段时期该保护,那段时期不受保护。

说白了就是现在的房产大都是特权阶级拥有,所以要保护。以前的房产大都是一般老百姓拥有所以便不用保护。说物权法其实是“特权法”不为过。

那个物权法正是说明一个事实,在中共的政权下同一世界,同一法律,同是业主,不同权利。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从量变致貭变,是贪腐的根源,值得咱们反思。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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