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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陈永洲案在管辖权与实体上都存疑(图)

 2013-10-23 22:3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

【williamhill官网 2013年10月23日讯】中国广州羊城晚报旗下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发表多篇揭露中联重科财务问题的报导,而被中联重科公司注册地湖南长沙警方跨省逮捕,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中国知名律师斯伟江在接受本台采访时对湖南警方插手此案以及对记者的指控罪名提出质疑。

斯伟江:此案在管辖权与实体上都有问题。因为事件报道在新快报上,如果有伤害商业信誉的话,也应该由广州地区来管辖。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中联企业在长沙。长沙的企业由长沙的公安来管辖,如果这样的话,这就完全是地方保护主义。昨天新快报记者也来采访过我,所以我也对事件做了一些了解。据他们介绍,陈永洲在做出报道之前做出了许多的调查采访,所以,他是根据自己的调查所得出的结论。对他做出损害商业信誉的指控是不恰当的。因为,他并不是故意作案,或者是明明知道是假新闻,偏偏做报道,目的是损害企业的名誉。所以,据我了解,从实体上来看记者所谓并不构成犯罪。同此前发生几起事件十分相似,地方公安充当地方企业的打手,到各地抓人,把本来的民事纠纷变成刑事案件。这些事件在各地都发生过,因为地方公安觉得这个办法方便,所以就造成滥用。

法广:现在网上什么样的消息都有,也有传闻说陈永洲可能受贿,可能是在自中联重科的竞争对手三一重工的贿赂之下才做出上述系列报道。如果此一消息属实,那么,损害商业信誉的指控是否对口?

斯伟江:如果记者受贿,那就应该以商业受贿罪对他起诉。即便如此,也同湖南警方没有任何关系,除非记者是在湖南接受贿赂的。我觉得,如果警方确实有记者受贿的证据的话,那他们一定早就公布了。如果警方查不出别的事情,就应该放人,如果警方查出别的纠葛,即使确实存在商业受贿,也不应该由湖南警方来负责调查。而是应该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管辖或者是由事件发生地来管辖。

法广:损害商业信誉罪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罪名?

斯伟江:很像针对个人的诽谤罪,故意捏造事实,导致人的信誉受到损害。一般需要造成损失超过规定的数目才能构成犯罪,一般都是以民事案件的方式被解决的。中国两高院日前刚刚推出了一个新释法,以诽谤罪的名义抓了许多人,刘虎就是这样被抓的。而事实上,诽谤罪与损害商业名誉一样都是自诉罪,不应该是公诉罪。记者即使涉嫌损害商业名誉也应该由中联重科来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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