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还我们多缴的租金及押金

【看中国2013年06月26日讯】

承租一间店面,房东要我们把每月的租金用开支票的方式支付,一次开12张,等每月初他会拿到银行兑现,就不用每次来这里收租了。

不料,店面的生意不佳,经营了半年就打算收起来不做了,问房东能否将剩下的票还我们,房东表示:「契约当中已经约定了租金不得要求返还,所以,你们无权利要回去!」还说,因为我们要提前解约,连同押金都要扣下来做为赔偿;这样算下来我还要再付好几十万,房东这样做可以吗?我要如何把这些钱要回来呢?

评评理

契约中约定不得要求租金返还是合理的吗?

以外面文具店贩卖常见的契约书中第七条:「契约期间乙方若拟迁离他处时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租金偿还丶迁移费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权利金….」其中注明不可要求租金返还一项,即是房东所说的契约条文,条文如此订定,真的是无法拿回预付的租金吗?

细看契约条文的含意,指的应是房客要求解约时,不可要求当期的租金返还,而非预付的租金,若房东不肯返还预收租金,不但有违民法454条的规定,房客并可用民法第179条对房东预收租金视为不当得利,要求房东依法返还。

提前解约要被扣下全部的押金

房东可否收走房客之押金做为提前解约的赔偿金额,端看双方契约条款,而契约订立之条款大致有下列三种情形:

就坊间最普遍的租约中之违约条款-『租赁期间内乙方若提前迁离他处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个月租金,乙方决无异议』,且提前解约需依民法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就上述解约条件来看,若因个人因素,无法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仍可要求房客支付下个月租金,而房东普遍的做法便是收走房客二个月押金(一个月为下个月租金,另一个月为违约金)。

租约中明定『乙方若拟提前解约,押金由甲方全数?收』之约定,若已明确规范,房客则无法主张不给付二个月之违约金。

契约中未明定双方可提前解约,故双方均需履约至契约期满,不得违约。若为此一情形,房客欲提前解约,惟有与房东协商至双方均可接受之赔偿金额,方能解约。

房东态度很强硬,我可以要求银行止付吗?

银行止付之限制相当严格,除了下列二种原因,银行不接受其它止付之理由:一丶『遗失』,若没有遗失又挂失止付,则触犯刑法之伪造文书罪;二丶『撤销付款委托』,但要撤销也必需待票期过七日後才可申请。若票期当日,持票人无法兑现支票,此时便会影响到发票人的债信。

总上所述,房客无法『挂失止付』,亦无法『撤销付款委托』,仅能让房东领走支票款项,日後再以房东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预付租金。
尽速解决问题才是上策

房东若是藉故拖延对房客来讲是非常不利,在与房东沟通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尽速将存证信函寄出,并到当地行政中心或是乡市镇公所,找调解委员会安排调解或是直接透过小额诉讼或是简易法庭来处理。

租屋小叮咛

一次开票支付租金,虽是省时省力的一种作法,但对於房客来讲却有危险存在,因此,在开票前最好能评估到各种可能发生的状况。

无论承租是否为店面,最好都能先与房东谈好无法续租下去的处理方式,双方谈妥的提前解约条件注明於租约中,以做为日後凭证。

本文留言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