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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价格上调 调价幅度为近年来最小

 2013-05-20 22:4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5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和《国家提高成品油价格》,通告中指出,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提高95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提高0.07元和0.08元,调价执行时间为5月9日24时。

这是自今年3月26日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后的油价首次上调,也是近年以来成品油调价史上幅度最小的一次。

此次成品油价格提高幅度,是根据5月9日前10个工作日国际市场原油平均价格变化情况确定的。

目前我国实行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根据发改委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的。当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当日起,将按照前述管理办法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管理。

完善后的新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主要有3个内容:

一是将成品油调价周期由现行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了国际市场油价波动4%才能调价的幅度限制。为节约社会成本,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二是适当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品种。

三是完善价格调控程序。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依法采取临时调控措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当特殊情形消除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价格机制正常运行。

据《经济参考报》和《南方都市报》的综合报道,我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此前经历了几个阶段的改革:

1998年6月,放弃国家统一定价,开始按进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确定零售中准价。

2006年6月,确立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新加坡市场)定价体系。

2001年1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007年1月,开始以布伦特、迪拜、米纳斯三地原油价格作为定价基准,再加上炼油成本和适当的利润空间以及国内关税、流通费等,共同形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

2008年11月,考虑高油价的冲击,拟定实行最高零售限价;

2009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当布伦特、迪拜、辛塔三地原油现货价格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均价涨幅或跌幅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

在3月26日的通告中,国家发改委并未公布新机制中的具体挂靠油种和挂靠公式。4月10日,据新华网报道,中国能源网副总裁、首席信息官韩晓平分析称,不公布挂靠油种是价格主管部门对消费者的保护,“原来有一些人针对这些三地(指布伦特、迪拜、辛塔)油价进行投机,因为中国会买嘛,今天我不公布哪儿的油了,你不可能在全球范围投机吧”。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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