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许多市场人士认为,《管理规定》对证券公司是利好,但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未必是利好,甚至是利空,证券公司可能侵占它们的业务领域。
这是一种误读。当然,证券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财务顾问、证券化产品的承销商,以及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能够获得多种收入。这无疑能够扩大证券公司的业务收入来源,降低对股票承销和经纪业务的依赖。但资产证券化业务不仅有利于证券公司,还有利于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因为金融机构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投资者,并从中受益。
从金融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的角度而言,《管理规定》将原始权益人从原来的企业进一步扩展到了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明文指出,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等多类型金融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上述机构都将通过资产证券化受益。
首先,能够增加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贷款等流动性差的资产变成具有高流动性的现金,从而获得一条新的解决流动性不足的渠道。
其次,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优化财务状况。资产证券化能够解决金融机构资产和负债的不匹配性。
再次,实现低成本融资。传统的融资方式是以融资方的整体信用为支持,而资产证券化是以基础资产为支持。金融机构将高于机构整体信用的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实现资产信用和金融机构整体信用独立,从而实现更低成本的融资。
从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角度而言,《管理规定》不仅允许采用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也为引入基金、特殊目的信托(SPT)、特殊目的公司(SPC)等其他形式的载体预留了空间。这能够为基金、信托公司带来通道收入。另外,《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证监会监管下的资产证券化将加速发展,亦能对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形成倒逼,促其加快发展。而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采取特殊目的信托形式,无疑进一步增加信托公司的通道收入。
从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的角度而言,《管理规定》允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这为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了可能。
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结构性分档,能够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和期限偏好的投资者需求。具体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是单一证券,而是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设计出具有不同档级的证券。不同档级的证券具有不同的优次偿付次序,从而提供了风险、收益和期限多样化的投资品种,为金融机构分散风险、提高收益、创新投资组合提供了巨大空间。
另外,资产证券化还为金融机构进入原本不可能的投资领域提供了可能。
从国外经验来看,银行是资产证券化的最大原动力,也是最主要的发起人,保险公司是资产证券化的最重要投资者。目前,中国的四大商业银行因为流动性充足,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动力,而中小商业银行有着极强的资产证券化需求,但往往难以获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机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为它们提供了一个信贷资产证券以外的新选择,但这显然要先取得银监会的同意。中国的保险公司目前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受到极大限制,采取一事一批。缺少保险公司这一最重要的投资者,无疑不利于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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