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宓:中国个税“雁过拔毛”

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税务问答网页中,对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一些个税问题进行了解答,指出大病保险费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过这实际上并不能算作“新”闻,因为税务解答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对日常工作中热点问题的汇总,而非新政策的出台,其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仍然是2011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在现行税法下,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今后有政策明确六部委的“大病保险”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则其保费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个人所得税法也早已明确,无论是何种保险,个人取得的理赔保险金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由此观之,大病保险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应该算是被公众误读了。

尽管如此,自《福布斯》在2005年将中国内地纳入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以来,中国内地每年都在榜单中处于前四的位置,并数次排名第二。虽然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庞大的税费体系中比重较少,但由于其直接对个人征收,因此个人的直观感受也最明显,这也是为什么在2011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调整月扣除数额和税率等问题会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个税让中国人痛苦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包括保险赔款在内的十种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但这些收入基本与个人日常收入无关,比如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抚恤金等。因此,对于大部分普通民众来说,其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三险一金以及3500元的月扣除额,剩余部份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无论是否养育子女,购房进修,都不能改变计税基础。甚至对于残疾、孤老等特定人员,也只有在经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以个人为单位实施无差别征税,如果一个家庭中,夫妻均有一份月入4000的工作,而另一家庭妻子下岗在家,丈夫月入8000养活全家,在现行税法下,虽然两家的总收入相同,但第二个家庭的税负会远远高于第一个家庭,造成税负不公平的情况。

我们以香港的薪俸税为例,和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做一个对比。根据香港税务条例,个人仅需就在香港工作所取得的收入纳税,而取得的来源于香港境外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并且,夫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最重要的是,香港税务机关还提供了可观的免税额度。例如,个人可以享受12万港币/年的基本免税额度,每养育一个子女每年可以有6.3万港币的免税额,供养父母/祖父母,则根据父母年龄及居住情况,可以享受每年1.9万到7.6万港币的免税额。此外,在计算收入时,特定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包括就居住住所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个人在大学、工业学院的进修开支等,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这种征税方式的差别,可以用一个例子来清晰说明。假设在一个普通家庭中,丈夫月收入3万元,妻子月收入1万元,家里还有一个儿子及老人。如果不考虑社会保险,在中国内地,丈夫和妻子每月仅能扣除3500元的固定扣除额,其应税收入分别为2.65万元和6500元。

而在中国香港,该对夫妻可以享受已婚人士每年24万的免税额,以及养育子女6.3万元的免税额。再加上对于赡养55岁以上老人最低1.9万元的免税额,则该家庭的应税年收入可以降低为15.8万元,平均到每个月的应税收入仅为1.3万元。另外,这个计算还未考虑在香港法律下该家庭可能扣除的其他开销,比如房贷供款、进修开支等等。由此可见,即使未考虑税率,光是在税收的起点应税收入这一项上,中国内地的税负水平已经远远高于中国香港。如果再算上两地的税率,则这个家庭在中国大陆每年需纳税76380元,而在中国香港,上述家庭每年仅需纳税14860元,中国大陆的税负是香港的5倍还多。

当然,将内地同自由贸易港香港作对比似乎不太公平,那再来看看税负痛苦指数排名第一的法国。与中国类似,在法国个人所得税法下,法国个人需就全球所得缴纳所得税,但其征税却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此外,法国亦规定了众多的可扣除款项和税收减免项,以与普通工薪家庭相关的项目为例,包括加班费、25岁以下学生的雇佣收入等都属于免税范围。工资薪金的10%可以在税前扣除,而符合条件的赡养费、子女的上学费用等多种费用都可以享受免税或扣除的政策。此外,如果个人进行投资项目,则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将更多。虽然法国去年大幅度提高了最高税率,引发了法国富翁的移民潮,但对于普通中产阶级,法国个税的痛苦指数应该仍然低于中国。

由此可见,税前可扣除项目太少,以及以个人为单位无差别征税,才是中国个人所得税让人痛苦的根本原因。财税专家马靖昊就曾表示,中国的个税其实更符合流转税雁过拔毛的特点,只有以家庭为单位,从收入中扣除家庭基本生活开支等支出后,如有剩余,再行申报缴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税。这时的个税,才是生命中可承受之痛。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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